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十三五”地下管廊专项规划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维系城市正常运转的城市管网所承担的压力不断增加,由此在使用中造成的经济损失逐年提高。仅给水管网来说,全国平均每5 天就爆裂一次,年漏失自来水达100 亿立方米,已超过南水北调中线的年输水量。每年因施工引发的管线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5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 亿元,同时也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和生活质量。在不同管网之间又存在着交替重复施工现象。由此出现了“昨天铺、今天修、明天改”的怪相。不但造成了无谓的经济负担,而且给城市带来环境、交通等诸多影响。为了保障城市的景观环境、交通秩序及管线的安全使用,建造具有稳定、环保和高水平管理的地下管廊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此现实需求背景下,国务院、住建部、财政部等多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013年,《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强调引导各地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网等建设,着力弥补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满足民生之需。

  201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按照有关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015年5月,住建部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提出,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复开挖、增强地下管线的防灾能力为目的,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

  2015年7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推进综合管廊任务进行部署;之后,住建部陆克华副部长开会强调要抓紧编制综合管廊工程规划。

  2015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61号文),针对综合管廊建设明确提出以下意见。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编制专项规划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划定建设区域要求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明确实施主体要求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入廊要求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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