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防范废弃矿井坍塌、透水、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维护辖区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盗采盗挖废弃矿井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废弃矿井,是指各类已经关闭、封堵、停产废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探采坑、老窑、矿坑、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废弃硐口及周边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严禁在废弃矿井、老窑及周边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1.擅自进入废弃矿井硐内,非法开采、挖掘、捡拾矿产品;
2.私自拆除、损毁废弃矿井封堵设施、警示标识、防护围挡;
3.为盗采盗挖活动提供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炸药、油料、场地、仓储等便利条件;
4.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盗采所得矿产品;
5.组织、雇佣他人实施盗采盗挖,或者转包、租赁废弃矿坑用于非法采矿;
6.其他破坏废弃矿井治理工程、非法侵占矿坑、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凡实施上述盗采盗挖废弃矿井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1.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开采设备,并处高额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治理,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2.擅自破坏封堵设施、违规进入废弃矿井作业,引发安全隐患的,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非法采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收购赃矿的相关人员,一并依法追责。
4.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巡查、核查工作,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参与盗采盗挖废弃矿井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违法活动,主动撤离现场,自行拆除非法设备。主动投案自首、配合调查、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开展生态修复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盗采盗挖的,一律顶格处罚。
四、废弃矿井区域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坍塌、透水、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安全风险。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废弃矿井硐口、捡拾矿石,因擅自进入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自行承担。矿山权属单位、管护责任主体要落实巡查管护责任,加强矿坑、硐口值守巡查,及时排查隐患。
五、建立举报机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盗挖废弃矿井、破坏封堵设施、非法转运销售矿产品等线索。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六、对包庇、纵容盗采盗挖违法行为,充当 “保护伞” 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 0478-7139011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 15184747752
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 0478-5912969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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