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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和相关单位:   为加强超采区治理及农业灌溉地...

    2024-07-22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和相关单位:   为加强超采区治理及农业灌溉地下水精细化管理,提高用户节水意识,遏制地下水超采,持续恢复生态环境。现将《乌拉特中旗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乌拉特中旗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水资源配置利用规划》,我旗地下水年用水量管控指标为1.61亿立方米,旗水利部门许可农业灌溉地下水量1.22亿立方米,全旗井灌区涉及耕地96.82万亩,亩均可用水量仅为126立方米,地下水灌溉供需矛盾非常突出,超采区治理形势异常严峻。为加强超采区治理及农业灌溉地下水精细化管理,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结合我旗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以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为目标,本着提高用户节水意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水,遏制地下水超采,持续恢复生态环境,有力支撑我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按照农业节水增效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用水定额管理,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定额用水采取加价收费。   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收取水费主要用于井灌区节水工程改造和节水奖励,保障农业节水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坚持公开透明、稳妥推进。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及发改、水利等部门负责做好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相关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农业节水良好氛围。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4〕27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的通知》(内水农〔2023〕6号)、《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发改委 财政局 农牧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水发〔2023〕201号)、《乌拉特中旗水利局 发改委关于〈乌拉特中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测算方案〉的报告》(乌中水发〔2024〕46号)等法规文件编制本指导意见。   四、分配计划   2024年水量分配按照农业灌溉地下水许可水量作为初始水权,依据农业灌溉“大起底”面积分配到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分配到具体嘎查村及牧业分场,嘎查村及牧场分场再分配到井到户。水量分配实行计划管理:以亩均126立方米作为定额水量,超出定额水量部分执行阶梯水价,超用水量不得超过定额水量的2倍。以机电井为单元,根据灌溉面积乘以亩均计划用水分配水量。用水户在所分水量指标内,依据各自土地情况、灌溉方式和种植结构自行安排用水。   五、水费征收   根据《乌拉特中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测算方案》,按照井灌区运行成本水价为0.36元/立方米(不含电费),全成本水价为0.54元/立方米(不含电费),结合农民承受能力范围,基础水价不低于运行成本水价。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定价,并根据实际用水量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同一区域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亩用水量在定额水量以内的不收取水费,超出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费征收共分两个阶梯:第一阶梯,每亩用水量超出定额水量1倍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基础水价收取水费;第二阶梯,每亩用水量超出定额水量1倍以上2倍以内的,超出部分按不低于基础水价2倍收取水费。   六、水费使用   水费收入要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服务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用于农业灌溉设施的维护、计量设施的安装与升级完善和节水工程、节水技术的改造、节水宣传等。对实现节水控水目标的苏木镇、中心公司给予奖励,也可对在开展深度节水控水工作中成效显著的村组集体、企业合作组织及四级井长给予奖励,要切实加强水费征收、使用的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水价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效落实。   (二)规范协商程序。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以村组为单位,严格按程序进行协商定价,最终收费标准以协商水价为准,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等行为。   (三)强化执法力度。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开垦耕地、取用地下水、私自破坏智能计量设施设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灌溉智能计量设备的持续稳定运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要加大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超采区治理和开展农业灌溉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等内容的宣传培训力度,让群众树立节约用水、保护生态意识。同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运用滴灌技术,特别是对井长要进行专门培训,根据分配水量进行合理灌溉,以减少水资源的损失浪费。   (五)加大监督考核。各相关苏木镇要依据指导意见及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将农业地下水灌溉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实绩考核范围,旗纪委、旗委督查室对农业地下水灌溉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推进情况列入督查工作重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切实将井灌区农业用水控制在限额以内。

  •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乌中政办发〔2024〕50号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旗直(驻旗...

    2024-07-22 朗读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 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中政办发〔2024〕50号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旗直(驻旗)各相关部门:   现将《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简称草原补奖政策),更好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促进牧草休养生息,恢复草原植被,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全旗草原生态保护与管理现状和草原畜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保护和系统化治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和保护生态环境,深刻领会和认识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总结经验、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监管、加强协作,有效增加植被覆盖率和牧草多样性,让乌拉特中旗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推进的路子,努力实现全旗牧区社会稳定、生态好转、生活宜居。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苏木镇(中心)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是全旗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执法监督主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遇重大案件与苏木镇开展联合执法;核定并发布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并下发各苏木镇(中心)执行;不定期对禁牧休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在每年6月份、12月份组织各苏木镇(中心)对全旗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载畜量进行专项检查,抽检率达70%以上,结果公示并通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定期通报各苏木镇(中心)执法管理情况。   第六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将享受草原生态奖励补助政策的牧户信息登记造册,及时通报旗财政局和旗林业和草原局,为落实好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发放补奖资金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第七条 旗财政局及时拨付管护经费,保障管护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旗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旗农牧和科技局、旗财政局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第八条 各苏木镇(中心)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原则在禁牧、草畜平衡区平均5万亩配备一名专职草原网格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落实管理力度。   草原网格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苏木镇自主聘用草原网格管护人员523名,管护人员每年工资3.6万元。旗财政部门保障草原网格管护人员工资及管护经费,各苏木镇聘请的草原网格管护员工资,由苏木镇根据考核结果统一发放;根据草原管护面积、地类条件、管护难易程度的不同,安排必要管护经费给各苏木镇统筹支配,主要用于执法工作经费。具体为:巴音乌兰苏木40万元/年、甘其毛都镇30万元/年、川井苏木30万元/年、新忽热苏木30万元/年、呼勒斯太苏木30万元/年、温更镇30万元/年。   具体费用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一是上一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二是实施本轮草原补奖过程中的扣罚资金;三是自治区、市、旗三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 各苏木镇是草原补奖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嘎查委员会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嘎查委员会应当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让牧户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并纳入本嘎查的村规民约,使禁牧减畜工作成为广大牧民的自觉行动。建立起牧户诚信档案,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时代风尚。对积极配合、认真执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户,进行奖励并优先安排草原生态修复项目。   第三章 数据核定   第十二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规划设计院提供的数据,结合我旗实际情况,核定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期间,我旗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标准为41.88亩/羊单位。   第十三条 全旗载畜数量按照羊单位计算。具体折合数据为:骆驼折合7个羊单位、马折合6个羊单位、牛折合5个羊单位、驴骡折合3个羊单位、绵羊山羊折合1个羊单位,3个当年仔畜折合1个成年畜。本办法规定未列明的不予核定。牧户是否达到草畜平衡,以草场放牧牲畜数量为准。饲草料储备不足的牧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参与草原补奖政策的禁牧、草畜平衡户必须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严格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相关责任。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因草场未划分到户、存在草场纠纷等原因,不能参与草原补奖政策的草场或牧户,按照草畜平衡管理。   第十五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罚。    按第十七条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扣发标准如下:   (一)超载率达到10%—50%的:   1.第一次被发现超载放牧,责令限期整改;   2.第二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20%的当年补奖资金;   3.第三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50%的当年补奖资金;   4.第四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当年剩余补奖资金,依法解除本轮草原补奖合同,取消其享受本轮补奖政策资格。   (二)超载率达到50%以上的:   1.第一次被发现超载放牧,责令限期整改;   2.第二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50%的当年补奖资金;   3.第三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当年剩余补奖资金;   4.第四次被发现超载放牧,依法解除本轮草原补奖合同,取消其享受本轮补奖政策资格。   (三)在禁牧区和休牧期放牧的:   1.第一次被发现违规放牧,责令立即整改;   2.第二次被发现放牧,扣发50%当年补奖资金;   3.第三次被发现放牧,取消其享受本轮补奖政策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在禁牧和草畜平衡区查获的无人认领牲畜,一律按照无主牲畜对待。对于查获不主动认领的牲畜,对其违法行为30天内不交罚款者,牲畜按照无主畜归集体管理;对主动认领牲畜且补交罚款者,扣除牲畜寄养与管理费后,牲畜归还养殖户。   第十九条 擅自移动或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遇到严重违法、暴力抗法等重大事件,可与旗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过程中,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立案查处、强制执行等工作。涉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三)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旗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苏木镇要细化考核指标,将工作做实做细,严格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旗直相关单位和各苏木镇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与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职责规定由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与《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上级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8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乌拉特中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乌中政办发〔202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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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

    2024-07-22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电动 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领域全链条管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乌拉特中旗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 日   乌拉特中旗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领域全链条管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巴彦淖尔市《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凝聚工作合力,全力抓好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环节安全监管。在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方面双管齐下,推进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全链条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全链条监管,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事故。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违法违规销售问题   1.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加大对销售企业、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摸清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销售底数,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严禁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坚决避免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检查力度,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区域性问题开展跟踪抽查,对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销售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控风险隐患。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销售专项治理行动,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2.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各部门要加大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制度,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3.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规范电子交易,重点打击无证销售、伪造认证证书、销售来源不明产品等行为。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二)着力解决登记管理不全面,信息化程度低的问题   4.实施登记管理。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攻坚专项行动。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分类上牌登记管理,建立电动自行车智能化登记系统,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 10月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底前完成。(旗委政法委、公安局牵头负责;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三)着力解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使用问题   5.加强路面执法。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专项治理行动。释放从严管理强烈信号,在全旗迅速形成大抓治理、大讲安全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和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通行秩序。结合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2025年底前完成。教育部门加强在校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管理,以校纪班规明确惩戒制度,规范学生用车行为,交管部门要定期向教育部门通报学生违规用车行为查处情况。(公安局、教育局牵头负责;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6.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共享单车、快递、外卖等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安全内控机制,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 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 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7.强化新建项目规划审批。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并纳入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城乡规划部门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8.推进既有小区升级改造。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规范补齐专项行动,真正解决老百姓充电难、停车难的问题。2024年起逐年推动既有小区安全改造,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各级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出台建设方案、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确认规划建设区域,确保建设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嘎查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鼓励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提倡“满电回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9.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旗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分局配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10.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发动苏木镇(中心、公司)和嘎查村(社区)、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坚决制止住宅小区内单位、住户私自违规改造、违规建设、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进楼入户、堵塞占用疏散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嘎查村(社区)、苏木镇(中心、公司)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定期组织新闻媒体对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曝光。(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配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司组织落实)   11.强化技防物防措施。2025年底前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推广电梯智能阻车系统的运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自助系统,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五)着力解决维修管理不到位,非法改装问题   12.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既要倒查改装企业和个人,也要倒查提供改装部件的第三方,严厉打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电箱、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和蓄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 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六)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3.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2024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商务局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财政局配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14.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落实强制性报废标准;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落实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发改委配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七)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5.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回收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查清事故原因,也要查清责任落实,并在事故发生旗县区召开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推进会。制作电动自行车事故警示教育宣传片,以案示警,宣传教育。(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16.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和个人,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和个人,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配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落实)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5月25日前)。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各部门召开动员部署会,全面启动排查整治工作,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挂图作战、梯次推进,形成与旗整体方案对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行动落地见效。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4年5月25日至2025年11月30日)。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各部门要开展全面排查,按照整改难易程度,分类制定年度计划,科学确定整治目标,逐年推进整治攻坚。要充分发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分类分批开展业务培训,讲清检查重点和工作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验收评估(2025年12月底前)。坚持边整治、边调研、边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健全完善确保电动自行车“全链条”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旗人民政府成立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小分队(以下简称工作小分队),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旗委政法委、旗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和供电分局等部门组成。工作小分队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大队(电话:0478-5914902),各成员单位派人员参加小分队工作。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成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凝聚工作合力   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各部门专项方案,适时组织开展督导式调研。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推诿扯皮的,将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追究相关责任,切实提高专项整治质效。   (三)广泛宣传教育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立体化、多维度开展电动自行车事故警示教育,制作警示教育宣传资料,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宣传引导,各监管部门要对从业人员加大购买、使用、停放、充电等行为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持续营造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请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各相关部门于2024年5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机制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部门实施方案报工作小分队,自方案下发之日起,每月16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乡村振兴领域突出问题开展 “...

      乌中政办发〔2024〕38号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旗直各相关...

    2024-07-22 朗读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乡村振兴领域突出问题开展 “点题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中政办发〔2024〕38号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旗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乌拉特中旗乡村振兴领域突出问题开展“点题整治”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乌拉特中旗乡村振兴领域突出问题开展   “点题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市纪委《关于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开展“点题整治”的实施方案》和市农牧局《关于乡村振兴领域突出问题开展“点题整治”的实施方案》工作安排,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广   大农牧民群众利益,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农牧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的原则,聚焦乡村振兴领域突出问题,健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管长效机制,持续整治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推动农村牧区健康发展,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维护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二、整治内容   重点聚焦以下11类问题,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不到位问题。结合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重点排查清产核资后新增资源资产是否纳入账内(台账)管理;村级建制调整、合村并居、村改社区过程中资产管理和处置是否规范、监督是否到位。指导各地扎实做好确权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工作,对价值未减损、移交手续完备的,及时纳入集体资产台账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对发生贬值亏损的,依规评估后按重估值予以确认,切实解决主体责任不明晰、后续管理不到位问题。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资产行为。(责任单位: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各苏木镇、中心、公司)   (二)整治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合同不规范问题。全面清理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逐件核查合同合法合规情况。对超长期、超低价、未经民主程序等三类问题合同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缴纳合同约定价款的行为进行追查。严肃查处集体资源资产发包、租赁、拍卖和工程项目建设等合同中的“垄断包”“人情包”“权力包”现象。(责任单位: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各苏木镇、中心、公司)   (三)整治农村牧区集体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全面整治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流于形式等问题。重点排查财务收支管理混乱问题,特别是通过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虚假列支、多报少支等方式侵吞、挪用、截留、套取集体资金行为,以白条入账、无票据入账、抵顶发票入账等支出不规范情形,违规发放各项补贴行为,以及集体成员收益分配落实不到位问题。及时解决村财镇代管中存在的“只顾埋头记账,不理村级实情”现象。(责任单位: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各苏木镇、中心、公司)   (四)整治农村牧区集体债权债务管控不严格问题。对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滥发补助等非生产性开支形成的债务,按照“谁招待、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处理。严肃查处村干部长期拖欠村集体资金挂账不还问题。鼓励各地完善村级债务监测内容,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问题,通过盘活资产资源、回收债权等多种方式,逐步化解债务。(责任单位: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各苏木镇、中心、公司)   (五)整治套取挪用、截留侵占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和惠农资金的问题。对照中央、自治区、市级、旗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全面开展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和惠农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排查工作。资金下达方面。重点通过市、旗两级财政资金指标文件,查看旗级收到中央、自治区、市级资金文件后,是否结合上级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并下达到具体实施部门和苏木镇(中心、公司)。资金支出方面。线上线下同步排查,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线上通过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和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系统,查看项目开工、完工、验收情况;通过“内蒙古农牧厅计划财务系统”“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和财政直达资金系统查看项目资金指标、绩效指标下达及支出情况,及时掌握资金总体支出情况。线下通过实地核实,查看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是否保持一致。(责任单位: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各苏木镇、中心、公司)   (六)整治乡村振兴项目申报弄虚作假、验收把关不严、发挥收益不高的问题。在项目安排方面。重点查看衔接资金实施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村申报、镇审核、行业部门论证、旗级审定的程序入项目库;入库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三公示一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验收方面。重点查看项目是否由苏木镇(中心、公司)、施工单位、三方审计,监理单位进行初次验收;验收完成后,是否上报验收报告;接到报告是否一个月内,旗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纪委监委是否到项目实施地进行复验。在效益发挥方面。重点查看衔接资金产业类项目是否全部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是否按照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收取收益金;旗直部门、苏木镇(中心、公司)、嘎查村是否建立收益台账和使用台账对经营性资产的运营、收益情况进行监督;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对低效、闲置资产进行盘活和处置。(责任单位:财政局、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各苏木镇、中心、公司)   (七)整治农村户厕“中看不中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持续巩固农村牧区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认真总结“回头看”经验,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农村牧区问题户厕摸排整改工作。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要重点跟踪查看问题户厕整改质量,继续开展以暗访调研、抽验复查等方式对各旗县区常态化摸排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够重视、推进不力、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制止农村牧区户厕“中看不中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分类施策推动问题清仓见底。针对问题户厕,因村因户分类施策,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实事求是确定整改时限,能够立行立改的及时整改,因技术模式不适应等问题短期内不能完全整改的明确整改计划、时间节点,并向群众做好解释,承诺整改完成时限。同时,加强对农牧民群众的宣传引导,做到户厕农牧民会用、愿用、想用。(责任单位: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各苏木镇、中心、公司)   (八)整治监测对象识别不精准、帮扶和风险消除不及时的问题。一是整治监测对象识别不精准问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操作规程》要求,组织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排查工作;重点排查监测对象识别认定程序的规范性,进一步提升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是整治帮扶和风险消除不及时问题。排查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全面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情况、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的兜底保障情况;重点排查识别两年以上且有劳动能力的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政策落实情况,切实帮助监测对象稳定消除返贫致贫风险。(责任单位: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各苏木镇、中心、公司)   (九)整治驻村干部不驻村不履职、违规领取补贴等问题。一是严格驻村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加强考勤管理,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工作报告等制度,定期对驻嘎查村干部在岗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确保驻嘎查村干部到岗到位、认真履职。二是规范经费管理,落实发放标准。对各地、各部门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不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报销的,责令改正或追回资金。(责任单位: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各苏木镇、中心、公司)   (十)整治农村牧区供水保障问题。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保障,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标志,保障饮水安全极为重要。各地要高度重视,树牢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加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一是全面开展供水保障问题排查与整改。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要求,开展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排查,建立排查与整改台账,对存在问题采取立行立改与限期整改方式,加强供水保障。二是提升监督实效,切实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要全面落实“三个责任”,持续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行政村”四级农村牧区饮水监督举报平台建设,充分发挥12345平台作用,提高平台办理实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处理供水存在问题。三是加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各级各类资金,加快老旧工程管网改造,提高供水保证率。四是加强水质检测。配合卫健部门做好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同时加强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水质达标。(责任单位:水利局、各苏木镇、中心、公司)   (十一)整治农村牧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一是针对滞留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项目上级补助资金,不能及时支付的问题。对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全面开展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排查工作。采取线上线下同步排查的方式,线上通过财政直达系统和“以奖代补”系统,线下通过实地核实上报报表等方式,查看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及时进行了支付。重点查看在年底前将当年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除质保金外全部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二是针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存在的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主体意识不强的情况。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督促落实农村公路管养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建设、管养、资金配套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管养机构,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三、整治步骤   1.谋划部署(4月15日至5月15日)。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针对乡村振兴领域农村牧区重点问题,梳理需要整治的重点民生事项,研究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报旗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联系监督检查室和派驻农牧和科技局纪检监察组审核备案后印发;召开乡村振兴领域动员会,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系统部署。   2.集中整治(5月15日至11月20日)。5月15日至11月20日,针对乡村振兴领域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整改整治、线索核查、警示教育、建章立制等工作。以苏木镇(中心、公司)为主体,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做到全覆盖、不遗漏、无盲区。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要逐嘎查村建立问题台账,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采取边查边改、集中整改、依法处置等方式,尽可能将问题消化在核查过程中。   3.总结巩固(12月20日前)。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盘点,形成总结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12月20日前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汇总后,形成整体报告报旗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牧区“三资”领域集中整治和乡村振兴领域存在问题整治存在问题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乡村振兴建设保障水平。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研判会商机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重要问题,要明确1名分管和具体股室(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强化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析成因、分类施策,一项一项盯着抓、一项一项扎实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不等不拖、立行立改;对需要一段时间完成的,要明确整改时限、压茬推进,尽快取得成效;对需要持续攻坚的,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决不能一拖了事。要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各方利益,稳妥有序推进,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指导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握时间进度,保证工作质量,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确保农村牧区“三资”领域集中整治和乡村振兴领域存在问题整治存在问题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树立结果导向、“成绩单”意识,把发现解决了多少问题、健全规范了多少制度等作为重点,强化跟踪督促,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调度管理。   (四)加强监督执纪。要严肃查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管和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对发现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及时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请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具体负责对接沟通、情况报送等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负责同志名单报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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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旗直(驻旗)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2024-07-22 朗读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2024年推进牧区高质量发展 解决草原过牧问题系列政策之一》的通知,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旗直(驻旗)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考察巴彦淖尔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解决草原过牧问题试点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84号)、《乌拉特中旗解决草原过牧问题试点方案》的通知(乌中党发〔2024〕5号)文件要求,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拉特中旗2024年推进牧区高质量发展解决草原过牧问题系列政策之一》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乌拉特中旗2024年推进牧区高质量发展    解决草原过牧问题系列政策之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考察巴彦淖尔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两件大事”,实现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协调发展,探索新质生产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解决草原过牧问题试点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84号)、《乌拉特中旗解决草原过牧问题试点方案》的通知(乌中党发〔202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牲畜出栏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乌拉特中旗温更镇、呼勒斯太苏木、巴音乌兰苏木、川井苏木、甘其毛都镇、新忽热苏木、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天然草原上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履行草畜平衡责任的牧户。   (二)补贴标准   参照牲畜市场价格标准,在本政策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期间,按照出栏羔羊(12月龄内)80元/只、成年羊150元/只、大畜600元/头(匹、峰)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出栏小畜最高补贴5000元,出栏大畜最高补贴1万元。   (三)资金发放程序   1.由牧民向本苏木镇(中心)提出申请;苏木镇(中心)组织嘎查、执法人员、网格员实地核实,由主要领导、执法人员、嘎查、牧户四方签字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2.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分批次拨付到苏木镇(中心),苏木镇(中心)负责发放到牧户。   二、饲草料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温更镇、呼勒斯太苏木、巴音乌兰苏木、川井苏木、甘其毛都镇、新忽热苏木超载牲畜采取集中舍饲养殖(规模3000个羊单位以上)并签订托管协议的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按照牲畜每日饲草(料)用量核定总量(最长补贴时间90天)(见附件2),可享受饲草补贴180元/吨、饲料补贴200元/吨。   (三)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由经营主体向本苏木镇提出饲草料需求申请,苏木镇实地核实、登记造册,由主要领导、执法人员、嘎查、经营主体四方签字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2.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分批次拨付到苏木镇,苏木镇负责发放到经营主体。   三、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牲畜出栏补贴资金及饲草(料)补贴资金需求筹集工作,并制定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二)组织保障   1.各相关苏木镇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精准、科学、合理推动牲畜出栏及集中饲养工作,做到公平公正、不发生社会舆情。做好对申请资金主体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情况发生。   2.林业和草原局要做好超载草原的植被恢复形势分析及草原执法监管工作。   3.农牧和科技局要会同相关苏木镇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流通环节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做好饲草料需求、质量监测及牲畜出栏统筹工作。5月10日前,各苏木镇将选定的闲置、半闲置集中养殖场修缮需求报农牧和科技局备案,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统筹资金维修。   4.农牧和科技局、林业和草原局、民委、水利局负责暖棚、储草棚、遮阳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争取及组织实施。   5.各苏木镇5月10日前将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报政府办,由政府办将实施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单位落实。   6.相关部门为鸿景农投公司配套相关项目,建设旗级大型饲草料储备库、饲草料生产厂,进一步保障全旗饲草料供给。   7.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解决草原过牧问题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职能职责做好履职工作。   (三)加强督导问责   财政局牵头,成立由旗纪委监委、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加强跟踪监督,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对主体责任、监督监管责任、协调配合责任不落实、不担当,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相互推诿扯皮、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问责。   (四)加大宣传引导   宣传部、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和科技局、各相关苏木镇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负面舆论发生,及时跟踪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做好与上级紧密对接,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

    2024-07-16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0项)》(以下简称《通办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行分类实施   (一)《通办清单》涉及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区通办”事项,不纳入“全区通办”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通办清单》中其余149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综合窗口进行接件受理,企业和群众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窗口提交办理申请。   (三)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选择性开展“全区通办”业务。   二、实行动态调整   《通办清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5月2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线下“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6项)》(内政办发〔2023〕39号)所列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权责清单变动需要进行调整的,由涉及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自行动态调整,并做到数据同源、公开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三、制定统一标准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24年8月底前逐项对“全区通办”事项的事项名称、编码、事项类型、办件类型、服务对象、通办范围、权力来源、审批结果类型、审批结果名称、审批结果样本、行使层级、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受理条件、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情形、审查要点、办理时限、材料模板等进行全面规范、统一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区各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优化支撑系统功能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依托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完善“全区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附件上传等相关功能,形成闭环管理。要针对“全区通办”事项要素统一标准,在事项管理系统增加标准化配置功能,实现自治区层面制定统一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层面复用。   五、加快配置复用   各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人员账号和“全区通办”事项运行配置,于2024年6月15日前认领《通办清单》事项,并准确配置到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中的“全区通办专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制定“全区通办”事项的统一标准,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制定本系统复用办事指南并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盟市、旗县(市、区)层面不得随意修改办事指南。   六、健全配套制度标准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于2024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区通办”业务操作指南、运行规则等配套制度,加快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协同办理效率。同时,要针对“全区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保护好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滥用或泄露。   七、推动数据高值利用   加快推进“全区通办”事项实现“一网通办”。以“全区通办”业务应用需求为导向,梳理数据共享“三清单”,对照数据需求清单,逐项明确数据所属部门、所在系统、共享方式以及共享频率,完善数据资源目录,打通数据壁垒,于2024年11月底前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按需共享共用。   八、强化责任落实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实行“周调度、月通报”,推动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全区通办”的支持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政策宣传推广,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本系统本领域任务尽快落地见效。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全区通办”相关工作。                                   2024年5月21日                                                                                                                                                                                                                             

  • 关于印发《王志平市长在乌拉特中旗调研 部署任务分...

    海流图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6月13日,旗委副书记、政府旗...

    2024-06-17 朗读

    关于印发《王志平市长在乌拉特中旗调研 部署任务分解清单》的通知, 海流图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6月13日,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包琳召开会议,对王志平市长在乌拉特中旗调研部署任务进行研究,并对责任分工进行进一步分解,现将任务分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此项工作由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闫伟统筹调度,各牵头领导、责任单位要亲自上手,按照任务分工逐项对照、逐项研究,排出时间进度,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形成清单化、常态化推进工作的落实体系,确保各项任务见行见效。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王志平市长在乌拉特中旗调研部署任务清单   1.锦峰重工:加大订单争取力度,积极向上对接,务必于6月底投产、8月入规,今年生产塔筒160套,新增产值4亿元。(牵头领导:邬耀林,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统计局、园区管委会)   2.皖兴矿业:加快手续办结进度,务必于8月投产、10月入规,今年生产10万吨,新增产值1亿元。(牵头领导:照日格图,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统计局、园区管委会、住建局)   3.广利隆能源:全年产值达到20亿元,同比增加4亿元。(牵头领导:闫伟,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统计局)   4.神华焦化:做好与总部公司沟通对接,国能120万吨焦化项目要按期完工投产;甲醇生产线尽快复产,提升产量产值。(牵头领导:杨东伟,责任单位:工信局、统计局)   5.浩通清洁能源(腾盛达):全年加工洗煤400万吨,全年产值达到56亿元,同比增加30亿元。(牵头领导:杨东伟,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统计局)   6.潇龙治金:全年生产高碳铬铁13万吨,产值达到11亿元,同比增加2.5亿元。(牵头领导:王云,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统计局)   7.国华风电:乌中旗百万千瓦风电基地90万千瓦风电(国神20万、四华20万、蒙能10万、国华40万)未列入国家补贴目录事宜,要形成全面系统的报告。全面梳理影响新能源产值提升难点、堵点,拿出下一步工作举措。(牵头领导:闫伟;责任单位:发改委、税务局)   8.生态环保领域反馈问题整改方面。   (1)2023年自然资源例行督察反馈问题“乌拉特中旗水系连通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按时完成整改。(牵头领导:邬耀林;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2)2023年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片反馈问题“洁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海流图沟违规设置排口”,按时完成整改。(牵头领导:邬耀林;责任单位:住建局)   (3)2023年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片反馈问题“于海流图镇北郊滞洪区库区范围内建有蒙古包等旅游设施”,按时完成整改。(牵头领导:邬耀林,牵头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农牧执法大队、海流图镇)   9.洗煤园区建设方面。做好选址论证,根据上级政策、设备特性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尽快拿出可行性报告。(牵头领导:杨东伟;责任单位:工信局、园区管委会)   10.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方面。要对现有污水管网接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做好海流图镇生活污水处理需求论证,在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上,尽快拿出解决方案。(牵头领导:照日格图;责任单位:住建局)

  •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专项整...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

    2024-06-10 朗读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摸清我旗境内土地、矿山、规划领域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增量、清存量,持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维护自然资源领域良好秩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大起底”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67号)文件要求,经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行动”,制定本方案。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专项整治暨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考察巴彦淖尔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未批先建等突出问题,持续采取“严起来”、“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资源安全底线,切实维护我旗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全力提升自然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任务目标 (一)排查违法违规用地方面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大起底”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4号)文件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自主摸排为主,结合日常巡查、审计、巡视及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全面排查全旗范围内的违法用地问题,要充分摸清事实,明确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主体、地类面积等基本信息。在排查违法违规用地行动中重点排查整治: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特别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房问题;②超出用地手续批准范围少批多占的;③未取得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其他非法占地行为;④排查全旗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是否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使用、改变规定的批准用途、超期使用、到期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⑤排查全旗范围内设施农业项目是否依法批准使用,用地主体是否按要求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存在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⑥苏木镇政府是否存在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行为。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农牧和科技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二)排查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方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67号)文件要求,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围绕矿权审批、矿业用地监管、矿产开采、生态修复等方面,对全旗范围内的各矿山企业及易发生盗采矿产资源的地区,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违规审批、登记出让矿业权问题 ①排查整治全旗范围内违规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影响公开公平竞争出让;②未按照公告要求公告;③未按照“招拍挂”价格限定条件及相关规则确定受让人;④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⑤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新设矿业权;⑥新设战略性矿产资源矿业权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问题。 2.未按照规定进行生态修复治理问题 ①排查整治全旗范围内矿山企业未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②未按照年度治理计划开展矿山治理;③未按期足额计提基金;④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年度评估意见或验收材料等问题。 3.矿业违法占地、私挖盗采违法占地问题 ①排查整治全旗范围内矿业权范围内的采坑、排土场、工业广场、洗选矿厂违法占地问题(违法占地项目仅有部分位于矿业权范围内的,不进行拆分,项目整体纳入排查整治范围);②排查整治因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导致的违法占地问题。 4.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开采等矿产资源问题 ①排查整治全旗范围内私挖盗采矿产资源问题;②矿山企业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开采矿产资源问题;③矿山企业仅取得勘查许可证而实施开采矿产资源问题或无证勘查问题;④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改变开采方式开采问题;⑤是否存在以各类工程为名违法盗采矿产资源问题;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要求设立标识牌及范围界桩、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的违法违规行为;⑦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新忽热苏木、石哈河镇、温更镇、德岭山镇、乌加河镇、呼勒斯太苏木、甘其毛都镇、川井苏木、巴音乌兰苏木、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 (三)排查规划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方面 1.排查辖区范围内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2.排查辖区范围内企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整改2022年、 2023年自然资源例行督察未整改到位问题、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未整改到位问题和2022-2023年度卫片执法发现违法用地问题 1.2022年耕地保护督察我旗有1个尚未整改到位问题;2023年自然资源例行督察我旗有3个尚未整改到位问题;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我旗有4个未整改到位问题。各相关苏木镇、旗直相关单位要落实落细整改主体责任,形成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共同推进问题整改。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严把“入口关”,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可靠,符合销号要求。 2.2022年至2023年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尚未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问题共计175个。核实确属违法违规问题的、达到立案条件的,各相关苏木镇、旗直相关单位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完成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查处到位后,符合完善用地条件的,在完成查处后,5日内报有关部门审批;需拆除复耕的,原则上在完成查处后1个月内完成拆除复耕。对于完成整改的问题,需在消除违法状态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执法督察综合系统内进行举证销号。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新忽热苏木、石哈河镇、海流图镇、温更镇、德岭山镇、乌加河镇、呼勒斯太苏木、甘其毛都镇、川井苏木、巴音乌兰苏木、牧羊海牧场、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农牧和科技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法院、公安局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2024年4月30日-5月31日) 围绕重点任务部署启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迅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由旗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全面排查全旗范围内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未批先建等突出问题相关线索,针对突出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梳理,建立问题台账,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清理整治阶段 (2024年6月1日-7月31日) 牵头单位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严把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进度、实行销号管理,全面依法依规完成对各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并完善相关手续。涉及到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该复耕的要坚决复耕并恢复耕种条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持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确保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三)总结提升阶段 (2024年8月底前) 认真总结“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按照“一案一册”要求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实效,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提升专项行动成果。同时,要认真总结自然资源监管、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完善耕地保护、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制度机制,提出完善制度意见建议,健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形成自然资源领域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全力做好工作推进。要建立专人负责制,持续跟踪,保质保量按期推进“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各单位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亲自安排部署,统筹做好力量调配、责任分工、任务细化、进度安排等工作,及时解决“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打防结合,保持长效。要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群策群力,齐抓共管,保障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全旗自然资源秩序的持续稳定向好。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鼓励社会监督,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加强砂石资源日常监管和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导检查,压实属地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期间,旗人民政府将组织政府办及相关部门、纪委监委成立联合督导组,定期对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进行督导检查,切实提高专项行动质效。对摸排、整改工作进展慢、完成质量差的地区进行通报,同步移送纪委监委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全力推动专项行动纵深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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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

    2024-05-21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持续优化全区政务服务,全面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4年,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线”改革,统筹推动“5+8+3+N”个“一件事”(“5”是迭代升级已上线的5个“一件事”,“8”是合力攻坚国务院新增的8个“一件事”,“3”是聚力抓好自治区确定的3个工程领域“一件事”,“N”是广泛发动各地区创新推出N个地方特色“一件事”)高效办理,健全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畅通高效,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突破。到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蒙速办”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打响,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大幅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力推动关联事项集成办理。 1.提档升级“一件事”改革。对2021年以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推出的便民利企“一件事”开展“回头看”,主要围绕实施情况、办件数量、系统支撑、链条延伸、窗口设置及存在问题等进行排查摸底、分析评估,提出优化提升方案,持续推向纵深。对前期已发布上线的企业准营、简易注销、新生儿出生、扶残助困、职工退休5个“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扩充事项、规范标准、优化完善,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2.拓展延伸“一件事”范围。扎实推进企业信息变更、开办运输企业、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企业上市合规信息核查、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教育入学、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8个“一件事”集成办。拓展地区特色“一件事”,自治区统筹推进能源、水利、交通3个工程建设领域“一件事”,各盟市至少推出2个“一件事”。持续推进“一件事”改革扩容,逐年分批次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跨部门、跨层级事项集成化办理。 3.高效推动“一件事”办理。聚焦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推进业务流程重构、材料精简融合,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建立“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机制,明确每件事办理的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理清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牵头部门要逐个事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深入开展效能提升攻坚行动。 1.提升政务热线质效攻坚行动。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整合,对不具备“7×24小时”人工服务能力或人工接通率低于60%的热线,整体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探索设置重点领域服务专席,提供标准化公共服务和个性化精准服务。优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对接,科学合理分流非警务求助。建设全区一体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平台。强化与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体系、“好差评”体系等业务协同联动,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2.增强平台支撑能力攻坚行动。优化升级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更好满足全区统一的事项管理、业务受理、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数据共享、用户管理、好差评等业务需要。推进统一电子证照库信创适配升级,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和扩大应用领域。推动国家、自治区、盟市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促进企业登记、社保等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的身份互认向统一认证转变。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体系建设,保障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3.强化数字技术赋能攻坚行动。优化数据共享“三清单一目录”机制,推动数据高效共享。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构建全区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平台,与国家平台实现“总对总”对接,实现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数据按需回流、直达基层。构建“一企一档、一人一档”主题数据库,推动实现“一表通”数据“一数一源一标准”以及个人家庭信息在专属服务空间自主填报。建设分布式数据存储专区,保证数据在流通过程中“可用不可见”,进一步形成可交易的数据产品。 4.优化办事服务体验攻坚行动。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明确事项清单,制定出台工作规范,逐步将承诺和履约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梳理确定通办事项,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持续推动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域通办,2024年新增“全区通办”事项150项。推进政策服务免申办,梳理免申办事项清单,丰富政策库,通过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精准匹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和群众,逐步实现政策“免申即享”、服务精准直达。 5.推动服务扩面增效攻坚行动。健全完善帮办代办体系,帮代办窗口增设远程服务功能,多维度为企业、群众提供帮办代办服务,为特殊群体提供陪同办、代理办、优先办等兜底服务。推动水电气暖网等公共事业高频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接入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服务专区,探索一站式提供政策、法律、金融、人才、科创、国际贸易等优质衍生服务。持续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构建服务窗口和自助终端统一支撑体系,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入驻企业聚集和人流量密集的银行网点。 (三)健全完善制度标准规范体系。 1.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统一标准。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应承接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强化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线上线下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按照“四级九统”的要求,组织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梳理本系统的政务服务事项,2024年底前,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区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2.规范政务服务场所办事服务。推动各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制定运行管理办法,实施一体化管理。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实现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深化综合窗口改革,推进更多高频事项纳入综窗受理范围。2024年底前,打造标杆型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36个、标准化工业园区政务服务站24个。 3.健全服务效能提升保障机制。构建以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为主体、便民服务站(点)为延伸补充的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政务服务窗口人员的培养、使用、评价制度,探索开展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办事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政务服务队伍逐步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迈进。强化政务服务制度供给,健全效能监察工作机制,构建全区一体化效能监察体系,倒逼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切实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列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营商环境考评重要参考。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狠抓工作落实。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条块联动、业务指导。自治区将适时开展督查,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三)强化宣传推广。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推介,扎实做好“高效办成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大力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

    2024-05-20 朗读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拉特中旗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乌拉特中旗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关于抓好“诚信建设工程”的总体要求,以有力措施加强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及《巴彦淖尔市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基础,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各项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办好“两件大事”,建设“五高五区”,落实“三四五”整体布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坚持将政务诚信作为“第一诚信”,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全力打造“守信政府”。坚持将商务诚信作为“第一基石”,推动市场主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打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生态。坚持把诚信友善作为乌拉特中旗的“第一本色”,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个人诚信水平,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以诚信扮靓城市,让信用落地生根。坚持把司法公信作为“最后防线”,提升司法透明度,坚决杜绝司法不公。把乌拉特中旗讲诚信、守信用的正面形象立起来,全力打造平安、诚信、和谐、法治的乌拉特中旗。 三、主要任务 诚信建设工程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项建设任务。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取信于民;商务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社会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个人信用建设和公共服务、社会治理领域的诚信建设,推动形成全民守信、崇信向善的社会风尚;司法公信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司法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提高司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高位推动,成立乌拉特中旗诚信建设工程专项工作推进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旗诚信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单位作为实施诚信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把诚信建设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要明确职责、制定方案、建立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各部门要将诚信建设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谋划工作,切实履行责任,勇于担当、甘于奉献,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诚信建设工程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上来,不以任何理由延误工作,不以任何借口服务缺位。 (二)加强工作保障。诚信建设工程由司法局负责统筹、调度、汇总等工作,四项建设任务分别由四个诚信建设重点部门牵头实施,政务诚信建设由旗政务服务局牵头实施,商务诚信建设由旗发改委牵头实施,社会诚信建设由旗委宣传部牵头实施,司法公信建设由旗委政法委牵头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实诚信建设工程人员力量,成立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责成专人负责。加强技术支持,加大对信用数字化建设、信用宣传培训、信用服务机构培育、重点领域创新工程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守信践诺、公务员诚信建设、政务诚信评价等制定完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各信用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信部门要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给予优惠和支持,推进合同履约诚信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制定行业诚信规范,推动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规则和商业道德。旗委政法委和司法部门要完善司法信息公开、保障依法行使职权、强化司法执行方面制度机制,透明、独立、依法、公正、有力行使司法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强化督促指导。建立调度通报、督办交办、提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一抓到底,推进落实。旗政府主要领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将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各监督部门要将诚信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问题纳入党委(党组)监督贯通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整改任务。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诚信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和处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诚信环境。 (五)营造宣传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调动各类资源,大力宣传实施诚信建设工程的重大意义。结合信用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食品安全宣传周、消费者权益日等节点开展集中宣传。支持各部门各行业开展各具特色的诚信典型学习宣传活动,激发全社会知信、守信、用信、重信的良好氛围,把旗委和政府大抓诚信建设、下决心改善营商环境的鲜明态度释放出来,把乌拉特中旗人讲信用、守信用的正面形象树立起来,开展诚信企业、诚信人物评选,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和宣传推广,把诚信乌拉特中旗的故事讲足讲好讲精彩,共同营造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浓厚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