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衣食住行”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年,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智某无证无照生产加工散白酒案
2022年5月9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乌镇村智某自有的街面房(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无证生产加工自酿散白酒的问题。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开始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德岭山镇乌镇村乌兰三组18号自建的酒房中雇佣一名酿酒师和两名工人,以每斤酒提取3元的承包方式将自产的糜子、高粱等用酿酒师的“五粮”投料配方发酵粮食,两次共酿出了2100斤白酒,未销售。生产的白酒经抽样送检均合格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乌拉特中旗某供水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自来水费案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市监价竞字【2022】191号)文件精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竞股随机抽取了乌拉特中旗某供水有限公司。
经查,乌拉特中旗某供水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为居民8.1元/吨,其他行业10.5元/吨,特种行业17.5元/吨,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为居民0.1元/吨,其他行业2.5元/吨,特种行业9.5元/吨;减去水资源税额,该公司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为8元/吨,依据乌拉特中旗水务局《关于甘其毛都口岸供水工程申请收取水费的请示》(乌中水务字[2009]第53号)和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甘其毛都口岸供水工程征收水费的批复》(乌中政办字[2009]55号)相关文件规定,甘其毛都口岸的自来水费应按供水成本7.9元/吨收取,从该公司的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查看到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共销售自来水385360吨,每吨超收价格8元/吨-7.9元/吨=0.1元/吨,共多收价款:385360吨×0.1元/吨=38536元,因此违法所得为3853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后,通过张贴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积极开展退款工作,将多收价款38536元的36%退还给了用户,截至目前,共退还14199.92元,剩余24336.08元由于无法联系到用户、以及在期限内未来办理退款手续,所以无法退还,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从轻处罚能够起到教育作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自来水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剩余违法所得24336.08元,并处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我局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336.08元;
(二)罚款30828.8元。
案例三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使用劣药案
2022年7月5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经查,执法人员在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药房内发现1、已拆分的东阿阿胶半盒(盒内共有4块),规格:31.25克/块,产品批号:160401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368,企业名称: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阿县阿胶街78号,生产日期:2016.03.02,有效期至:2021.03.01。购进时单价是1250元每盒,使用时价格为5元/克,内装8块,每块31.25克,平均每块单价156.25元,过期4块货值金额合计625元。2、未拆分东汝鹿角胶两盒,规格:6克/块,每盒装252克,产品批号:20190405和2019040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021867,生产企业:山西东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西省襄汾县西贾乡商业街49号,生产日期:2019.04.17和 2019.04.06,有效期均是:2022.03。购进时单价是460元每盒,使用时价格为1.84元/克,过期两盒货值金额合计920元。3、王不留行配方颗粒,数量:50袋,规格:1.0克/袋,产品批号:9071661,生产企业: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产地:河北,生产日期:2019.07.25,有效期至:2022.06。王不留行配方颗粒购进时单价是0.67元每袋,使用时价格为0.67元/袋。过期50袋货值金额合计33.5元。以上三种过期药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处罚。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衣食住行”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年,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智某无证无照生产加工散白酒案
2022年5月9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乌镇村智某自有的街面房(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无证生产加工自酿散白酒的问题。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开始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德岭山镇乌镇村乌兰三组18号自建的酒房中雇佣一名酿酒师和两名工人,以每斤酒提取3元的承包方式将自产的糜子、高粱等用酿酒师的“五粮”投料配方发酵粮食,两次共酿出了2100斤白酒,未销售。生产的白酒经抽样送检均合格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乌拉特中旗某供水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自来水费案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市监价竞字【2022】191号)文件精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竞股随机抽取了乌拉特中旗某供水有限公司。
经查,乌拉特中旗某供水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为居民8.1元/吨,其他行业10.5元/吨,特种行业17.5元/吨,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为居民0.1元/吨,其他行业2.5元/吨,特种行业9.5元/吨;减去水资源税额,该公司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为8元/吨,依据乌拉特中旗水务局《关于甘其毛都口岸供水工程申请收取水费的请示》(乌中水务字[2009]第53号)和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甘其毛都口岸供水工程征收水费的批复》(乌中政办字[2009]55号)相关文件规定,甘其毛都口岸的自来水费应按供水成本7.9元/吨收取,从该公司的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查看到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共销售自来水385360吨,每吨超收价格8元/吨-7.9元/吨=0.1元/吨,共多收价款:385360吨×0.1元/吨=38536元,因此违法所得为3853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后,通过张贴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积极开展退款工作,将多收价款38536元的36%退还给了用户,截至目前,共退还14199.92元,剩余24336.08元由于无法联系到用户、以及在期限内未来办理退款手续,所以无法退还,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从轻处罚能够起到教育作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自来水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剩余违法所得24336.08元,并处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我局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336.08元;
(二)罚款30828.8元。
案例三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使用劣药案
2022年7月5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经查,执法人员在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药房内发现1、已拆分的东阿阿胶半盒(盒内共有4块),规格:31.25克/块,产品批号:160401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368,企业名称: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阿县阿胶街78号,生产日期:2016.03.02,有效期至:2021.03.01。购进时单价是1250元每盒,使用时价格为5元/克,内装8块,每块31.25克,平均每块单价156.25元,过期4块货值金额合计625元。2、未拆分东汝鹿角胶两盒,规格:6克/块,每盒装252克,产品批号:20190405和2019040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021867,生产企业:山西东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西省襄汾县西贾乡商业街49号,生产日期:2019.04.17和 2019.04.06,有效期均是:2022.03。购进时单价是460元每盒,使用时价格为1.84元/克,过期两盒货值金额合计920元。3、王不留行配方颗粒,数量:50袋,规格:1.0克/袋,产品批号:9071661,生产企业: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产地:河北,生产日期:2019.07.25,有效期至:2022.06。王不留行配方颗粒购进时单价是0.67元每袋,使用时价格为0.67元/袋。过期50袋货值金额合计33.5元。以上三种过期药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