关于贯彻《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 验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6日

  乌中工改办〔2023〕9号

乌拉特中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在我省的复制推广,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有关事项办事效率,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巴住建联发〔2023〕15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遵照执行,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申请多事项联合验收的项目,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分发给联合验收法定主管部门(单位),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与建设单位确定现场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依法参加联合验收的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约定时间开展现场验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联合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申请单事项验收的项目,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转发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优化的流程,依申请在承诺时限内对项目开展单事项验收。参与验收的部门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二、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鼓励推行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同步申请、并联办理,整合2个事项的申报材料,同类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对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如联合验收已包含规划(土地)、消防事项的,可用联合验收意见书代替规划、消防部门的认可文件办理竣工备案,企业不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三、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复制推广指导做法,促进项目竣工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即备案等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二)加强学习借鉴。各地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中推广的项目竣工验收经验做法,主动对标对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举措,推广实施,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进一步提高竣工验收工作质效。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风险管控,夯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实现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乌拉特中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9月28日 


关联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