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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盗挖废弃矿井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防范废弃矿井坍塌、透水、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维护辖区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盗采盗挖废弃矿井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废弃矿井,是指各类已经关闭、封堵、停产废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探采坑、老窑、矿坑、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废弃硐口及周边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严禁在废弃矿井、老窑及周边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1.擅自进入废弃矿井硐内,非法开采、挖掘、捡拾矿产品;

2.私自拆除、损毁废弃矿井封堵设施、警示标识、防护围挡;

3.为盗采盗挖活动提供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炸药、油料、场地、仓储等便利条件;

4.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盗采所得矿产品;

5.组织、雇佣他人实施盗采盗挖,或者转包、租赁废弃矿坑用于非法采矿;

6.其他破坏废弃矿井治理工程、非法侵占矿坑、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凡实施上述盗采盗挖废弃矿井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1.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开采设备,并处高额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治理,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2.擅自破坏封堵设施、违规进入废弃矿井作业,引发安全隐患的,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非法采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收购赃矿的相关人员,一并依法追责。

4.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巡查、核查工作,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参与盗采盗挖废弃矿井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违法活动,主动撤离现场,自行拆除非法设备。主动投案自首、配合调查、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开展生态修复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盗采盗挖的,一律顶格处罚。

四、废弃矿井区域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坍塌、透水、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安全风险。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废弃矿井硐口、捡拾矿石,因擅自进入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自行承担。矿山权属单位、管护责任主体要落实巡查管护责任,加强矿坑、硐口值守巡查,及时排查隐患。

五、建立举报机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盗挖废弃矿井、破坏封堵设施、非法转运销售矿产品等线索。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六、对包庇、纵容盗采盗挖违法行为,充当 “保护伞” 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  0478-7139011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      15184747752

          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  0478-5912969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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