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政策清单

为让广大群众清晰了解乌拉特中旗社会救助各项帮扶政策,知晓救助申请条件、办理渠道,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乌拉特中旗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公布如下:

【困难人群】

一、最低生活保障金政策

(一)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补贴范围:具有巴彦淖尔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的,均可根据其户籍状况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中心、公司)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牧区低保补贴标准:A641/月,B419.08/月, C341.33/月 

城镇低保补贴标准:A790/月,B615/月,C497/

(二)申请流程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政策

(一)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补贴范围:具有乌拉特中旗户籍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补贴金额:农牧区878元/月   城镇1308元/月

(二)申请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政策

(一)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纳入特困范围的人员,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补贴范围:具有乌拉特中旗户籍。

补贴金额:完全丧失自理能力1413元/月,部分丧失自理能力544元/月。

(二)申请流程

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四、临时救助金政策

(一)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补贴范围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非本地户籍也可以申请)

补贴金额: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二)申请流程

1.紧急救助流程: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核确认、及时发放的形式,给予“先行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  

2.一般救助流程: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程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救助金额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批额度以内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批额度以上的,由旗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

五、低保边缘家庭政策

(一)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5 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补贴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经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专项社会救助由相应职能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工作流程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 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 家庭财产符合认定标准;未纳入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补贴范围:经认定的刚性支出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专项社会救助由相应职能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工作流程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网上申请:通过内蒙古民政通或者蒙速办等线上平台进行申请操作。简化转办通道:正在办理低保、特困,审核不通过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认定,不用重复交材料;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同步发放救助金。

七、困难群众免费电量补贴

(一)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补贴范围:全旗(给现享受城乡低保户、农牧区特困户发放)

补贴金额:18.68元/季度

八、高龄津贴

(一)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及范围:高龄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为:高龄津贴为具有乌拉特中旗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的补贴资金。补贴金额: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 600元。

(一)补贴标准

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年龄在90周岁(含90周岁) 至99周岁的老年人,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200元高龄津贴。年龄在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600元高龄津贴。

   (二)工作流程

高龄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

已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由当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核实后,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旗县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

九、城镇农村牧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及范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为具有乌拉特中旗户籍,年龄在70-79周岁且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发放的补贴资金。

(二)补贴标准:按规定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养老服务补贴。

(三)工作流程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应当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发放,各地民政部门应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确保补贴待遇及时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注意:经济困难老年人满80周岁后转领普惠制高龄津贴,不再领取养老服务补贴。

十、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一)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及范围: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进行评估,将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

(二) 发放标准: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被评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照5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照100元的标准发放。  

(三)工作流程

1.申请。

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审核。

苏木乡镇民政办(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

3.评估。

由乌拉中旗民政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9月之前完成评估,作为下一年度护理补贴发放的依据。

4.审批。

旗县区民政局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十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

(一)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及范围:集中照护对象为乌拉特中旗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补贴金额:A类:641元/月、B类:419元/月、C类:341元/月(动态变化)

(二)发放标准:补助额度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减去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以及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补贴后的金额。

(三)领流程:我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遵循“预评估、先入住、后救助”原则。

1.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由其代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旗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由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2.被评估确定为集中照护对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苏木乡镇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入住养老机构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1. 乌拉特中旗民政部门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会确定救助金额进行救助。

十二、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

(一)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及范围:乌拉特中旗户籍,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及以上,且自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可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补贴金额:100元/月

(二)补贴标准:以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

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

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三)申报方式: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所入住的养老机构统一为入住老年人申请。

(四)发放方式: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乌拉特中旗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社会化方式发放给入住老年人。

注意:入住养老机构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已享受集中照护补贴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无法享受此项补贴。

(二)工作流程

由个人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按规定完成公示程序后,统一向苏木镇提交申请;苏木镇对改造人员身份信息进行严格核实确认后,再向旗级主管部门发起申请。旗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后,分别征求旗乡村振兴局、旗民政局意见,待意见反馈完善后,按流程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十三、残疾人证办理

(一)内容简介

残疾人证办理遵循自愿申请、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需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残联提交相关材料。凭残疾人证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多地支持残疾人证线上“跨省通办”。线上“跨省通办”残疾证是指申请人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在经常居住地线上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新办、换领等6项核心业务的便民模式。无需返回户籍地,可在居住地完成残疾评定、公示,评定结果全国互认,由户籍地残联审核制证后邮寄送达,通过数据流转替代群众跑腿,解决异地办证往返奔波问题。

(二)办理流程

1.申请: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自行准备一张电子版的白底彩照),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旗县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2.受理:旗县区残联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及照片、身份证、户口簿进行确认。

3.评定:指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的嘎查村(社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十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乌拉特中旗户籍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每月发放125元)

申请流程:发放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社区)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发放至一卡通。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巴彦淖尔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每月发放125元)

办理流程:发放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社区)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发放至一卡通。

十五、残疾人辅具申领流程

(一)内容简介

为方便我区残疾人申领辅助器具,内蒙古自治区残联现已全面开通线上申请服务。通过内蒙古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残疾人即可完成辅具申请、审核、购买及售后等全流程操作。

补贴对象:1.第一类补贴对象。具有自治区户籍或学籍,并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符合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能够提供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但尚未领取残疾人证的0-7岁残疾儿童);

2.第二类补贴对象: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自治区低收入人口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公办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但未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第一类补贴对象配备基本类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在300元(含)以下的辅助器具按购买价格和补贴目录中最高补贴价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补贴对象自行承担;实际购买价格在300元(不含)以上的,按实际购买价格和补贴目录最高补贴价两者中较低者的80%给予补助,超出部分由补贴对象自行承担。适配非基本类辅助器具实行定额补贴管理,其中,财政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超出部分由补贴对象自行承担。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登录平台

1.使用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注册并登录手机蒙速办APP(注意:必须为残疾人本人身份证登录蒙速办,否则后续无法开展申请);

2.打开电脑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kxwb.nmgcl.org.cn,或搜索“内蒙古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

3.点击“登录”,选择“个人用户登录”;
4.登录账号(可使用“蒙速办”扫码登录)。

第二步:发起辅具申请

1.登录后,点击页面上方的“我要办”,进入页面后,找到辅具适配服务,点击在线办理;

2.点击【去申请】按钮,进入辅具申请页面。按实际情况填写人群类型及申请的辅具类目,点击“提交”。

第三步:查看申请进度

1.进入页面后,点击我要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后,等待申请审核;

(注意:目前一年只能申请一次,申请辅具需与残疾类别对应,如肢体残疾:轮椅、拐杖;听力残疾:助听器;视力残疾:盲杖等)。

2.提交申请后,可在首页点击“辅具申请模块”查看申请进度。

第四步:购买辅具

审核通过后,点击“购买辅具”,进入页面后,点击搜索栏旁的“我能购买”,便可购买辅具,自行选择辅具后,点击立即购买,系统会自动计算出补贴价与自付部分。填写收货地址,提交订单,等待厂家发货。

第五步:收货

1.收货以后,再次进入内蒙古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点击个人中心,查看订单,并接收辅具,如辅具同收到货的辅具核实无误后,对订单进行确认收货,按要求上传照片、小视频(小视频15秒左右,内容需包含:持残疾证、收到的辅具、残疾人本人);

【教育助学】

十六、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政策

(一)内容简介

按照“地方先行,自治区奖补”的原则,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予以保教费资助。

(二)申报对象及补助标准

A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2000元/生/年,B、C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1000元/生/年。

(三)工作流程

1.提前告知→2.幼儿家长提出申请→3.班级组成评定小组初步评审认定并在班级公示→4.幼儿园认定小组评审认定并在全园公示→5.报旗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十七、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一)内容简介

对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进行资助。

(二)申报对象及资助标准

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以前入学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校就读学生执行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本科生累计资助不超过40000元;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学生,累计资助不超过30000元。2021年秋季学期及以后,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每学年资助6000元,本科累计资助不超过24000元;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累计资助不超过18000元。同时具备低保、孤儿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三)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注册个人信息)→2.旗级学生资助部门审核→3.民政局审核→4.旗级门户网站公示→5.发放资助资金。

【医疗卫生】

十八、“先诊疗后付费”有关政策

(一)内容简介

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目标,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为依托,推进旗域内脱贫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城乡医保经办管理机构之间进行结算,减轻患者垫资压力。

(二)实施对象

1.符合“先诊疗,后付费”的人群:确定为我旗参加城乡医保的贫困住院患者。

2.不符合“先诊疗,后付费”的人群:

(1)虽参加城乡医保,但因意外伤害受伤致病的患者(如工伤、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打架斗殴等);

(2)虽参加城乡医保,但因醉酒、自杀、自残受伤致病的患者(如药物中毒、坠楼等);

(3)未参加城乡医保的患者;

(4)其他不符合城乡医保报销范围的患者;

(5)有恶意欠费不良记录的患者;

(6)不同意“先诊疗,后付费”的患者;

(7)其他自费医疗的患者。

(三)实施区域

人民医院、蒙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苏木镇卫生院等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四)工作流程

1.入院手续。在乌中旗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城乡医保规

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住院治疗费用“先诊疗,后付费”结算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和起付线金额,直接住院治疗。医院只收存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医保和医疗机构推进信息共享,便于审查住院患者医保卡及身份信息,实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就医。

2.费用结算。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城乡医保补偿部分,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贫困住院患者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采取延期、分期的方式还款,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办理延期、分期还款手续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病人的医保卡归还。原则上延期或分期还款时间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保患者,当住院费用每达到5000元时,住院患者按照40%的比例预先缴纳自负部分住院费用,防止医疗机构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诊疗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

3.城乡医保基金拨付。实行城乡医保基金预拨付制度,按照上年度住院患者医保基金月均支出金额的80%按月预拨周转金,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进一步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压力。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贫困患者住院费用,医保要按照住院总费用的60%比例及时预拨医疗费用。

十九、两癌免费筛查有关政策

(一)内容简介

“两癌”免费筛查主要针对宫颈癌和乳腺癌这两种严重威胁女性健康的恶性肿瘤,旨在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降低其发病率和死亡率。

(二)服务对象

35-64周岁已婚适龄妇女,包括城镇未就业妇女、家政服务员、环卫工人等,3年内未参加过免费“两癌”筛查的妇女。

(三)工作流程

1.筛查实施。妇女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乌拉特中旗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医护人员严格按照筛查项目和操作规范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结果反馈与随访。筛查结束后,将筛查结果反馈给受检妇女。对于筛查结果正常的妇女,告知其定期进行体检;对于筛查结果异常或可疑的妇女,及时通知其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诊断。对进一步检查确诊为癌症的患者,提供治疗建议和转诊服务,并进行跟踪随访,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和康复状况。

二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一)内容简介

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级医院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院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65%。自治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2500元,报销比例55%。参保的学龄前儿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住院起付线降低50%。

(二)工作流程

自治区内异地就医、跨省门诊就医、跨省药店购药等直接结算,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跨省异地住院就医需办理备案,线上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等自助备案,线下可到乌拉特中旗政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出院后12个月内到乌拉特中旗政务大厅一楼12、13号窗口办理报销。

【就业创业】

二十一、就业困难认定有关政策

(一)内容介绍

面向失业人员,解决其部分就业困难问题,鼓励引导失业人员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接收就业困难人员的一项基层项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文件政策的6类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认定等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单位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常住人员,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6类人员。

(三)受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常住人员,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符合下列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6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四)时限要求

按照当年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每年12月底前接受办理。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办理。

(五)办理程序

1.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审核;

2.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审核公示;

3.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六)材料列表

1.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非本地户籍提供常住证明);

2.失地农牧民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6.《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二十二、零就业家庭认定

(一)内容介绍

零就业家庭认定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认定。面向就业困难人员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同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已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可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相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帮扶就业。

(二)受理条件

1.城镇居民家庭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已进行失业登记;

2.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

3.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

(三)时限要求

按照当年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每年12月底前接受办理。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办理。

(四)办理程序

1.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

2.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初审公示;

3.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五)材料列表

1.身份证;

2.《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业务申请表);

3.户口簿。

二十三、公益性岗位

(一)内容介绍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各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为公益性岗位补贴受理机构。

(二)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三)服务对象

1.吸纳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2.就业困难六类人员、脱贫人口。

(四)承诺办结时限

按照当年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每年12月底前接受办理。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办理。

(五)材料列表

1.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任选其一);

2.《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业务申请表);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住房救助】

二十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有关政策

(一)内容简介

巩固脱贫攻坚住房保障成果,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解决低收入贫困“六类人群”安全居住问题,以国家及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各项政策规定为依据,对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进行整治。

补贴对象: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低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六类人群”,对排查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且符合危改条件的要列入危改计划整治。

补贴范围:农村牧区“六类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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