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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管理规定》精神,充分发挥乌拉特中旗本级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本级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乌拉特中旗本级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管理。

第三条  全面加强党对旗本级政府投资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点任务、重大事项及时向旗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编制年度计划、履行决策审批、加强组织实施的程序推进实施。

第二章  年度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五条  编制乌拉特中旗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脱离政府投资实际需求和能力。

第六条  乌拉特中旗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旗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结合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来源等,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本领域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并报送旗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旗发展改革委于10月中旬完成征求旗财政局、立项审批部门意见及初审工作,汇总形成审核意见并反馈项目单位。

(三)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后,于10月底前再次报送旗发展改革委。

(四)旗发展改革委综合各方意见,于11月中旬汇总形成下一年度旗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报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旗委审定。原则上旗委审定同意后,列入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即可履行招投标程序,无需再次报请旗委和政府研究决定。

  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旗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旗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施中,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报请旗委和政府同意后动态调整。对于年度中应急救灾、申请中央资金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可先行实施,后续及时履行调整程序,纳入年度计划。对于因政策调整或建设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不再实施的项目,旗行业主管部门、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应当及时报请旗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立项审批部门申请撤销已完成的审批事项,将项目调出年度计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实施情况应当报请旗委和政府同意。

  旗发展改革委会同旗财政局,加强旗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的衔接;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年度计划实施评估工作,持续提高年度计划编制精准性,不断优化政府投资结构。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

第十条  旗行业主管部门、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应当认真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依据旗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有序提出旗本级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审批需求,并会同立项审批部门开展咨询论证,形成咨询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项目实施的风险可控性评估情况等。

第十  旗行业主管部门、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将拟申请立项审批的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连同咨询评估报告,报送旗分管领导同志和旗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副旗长审核同意后,报请旗政府研究审定,旗政府审定同意后报旗委审定。

第十  旗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实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合理、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旗财政局负责核实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投向、财政是否可承受、是否能够落实建设资金。

第十  旗立项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同意实施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项目的初步设计原则上由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确需旗立项审批部门审批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  旗各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  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投资概算确有必要超过审定额度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严格履行旗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论证,由旗财政局按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落实超概资金等程序后,报请旗委和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履行变更程序。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  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建设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严格执行投资建设、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如期开工、按期建设、尽快发挥效益。

第十  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  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项目结算须在竣工后1年内完成。旗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综合验收。

十九  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档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到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条  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违规擅自改变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违规超概算建设的、造成隐性债务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职能职责

第二十  旗发改委、交通局、农科局、水利局、林草局、政数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等旗委和政府赋予立项审批职能的部门,坚持“先评估、后决策”,为科学审慎决策提供依据,按程序履行审批职能。

第二十  旗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旗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规定提出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将年度计划编制、调整、执行情况报送旗委和政府。

第二十  旗财政局负责强化旗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平衡保障,按规定提出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投向、财政是否可承受、是否能够落实建设资金,出具资金承诺。

第二十  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编制本领域投资年度计划,会同立项审批部门开展咨询评估;负责监测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项目后评价,监管项目推进实施、招标投标、建设运营等事项;负责将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决策情况,以及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低效无效投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申报项目大、建设项目小”、内卷式竞争、资金落实不到位、超期未完工、“半拉子”风险、运营管理不善等问题,及时向旗委和政府报告。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旗属国有企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所属领域由旗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编制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  旗交通局、农科局、水利局、林草局、政数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等部门同时履行立项审批职能、行业管理职能。旗级学校项目由旗教育局负责管理。旗级医院项目由旗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

第二十  旗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提升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水平;把握好政府投资的方向、节奏、力度、效果,不得脱离实际搞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财会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不符合决策管理程序、权限或者违反国家和旗政策要求等,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的,以及政府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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