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2025-03-10 16:11
  • 作者:
  • 分享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涉及我旗1家超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子麒综合门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子麒综合门市,联系电话15149878517,样品名称:姜,样品数量2.15KG,抽样基数0.75KG,抽样日期2024-11-05,抽样单编号:XBJ24150824192700034,检验报告(NO:A2230407677101007C)。

  二、检验结果经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30407677101007C)显示,姜噻虫胺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81,毒死蜱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2不符合GB 2763-202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子麒综合门市,被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限公司后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五条“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300元);(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5100元)。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子麒综合门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附件下载:
关联文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0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涉及我旗1家超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子麒综合门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子麒综合门市,联系电话15149878517,样品名称:姜,样品数量2.15KG,抽样基数0.75KG,抽样日期2024-11-05,抽样单编号:XBJ24150824192700034,检验报告(NO:A2230407677101007C)。

  二、检验结果经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30407677101007C)显示,姜噻虫胺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81,毒死蜱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2不符合GB 2763-202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子麒综合门市,被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限公司后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五条“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300元);(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5100元)。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子麒综合门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附件下载:
关联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