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建单位: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根据自治区和市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指引。
一、总则
本指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方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告知承诺指审批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材料和法律责任,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并承担责任,审批部门依据承诺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容缺受理指在主要申请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暂缺的情况下,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审批部门先行受理并开展审核,待材料补齐后正式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二、告知承诺办理流程
(一)告知
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准予审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不实承诺的后果;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与内容;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承诺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所填信息及所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已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确认满足审批条件与要求;自愿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告知承诺书,连同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递交受理窗口。
(三)审批与核查
审批部门依据承诺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合理期限内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可采用现场检查,材料复核,系统比对等方式。
三、容缺受理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承诺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应签署《容缺受理承诺书》,明确补齐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该事项法定办理时限)。审批部门在受理前应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或虚假承诺记录的,不予容缺受理。
(二)受理与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形式,时限及后果,并先行开展审核。
(三)材料补正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提交,邮寄或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以材料送达审批部门为准。
(四)审批决定
收到齐全材料后,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正式审批决定。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作退件处理,相关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四、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管理
审批部门应加强批后监管,对涉及质量,安全等关键承诺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到位。
发现以下情形,依法处理:
1.承诺不实但可整改的,限期整改;
2.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符合的,撤销决定;
3.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的,撤销决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4.承诺严重不实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决定,追究责任,并记入信用记录。
5.申请人违反承诺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依法撤销决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并视情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便利措施。
后附附件1: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附件2: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附件3:办理事项需使用的容缺受理和各类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