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对旗第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王富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殡葬行业管理的四点》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我旗对民生殡葬领域的关注!
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禁在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的问题。伴随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的殡葬法规明显有些滞后,目前民政部已重新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改革方针,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弊端,实现殡葬管理、殡葬服务与殡葬改革协同共进。逐步建立完善我旗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殡葬治理体系,增强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嘎查村红白理事会)在殡葬改革、服务、管理中的作用,党员自觉带头抵制殡葬中的陋习,进而从群众意识上形成改变,做到移风易俗。
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的问题。为抓好殡葬专项整治,我旗及时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乌拉特中旗民政局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突出问题专项摸排实施方案》(乌民字【2019】136号),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财政、公安、发改、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近年,殡葬服务市场乱象及乱埋乱葬有所抬头,生态及土地矛盾突出等问题相继出现,但伴随殡葬管理机构的设立、制度的完善、人员的配备及部门积极执法,我旗殡葬工作一定会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居民区搭设灵棚、燃放烟花办理丧事的问题。《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实处置中需城管、交警、公安多部门联合执法才可达到预期效果。我旗正在实施乌拉特中旗公益性公墓、殡仪馆、骨灰存放设施项目建设,项目已立项,规划设计进行中,征地报地也在跟进。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殡葬服务能力的提升,会逐步满足人民群众丧事活动需求,从而改变治丧习惯。
四、对从事殡葬服务的个人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问题。我旗正在逐步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发挥职能部门各自职责特点积极执法的同时,成立联动机制,逐步改善我旗殡仪服务环境。
今后殡葬工作将在您提出的四点建议的基础上做如下安排:
一、因地制宜协同推进殡葬改革。从实际出发,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及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对相关区域进行动态调整,将调整扩大后的火葬区精确到苏木镇、嘎查村。在火葬区,要推行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治丧,在土葬改革区,要推行文明治丧、选择荒山瘠地集中安葬,教育引导群众不立碑、逐步用可降解材料取代水泥石材建坟。
二、加快健全殡葬服务设施。《乌拉特中旗公墓布局专项规划》已经旗规委会通过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立足当地群众治丧需求,以服务半径、服务人数为基本依据,统筹空间布局,制定和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配置标准。
三、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明确公共财政投入渠道,着力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需求。将我旗普惠性殡葬补助政策持续开展好。落实殡葬扶持政策,采取多渠道多方位开展殡葬服务工作。
四、强化殡葬重点事项监管。对于嘎查村举办的农村牧区公益性墓地,只能供当地村民使用,严禁对外销售牟利或开展租赁、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为我旗殡葬事业良性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特此答复。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对旗第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王富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殡葬行业管理的四点》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我旗对民生殡葬领域的关注!
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禁在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的问题。伴随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的殡葬法规明显有些滞后,目前民政部已重新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改革方针,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弊端,实现殡葬管理、殡葬服务与殡葬改革协同共进。逐步建立完善我旗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殡葬治理体系,增强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嘎查村红白理事会)在殡葬改革、服务、管理中的作用,党员自觉带头抵制殡葬中的陋习,进而从群众意识上形成改变,做到移风易俗。
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的问题。为抓好殡葬专项整治,我旗及时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乌拉特中旗民政局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突出问题专项摸排实施方案》(乌民字【2019】136号),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财政、公安、发改、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近年,殡葬服务市场乱象及乱埋乱葬有所抬头,生态及土地矛盾突出等问题相继出现,但伴随殡葬管理机构的设立、制度的完善、人员的配备及部门积极执法,我旗殡葬工作一定会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居民区搭设灵棚、燃放烟花办理丧事的问题。《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实处置中需城管、交警、公安多部门联合执法才可达到预期效果。我旗正在实施乌拉特中旗公益性公墓、殡仪馆、骨灰存放设施项目建设,项目已立项,规划设计进行中,征地报地也在跟进。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殡葬服务能力的提升,会逐步满足人民群众丧事活动需求,从而改变治丧习惯。
四、对从事殡葬服务的个人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问题。我旗正在逐步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发挥职能部门各自职责特点积极执法的同时,成立联动机制,逐步改善我旗殡仪服务环境。
今后殡葬工作将在您提出的四点建议的基础上做如下安排:
一、因地制宜协同推进殡葬改革。从实际出发,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及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对相关区域进行动态调整,将调整扩大后的火葬区精确到苏木镇、嘎查村。在火葬区,要推行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治丧,在土葬改革区,要推行文明治丧、选择荒山瘠地集中安葬,教育引导群众不立碑、逐步用可降解材料取代水泥石材建坟。
二、加快健全殡葬服务设施。《乌拉特中旗公墓布局专项规划》已经旗规委会通过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立足当地群众治丧需求,以服务半径、服务人数为基本依据,统筹空间布局,制定和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配置标准。
三、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明确公共财政投入渠道,着力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需求。将我旗普惠性殡葬补助政策持续开展好。落实殡葬扶持政策,采取多渠道多方位开展殡葬服务工作。
四、强化殡葬重点事项监管。对于嘎查村举办的农村牧区公益性墓地,只能供当地村民使用,严禁对外销售牟利或开展租赁、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为我旗殡葬事业良性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特此答复。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