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制度

来源:政数局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后,通过初步审查,将复议案件与简单案件进行划分,通过建立简案快审,复杂案件精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办案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利。
  第五条 对申请人现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接待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可以现场做好解释工作,释明引导申请人收回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交申请。
  释明后申请人仍坚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现场接受材料,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属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对于信访终结的事项、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的,和已经就 同一事项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七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由承办人员将案件 区分为简易类、一般类两种类型案件,在受理的同时提出案件适用程序的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下列案件应当确定为简易类案件,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行政机关不履职等不作为类的;
  (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争议不大的;
  (四)其他。
  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一般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由一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主办,一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办。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作出受理通知的同时,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答复,必要时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机构的要求提前给予答复。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4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简易类行政复议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
  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主办,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协办。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运用听证、案件核查、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依法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三条对同类型或相类似事项提起多个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审理。
  第十四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案件类型可以进行转化:
  (一)申请人变更不予请求的,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增加第三人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案件类型转化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工作流程和工作参考,对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中不得引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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