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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28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全面推进紧密型旗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有限责任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乌拉特中旗全面推进紧密型旗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改决策部署,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推进紧密型旗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构建优质高效的旗域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加快实现卫生健康工作从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全面推进旗域医共体建设,进一步优化旗域内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快推动旗域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效率,促进分级诊疗落实落地,促进群众更好更公平享有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领导体制和组织机制。坚持党政主导,建立健全高效有力的旗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委”)领导体制,由旗委书记、政府旗长担任医管委主任,选优配强旗域医共体领导班子。   (二)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医管委整合旗域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资源,组建一个医共体。通过组建医共体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实现公立医院管办分开。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总院长负责制,成立医共体党委,党委书记由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党委副书记由总医院院长担任,总院长由医管委聘任。医共体内实行“总医院+分院”的组织架构,由总医院统筹,逐步实现医共体内行政、人员、财务、业务、药品耗材、信息化、绩效考核统一管理。   (三)建立以防协同机制。以紧密型医共体为载体,健全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患者分级诊疗服务机制。建立总医院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制定总医院公共卫生责任清单,统筹医共体内公共卫生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协调统筹相关资源,协调落实医共体内公共卫生任务。建立旗域内传染病、重点慢性病、精神卫生、职业病及地方病等专病联防联治工作机制,促进旗域内专病以防融合。完善旗域医共体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机制,提升旗乡村一体化的慢病服务管理能力。   (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和完善旗域医共体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医保资金总额预算管理。落实患者在旗域医共体内转诊,医保起付线连续计算。   (五)提升总医院能力建设。制定总医院能力提升工作方案,开展总医院重点专科、基层特色专科和专病中心建设。加强旗级医院重症和传染病医疗资源建设。积极争取自治区和市级三甲医院帮扶,将总医院建设与旗级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千县工程”、“组团式”紧密型帮扶总医院等各项行动结合,争取上级优质医疗资源加快向我旗下沉。到2025年,旗域医共体总医院达到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国家推荐标准。   (六)做实做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持续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激励制度,完善签约服务费、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机制。推动“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创新服务形式,增强服务的连续性、协同性和高效性。推动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下沉基层,着力提升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持续加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医管委。成立以旗委书记和政府旗长双主任的医管委,旗委、政府、人大、政协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组织部、卫健、发改、编办、人社、财政、医保、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医管委下设办公室在旗卫健委(以下简称“医管办”),医管办设主任一名(旗卫健委主任)、分管副主任一名,在医管委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定期向医管委汇报工作运行情况。组织召开一次医管委专题会议,专题研究紧密型旗域医共体建设事宜,解决堵点难点问题。(牵头单位:旗委办,责任单位:政府办、卫健委,完成时限:2023年6月10日)   2.健全完善医管委运行体制和机制。将紧密型旗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情况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积极协调人大、政协,将紧密型旗域医共体建设列入重大督办和商议议题。制定医管委成员单位定期协商调度机制。制定医共体专题会议制度,讨论和解决医共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摸清各部门现有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制定政策实施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旗委办,责任单位:卫健委、政府办,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   3.加强医改队伍建设。研究制定紧密型医共体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和提振干部精气神措施,把医共体推进工作列入干部一线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正向激励为主,树立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紧密型医共体专题培训,进一步强化深化医改干部队伍理论思想、改革思维和专业水平能力提升。(牵头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卫健委、政府办,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   4.筹备成立总医院。在医管委的统筹协调下,相关机构开展设立机构、设岗定编、选址等前期工作,选聘总院长和工作人员。对总医院职能定位,厘清管办分开后,总医院作为办医机构所需承担的权力、职责。同时,对卫健委管医办医职能重新定位,优化精简卫健委和各旗直医院在办医方面的职责职能,理顺卫健委-总医院-旗直医院三方职能职责关系。(牵头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卫健委、编办、人社、财政、旗直医院,完成时限:2023年7月31日)   (二)试行阶段。   5.总医院挂牌运行。总医院正式启动,赋予总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卫健委主任任党委书记,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总院长负责制,内设办公室、人事、财务、医务、药剂、信息化、考核、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等科室,实现集中办公。(牵头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卫健委、编办、人社、财政,完成时限:2023年8月5日)   6.组建试点医共体。将旗人民医院、蒙中医医院纳入紧密型医共体试点分院,将德岭山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川井中心卫生院、温更卫生院纳入试点,制定医共体运行制度,并执行。(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各相关医疗机构,完成时限:2023年9月30日)   7.统一行政管理。紧密型医共体内推行“总医院+分院+N”的组织架构,其中分院包括旗直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N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各分院均由总医院平行管理,相互之间无隶属、管辖关系;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原隶属、管辖关系不变,仍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各分院负责人原则上应进入医共体理事会,在总医院牵头下共同研究决定医共体内部人事管理、医疗业务发展、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等事项,杜绝旗直医院影响基层医疗机构经营管理自主权,虹吸基层甚至变相兼并的情况发生。(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9月30日)   8.统一人员管理。开展紧密型医共体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总医院拥有对各分院负责人的聘用权和任命权。鼓励对总医院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实施年薪制。赋予总医院用人自主权,编制部门在总量统筹管理的基础上,赋予总医院编制资源统一调配、统筹使用的权限。大力推动总医院内部人员以总医院为单元统一招聘、培训和管理。总医院根据旗域内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岗位设置分布等因素,科学标志总医院内医、护、药、技、管等不同类别岗位说明书,实行竞聘上岗和合同管理。(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1日)   9.统一财务管理。制定紧密型医共体财务统一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健全总医院单独设账、独立核酸、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机制。优化财政投入方式,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财政补助资金统一打包给总医院,由总医院根据业务、资金性质和绩效考评结果重新分配。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积极推进成本和绩效管理,加强资产的统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财政局、审计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10.业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总医院医疗卫生业务一体化、同质化管理机制。健全双向转诊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制订的单病种分级诊疗指南,制定合理的转诊流程和内部制度。加快推进旗域医共体检验中心、影像中心、心电中心、病理中心等各种资源共享中心建设,由总医院统一管理,并试运行。建立总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强化医疗质量控制和培训,逐步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发改委、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11.药品耗材统一管理。紧密型医共体内落实总药师制度,建立总医院药事同质化管理机制,提升医共体内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学服务能力。建立以总医院为单元的药品采购方式。积极使用几种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跟进使用,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的上下匹配性。建立药事管理中心,规范处方点评,实现药品的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加快药学服务下沉基层。落实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用药长处方制度,保障下转常见病、慢性病及康复期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医保局、市监局,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1日)   12.信息化统一管理。实施紧密型医共体“健康云”服务计划,制定紧密型医共体信息化评价体系。完善旗域信息化投入方式,以医共体为单位,整合医疗卫生数据资源,统一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人口健康、药械管理和综合管理系统等医疗卫生数据互通共享,打造数字化、智能型的医共体。总医院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基本实现“基层检查+旗级诊断”。(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13.统一绩效考核机制。建立以医共体为单元的绩效考核机制和监测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资金分配和评先评优挂钩。健全和完善医共体内部绩效考核和分配机制,将签约居民门诊就诊率、预约诊疗、上门出诊、医疗资源量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让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在绩效分配中共担责任、共享成果,并与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挂钩。(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14.建立以防协同机制。以紧密型医共体为载体,健全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患者分级诊疗服务机制。建立总医院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制定总医院公共卫生责任清单,统筹医共体内公共卫生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协调统筹相关资源,协调落实医共体内公共卫生任务。建立旗域内传染病、重点慢性病、精神卫生、职业病及地方病等专病联防联治工作机制,促进旗域内专病以防融合。完善旗域医共体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机制,提升旗乡村一体化的慢病服务管理能力。(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疾控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15.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和完善旗域医共体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医保资金总额预算管理,医保部门按规定将医保基金统一拨付给总医院,加强监督考核,实行总额控制、结余留用和合理超支分担。总医院结余留用资金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旗域医共体内人员薪酬或奖励。患者在旗域医共体内转诊,医保起付线连续计算。(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卫健委、总医院,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   (三)全面启动阶段。   16.总结试点及政策调整。对紧密型医共体试点进行全面评估,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做法经验,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对照监测评价结果,进一步优化医管委领导决策流程和机制,充分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制度建设,提高紧密程度,确保医共体建设全面达到国家监测评价紧密型标准。(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   17.全面推开。将其余公立医院、卫生院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全面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财务、药械、绩效、信息七个方面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   (四)整改提升阶段。   18.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充分落实紧密型医共体在人员招聘、业务科室设置、岗位设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聘任等方面的自主权,深入推进医共体内部人事管理机制创新,推动全员岗位管理,促进紧密型医共体内部人员合理流动和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要,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用人机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共体成员单位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卫健委、总医院,完成时限2025年6月30日)   19.强化薪酬分配激励机制。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落实绩效工资政策,合理确定旗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总量,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促进医共体内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合理提高并向基层倾斜,显著提升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收入与旗直医院人均收入的比值。(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卫健委、总医院,完成时限2025年6月30日)   20.深化打包付费改革。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制定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医管委审核后实施。结余资金作为医共体成员单位医疗服务收入,主要用于绩效分配、人才培养。(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卫健委、总医院,完成时限2025年6月30日)   21.提升旗级医院能力。通过紧密型医联体对口帮扶、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等方式,多渠道增强旗直医院重点学科、专科和专病中心建设,对照国家关于县级医疗能力建设推荐标准和基本标准,认真评估综合服务能力,明确短板弱项,针对性提升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完成时限2025年6月30日)   22.优化基层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医共体要结合旗域实际,统筹优化调整成员单位功能布局,推行差异化功能定位和分类管理,积极开展与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医疗卫生服务,重点推进介入、肿瘤、妇科、儿科、影像等薄弱科室建设。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帮扶力度,促进资源下沉,积极帮助基层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推动基层机构针对当地发病率较高的病种并结合自身资源条件,重点打造1—2个优质特色科室,拓展提升服务功能。(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总医院,完成时限2025年6月30日)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把紧密型旗域医共体建设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旗级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务必高度重视、精心实施、有效落实、序时推进,确保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取得实效。   (二)强化经费保障。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主体责任不变,继续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资金投入。对于紧密型医共体建设中政府应承担的投入,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纳入预算。同时,积极争取市、自治区和中央的项目资金投入。   (三)强化政策支持。旗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从有利于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出发,突破原有的体制、机制,为医疗卫生机构人、财、物等方面一体化管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对医共体在编制、人才流动、多点执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紧密型医共体组建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指导帮扶,推动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稳步发展。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建设紧密型医共体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为改革平稳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一、2022年度全旗地质灾害情况   2022年度汛期全旗降水量较往年偏低,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根据全旗情况,及时制定了《202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方案》,下发了汛期检查通知,并在汛期进行了巡回监督检查。为提高群众防灾和避险意识,我旗和部分重点矿山企业、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苏木镇(中心、公司)签订了防灾责任状,明确了责任人。2022年度全旗境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汛期各隐患点相对稳定。   二、2023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及重点防范区   经对我旗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分布特征及乌拉特中旗气象台2023年夏季气候趋势预测,2023年5月1日—9月30日全旗大部地区降水量较往年偏多;预测2023年汛期地质灾害易发区易发生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2023年我旗实施的S39公路、省道215、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应特别注意防范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主要区段及重点防范区如下:   1.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狼山南北中低山区乌拉特中旗段。主要危害公路、居民、房屋、农田和矿山采矿设备及人员。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泥石流、崩塌。   2.次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乌拉特中旗南部,地貌形态属低山丘陵区,地质灾害主要危害公路、居民、房屋、农田和矿山采矿人员及设备。   3.一般防治区。主要分布于乌拉特中旗北部、中东部和北部的索伦山一带,地貌形态属低山丘陵区,地质灾害主要危害矿山采矿人员及设备。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我旗气象情况预报,每年5月—9月为大气降水的主要时段。因此,2023年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5月1日—9月30日。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和旗直(驻旗)各有关单位要提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及时进入重点防范工作状态,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各项制度,确保安全渡汛,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要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积极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主要行政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的责任机制。认真组织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和监测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做到“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对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要掌握基本情况、提出治理方案并加以落实,加强地质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保护环境和对防灾、减灾的意识。   2.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地质灾害应急装备。积极落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应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属地苏木镇应迅速采取避让、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让,并保障临时避让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3.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及旗直(驻旗)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危险点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控和预防。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控巡查,重点防御区段的巡视工作,要安排专人进行动态监控,重要时如暴雨、连阴雨要加强巡查,如发现重要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急速向上汇报。   4.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及旗直(驻旗)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等各项制度。对重要地质隐患点制定明确的监测预报预警信号、人员财产转移路线和应急抢险措施。   自然资源局要联合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信息反馈,充分利用电视、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将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发送到责任人、群测群防检测员和受害威胁群众。严格实行汛期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灾情、险情,在立即处置的同时,迅速上报上级政府及旗直各有关单位。   五、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及旗直(驻旗)各有关单位要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以地球日、防灾减灾日、土地日等为宣传时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水平、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灾害应急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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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中政办发〔2023〕32号   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

    2023-08-28 朗读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商业秘密保护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   乌中政办发〔2023〕32号 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拉特中旗商业秘密保护试点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我旗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旗经济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提升我旗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是指经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完善、机制健全、意识增强、氛围浓厚,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地区。为全面推进我旗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以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增强企业自我保护能力为出发点,以优化竞争法治环境为根本保障,聚焦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核心竞争力”宗旨,坚持企业自主与行政推动并进、严格执法与教育防范并重、典型引领与制度建设并举、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并行,积极推进商业秘密系统工程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任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试点成果,发挥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谋划。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坚持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质量强市战略、标准化战略及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的有机衔接,探索与经济、产业的深度融合,打通商业秘密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全链条,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服务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坚持改革创新。从制度建设着眼,明确阶段性目标要求,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和工作机制,夯实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基础。坚持守正创新,开拓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坚持服务关口前移,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政策支持、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城市创新发展环境。   (三)坚持开放视野。适应全球竞争格局新趋势,围绕“循环”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结合企业“走出去”实践需要,着眼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探索建立与国际竞争规则相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水平,着力构建开放兼容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三大体系   1.健全全域统筹的组织体系。优化整合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等职能,成立乌拉特中旗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旗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由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召集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财政局、旗商务局(外事办)等21个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管局。将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纳入旗委、旗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考核制度,将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2.健全各负其责的运行体系。深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坚持治“因”和治“果”并重,服务与监管并举,把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渗入进服务企业的各项职能举措。加强旗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建设,强化牵头抓总与统筹协调作用,构建市场监管、工信、科技、商务等部门服务企业协同机制,完善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部门信息互通、线索互享、疑难互商、协查互助、工作互促的商业秘密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压紧压实属地工作责任,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体系。   3.健全管服并重的保护体系。延伸服务触角,利用行业协会贴近企业的优势,发挥其在商业秘密保护中联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行业协会通过搭建交流服务平台,强化商业秘密法制和商业道德宣传教育,制定行业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维权能力。提供维权保障,充分利用司法机关等部门在信息网络、技术侦查、商业秘密属性、侵权行为特征认定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加强联合监管,提升保护效能。   (二)实施四项巩固提升工程   1.实施自我保护能力强基工程。切实履行监管服务职责,帮助企业树立“企业是商业秘密保护第一责任人”主体意识,完善自我保护措施,提高保护和救济能力。发挥示范点、维权联系点起步早、基础好的优势,组织涉及护密经验、泄密预案和维权经验的座谈交流,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措施,与重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规范员工保密行为,避免泄密事件发生。结合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鉴定机构资源。   去年列入我旗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点)的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乌拉特中旗有限责任公司,是我旗一家地方龙头企业,该公司传承了河套酒业集团近百年的白酒制作秘方和制作流程及工艺,以秘方和制作工艺为依托,大力发展白酒事业,其主打产品金樽哈达系列白酒口味纯正、馥郁芳香,畅销全区各个盟市。我旗市场监管局积极同该公司配合,利用其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对企业新产品研发、市场拓展、人才培养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核心绝密商业秘密保护,公司在我旗取得行业领先地位,而且保护了核心团队的稳定。去年11月,旗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颁发了《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牌匾,对进一步保护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实施保护标准规范强基工程。通过“三步走”战略,努力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特色,研究制定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地方标准。推进贯标实施,明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标准动作”,指导企业重点做好商业秘密定密、隐秘、运用、解密工作。加强保护指引,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机关,强化企业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手段的多元运用。   3.实施保护网络拓展强基工程。为扩大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辐射范围,在全旗范围内形成点面结合的商业秘密保护网络。探索商业秘密保护公共服务试点。依托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建设,试点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增加商业秘密保护维权功能,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保护服务。   4.实施监管执法能力提质工程。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案源信息统一管理,开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跨区域、跨行业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案件的处理。针对商业秘密类案件查办专业性强、技术含量大、调查取证难的特点,加大执法投入,强化技术装备和办案经费保障。抓好商业秘密保护人才队伍建设。遴选法学、经济学、信息技术等各领域专业人才扩充商业秘密保护专家人才库,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专家论坛、案例交流等形式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员和执法人才培养,提高在新形势下服务企业和查办案件的能力。   四、实施步骤   (一)推进部署阶段(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印发乌拉特中旗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成立旗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工作总体部署。召开全旗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推进会,发动全旗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创新试点工作合力。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2月至12月)。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落实措施,加大投入保障,落实部门责任,全面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旗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督查、通报、激励等制度机制,对创新试点工作开展调研指导,总结推广创新试点经验,定期向旗政府汇报工作进展。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5年1月至6月)。对照市市场监管局和区市场监管总局的跟踪指导意见和专家反馈结果,结合自查评估中发现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巩固各项创新试点成果,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创新试点工作形成具有代表性、持续性、可复制性的示范经验。   (四)经验总结阶段(2025年1月至6月)。旗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创新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并形成乌拉特中旗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评估报告。对照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家专家组反馈的意见进行总结并形成推进情况汇报,做好迎接自治区、市两级市场监管局调研指导准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旗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为统筹,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各部门要相应做好本部门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推进工作,对照年度工作任务,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全旗上下形成合力,确保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全面完成。   (二)加大政策扶持。加大各部门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经费的投入,优化服务企业的政策导向,加大在示范引领、服务保障、执法保护、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监督考核。按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纳入旗委、旗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的具体要求,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统计、监测、评估,跟踪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估,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任务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宣传覆盖面和创新试点成效宣传,讲好我旗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企业发展的故事,加强全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了解认知,凝聚社会共识,使尊重秘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氛围营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2023-08-07 朗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

    2023-06-16 朗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 7月、 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7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

    2023-05-15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呼和浩特地区的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机构对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组织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汇总和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内蒙古税务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风险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缴纳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作调整。缴纳标准为:   (一)参保单位按上年度(业务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   (二)参保人员按上年度(业务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为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缴费费率之和。   (四)以自治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参保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以80%为缴费基数;高于300%以上的,以300%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单位参保人员。   1.200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连续缴费的可直接办理,中断缴费的应一次性补缴,不受缴费年限限制。   2.200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满20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按其退休时当月工资为基数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实际缴费月数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   201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不一次性进行补缴,按期缴费满20年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   (三)参保人员。   2016年1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参保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上缴。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七条  参保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参保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时,应当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  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或转制的,接收或继承单位必须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滞纳金由接收单位或继承单位交纳。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死亡或与参保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缴清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在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转移、注销等手续。如不按时办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   (一)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现金自付;   (四)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可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患者住院、紧急抢救、经批准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用药、普通门诊统筹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超出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所能支付的医药费用最高限额为20.5万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甲等、特等医院为600元,三级乙等、丙等、无等医院为4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为3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者,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20%,但最低分别不得低于400、300、200元。   急诊直接转住院治疗的,合并扣除起付线。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进入统筹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普通病房,三级医院每日40元,二级医院每日30元,一级医院每日20元;   (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每日100元;   (三)其他病房,床位费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调整床位费标准后,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规定支付标准的,按规定支付;低于规定支付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门急诊(限三天内)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可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作临时调整。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九条 办理跨省临时外出备案人员就诊医院按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其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第十八条规定基础上降低5%。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治疗的,在抢救、急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均由本人自负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医用耗材自付比例按自治区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一条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在就医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所住医院实时报销,未能直接报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就医结束后,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省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突发急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单据、诊断书、病历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降低5%。   在自治区内因公出差、探亲患突发疾病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第十八条报销比例执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单据、诊断书、病历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欠费当月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待补缴欠费后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实行统一计息办法。对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也有权向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呼和浩特市市区内任何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采取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模式。定点医药机构要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及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患者入院三天内应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严禁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现象发生,严禁出售假药、劣药,串换药品及兑换现金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用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级干部、离休人员、老红军及文革中致残的全残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文革基残已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人账户的建立执行退休人员的办法,自付比例在退休自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两个百分点。在职文革基残人员按普通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第三十一条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主要解决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凡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一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三十四条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标准为参保人员(含退休职工)每人每年100元,由参保单位缴纳,在职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   第三十五条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按业务年度缴纳,在每年六月底缴清,新参保人员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在参保当月由单位全额缴纳。   第三十六条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单位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大额补充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   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暂停享受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调离自治区本级统筹范围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及待遇从调离之日起终止。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治疗的,在抢救、急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均由本人自负10%,其余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医用耗材自付比例按自治区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区内或办理跨省长期异地居住备案后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7%;办理跨省临时异地就医备案后住院或区外出差、探亲突发危急重症住院发生符合“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2%。   门急诊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   第四十条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运行,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四十一条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可与商业保险合作,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的费用。   第四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结算。   (一)结算方式:定点医药机构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账户,并将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报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实行转账结算。   (二)结算程序:定点医药机构每日需进行结账,月底汇总后在次月的1至5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基本医疗保险月结算数据推送至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系统核心端,同时将消费明细、日结算单、处方等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每月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推送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其中,普通住院统筹基金按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额的90%拨付,年底根据医疗机构考核评级、违规扣款及超支分担等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总额预算”下的多种付费方式进行结算。   (一)在具备相应诊疗科目并实际开展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收治相应病种所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不含生育医疗费用)均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范围。由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总额控制、病种赋值、月预结算、年度清算”的原则,与定点医疗机构以按病种分值付费的方式结算。   在医疗保险支出总额框架下建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大数据标准体系,纳入DIP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总额预算管理要求,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形成缜密的预算导向、过程控制和基于预算结果评价的资源配置机制,围绕预算执行的偏离,实施对医疗行为的监管与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月预结算、年度清算挂钩。   (二)未纳入DIP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不同级别,参照以前年度或季度每人次住院发生的平均医疗费用,剔除不合理因素,合理制定总量指标和每人次住院平均定额管理标准。定额标准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比例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出超支分担。   (一)对纳入DIP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超支分担按以下标准执行:当年度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参保人员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实际统筹基金记账费用总额是当年度该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付费年度统筹基金预决算支付总额的110%以内时,超额部分的50%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另50%由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进行合理调节后按比例承担。   当年度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参保人员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实际统筹基金记账费用总额是当年度该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付费年度统筹基金预决算支付总额的110%以上时,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只支付100%-110%以内部分的50%。110%以上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不纳入超支分担计算范围。   (二)对未纳入DIP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超支分担按以下标准执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定额标准可上下浮动10%,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住院统筹基金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0%—15%之间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承担超标部分的50%;超过定额标准15%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住院统筹基金费用低于定额标准10%-15%之间的结余费用,将其结余部分的50%奖给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统筹基金费用低于定额标准15%以上的,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治疗的,危急重症参保人员在急救、抢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均由本人支付10%,其余90%由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医用耗材自付比例按自治区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费用(限三天内),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按规定标准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住院或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垫付,诊治结束后,凭就诊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自治区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本地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自治区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地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办理跨省临时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时结算,未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需由本人垫付,诊治结束后提供费用结算票据、费用明细、诊断书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本地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   第四十八条  办理跨省长期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时结算,未能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就医结束后,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所发生医疗费用按参保所在地报销比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6个月(含)以内接续关系的,补交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当月即可享受医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按比例划拨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十条  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报销。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正当权益,对医疗费用单据丢失致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参保人员可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丢失医疗费用发票核对单》(见附件)及时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票据丢失证明。在医疗费用发生的下年度12月31日前携带《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丢失医疗费用发票核对单》、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病历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进行手工零星报销。   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于丢失医疗费用发票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建立台账,认真做好核查,并按规定进行费用审核和结算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管理,严格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结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给付普通住院统筹基金剩余部分;不合格的,按协议予以扣除。   第五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代码作为本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唯一标识,并负责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采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员如遇转岗分流、退休等特殊情况,依据第十二条中有关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第五十七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停止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其个人账户予以注销,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由所在单位到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支取手续。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药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   第五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任何一家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时均通过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现金支付。   第六十条  参保人员在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时,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费用支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账户资金与统筹基金分开核算,单独管理,不得挪用或相互挤占,更不得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变化、死亡、社会保障卡丢失及损坏等原因需更换、补发、注销社会保障卡的,持有效证明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十三条  如发现参保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个人账户支付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与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结算,接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业务专网,使用统一结算软件和统一结算办法,并接受稽核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网上结算数据正确。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加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管理,定点医药机构严禁串换项目、虚开发票、套取个人账户基金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合理规范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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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6 朗读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牲畜“北繁南育”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相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农牧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农牧业生产良性循环,结合我旗实际,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乌拉特中旗牲畜“北繁南育”实施方案(试行)》,现随文下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增强农牧民草原保护意识,发挥农牧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将北部牧区草原畜牧业的繁殖优势同南部农区育肥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实施牲畜“北繁南育”,实现农牧业生产良性循环,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任务、办法及实施时间   (一)实施范围   北繁:结合考虑草原生态、降水量、饲草料自给能力等因素,北繁实施范围为我旗牧区6个苏木镇,分别是甘其毛都镇、温更镇、川井苏木、巴音乌兰苏木、呼勒斯太苏木、新忽热苏木。   南育:实施范围为我旗农区3个镇(公司),分别是德岭山镇、乌加河镇、牧羊海牧场有限公司。   (二)任务分解   北繁任务分解为:巴音乌兰苏木5万只,川井苏木1万只,甘其毛都镇1万只,新忽热苏木1万只,呼勒斯太苏木1.5万只,温更镇0.5万只,苏木镇要分解到嘎查、牧户。   南育任务分解为:德岭山镇4万只,乌加河镇4万只,牧羊海牧场有限公司2万只,并分配到村组。   (三)实施办法   依托我旗农牧区资源优势,构建“北繁南育”区域联动合作和农牧区、农牧业、农牧民结对互助机制。盘活农区闲置养殖场和集中连片玉米种植地段,并组织有条件的合作社和种植大户,承接牧区的羊群进行过冬渡春,就地育肥出栏。草场返青后,基础母羊、种公羊返回牧区放牧,羯羊及淘汰母羊留在农区育肥出栏。   (四)实施时间   2022年11月——2023年8月。   二、补贴办法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办法   对巴音乌兰苏木、川井苏木、新忽热苏木、呼勒斯太苏木、甘其毛都镇、温更镇辖区内,羊到农区过冬度春后,留在农区育肥出栏羊进行补贴,补贴标准50元/只羊。补贴手续由牧民、本地定点屠宰收购企业两方所在地苏木镇(公司)、嘎查村两级审核把关后为羊佩戴专用耳标,清册上报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验收通过后补贴资金直接打入牧民一卡通。   (二)资金来源   资金由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中安排300万元两部分组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苏木镇(公司)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任成员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做到工作有计划、过程有监督、事后有检查验收,为全面实施好“北繁南育”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严格资金管理。相关苏木镇(公司)要对任务分解到嘎查村、农牧户严格审核把关,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积极性高、工作成效好的苏木镇(公司)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对工作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推进不力、行动少、落实差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技术服务支撑。农牧和科技局要做好养殖、育肥、防疫方面技术培训,苏木镇(公司)做好日常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四)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各地推进“北繁南育”的先进经验,选育“北繁南育”工作中的先进代表和宣传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北繁南育”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和深远现实意义,形成全民动员、全面参与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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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

    2023-04-06 朗读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旗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现将《乌拉特中旗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随文下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提升我旗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农牧业现代化示范区、全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旗及布病免疫无疫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印发〈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1〕4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近两年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创新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为导向,以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养殖环境生物学安全为主线,建立主体多元、覆盖全面、服务专业、机制长效、运转高效的新型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整体服务能力,为全旗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提供优质可靠的畜牧兽医公共服务。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区防控、分类指导、社会参与、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加快完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全旗畜牧业全域绿色高质量持续发展、畜间疫病免疫无疫区建设与疫病净化工程,确保养殖环节服务需求和生物安全,最大限度满足农牧民日益增长的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需求,实现养殖环节零距离技术服务,促进现代农牧业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高质量发展,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相结合的原则。严把工作导向,按照动物防疫“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将公益性服务与盈利性经营有效衔接,双向发力,同频共振,体现动物防疫工作政府负总责,落实苏木镇(中心、公司)干部依靠基层党组织包联嘎查村组,嘎查村党支部包养殖场(户),农牧和科技局派驻技术人员包联嘎查村全程技术指导动物防疫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指挥监管、社会化服务组织高效实施,彻底改变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工作现状,解决我旗实行兽医社会化服务以来存在的行政力度不够、服务企业重逐利轻服务现象,以适应现代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   (二)坚持拓宽服务领域,增强内生动力的原则。充分调动苏木镇政府、社会化服务组织、畜牧业经营生产企业资源,以苏木镇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与农牧民天然的“鱼水关系”,引领基层党组织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体现责权统一;以嘎查村党支部的基层核心作用为保障,以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经营企业的盈利服务和社会责任有机结合为基础,构建以党组织引领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主导,提升服务组织多层次多样化服务空间,扩宽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收入渠道,推动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进一步明晰服务组织工作职责,在保障动物疫病免疫的基础上,发展畜种改良、饲草料供应、大宗药物配送以及畜产品销售等盈利性服务,走“党组织+畜牧业龙头企业+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牧场”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模式。立足我旗庞大的牲畜存栏市场,让企业贴近养殖户服务赚钱,让老百姓减少中间环节省钱,进一步让党组织引领好畜牧业各项保障服务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形成无疫增收、良种增效、科学饲养赋能、集体经济壮大、抵御风险加强的多方共赢格局。通过实实在在为农牧民办实事、办好事、办大事,让党的引领力和感召力惠及千家万户。   (三)坚持守正创新、稳妥实施的原则,稳定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立足我旗实际,广泛征求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及广大养殖户意见建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保基本运行、畜牧业综合服务促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稳定强化防疫队伍,准确把握兽医社会化服务需求,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关系,放大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确保畜牧业生产提质增效,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   (四)坚持注重绩效、加强监管的原则,保证服务高效。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和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遴选全旗畜牧兽医技术过硬专家、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畜牧业生产经营企业的优秀人才,聘任为我旗畜牧兽医专员,壮大技术力量,建立技术服务与创新新模式,全力服务“三牧三农”,满足农牧民技术服务需求。   四、服务范围   全旗12个苏木镇(中心、公司)继续购买各类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服务,统筹兼顾全旗各类动物计划免疫有偿服务,拓展延伸畜牧业生产全过程全链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动物防疫、兽药供应、饲草料采购、畜产品销售、畜种改良品种选育、畜牧养殖技术示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   五、运行模式   旗人民政府负责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的统筹领导,旗农牧和科技局组织推进,苏木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一)购买主体:苏木镇人民政府(中心、公司)为本辖区的购买主体。   (二)购买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有资质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由苏木镇(中心、公司)通过遴选或组建成立动物防疫合作社(公司),确定本辖区内的承接主体,购买期限为3年,3年后根据运行情况再行完善。   (三)承接主体:乌拉特中旗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动物防疫专业服务组织。要确保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相对稳定,充分整合原有服务企业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资源。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合作社。   2、具有畜牧兽医服务职能,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体系。   4、具有提供畜牧兽医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不良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动物防疫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此项工作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必须保证本辖区内畜禽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要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按照巴彦淖尔市要求列为强制免疫范畴。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辖区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目录由旗农牧和科技局每年年初制定发布。   2.建立畜牧业数字指挥中心。推进畜牧业追溯体系建设,促进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先行启动智能化动物防疫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把疫病流行趋势、抗体检测水平、动物标识佩戴基础数据以及相关防疫信息等纳入智能化管理。   3.做好填写动物免疫档案工作。按要求为养殖户建立《动物免疫档案》,规模养殖场要填写《健康养殖档案》。防疫户口本和免疫档案建档率达到100%,防疫户口本和免疫台账“一一对应”率达到100%,防疫户口本、档案填写及时、规范、详实、准确,归档保存科学、规范、有序,以便监督检查、追溯和考核验收。   4.做好消毒灭源工作。严格执行旗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制定的消毒方案,按照消毒规范要求完成各项消毒任务。组织开展养殖环节消毒灭源工作和布病等溯源灭点、新老疫点消毒,指导养殖场(户)做好日常消毒和紧急消毒工作,开展消毒灭源覆盖面要达到100%,降低风险因素,切断传播途径,巩固防控效果。   5.做好疫病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畜禽的健康状况,发生疑似疫情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中心、公司),并逐级上报旗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做到动物疫情早发现、早报告、严处理。要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动物疫病抗体监测、病源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入户调查、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6.按照菌毒管理要求,做好废弃物统一回收无害化处理工作。完善废弃物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各项要求,确保防疫环节及养殖环境生物学安全。   7.按照国家要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项目免费为全旗养殖场户接种疫苗;常规用计划免疫疫苗由服务企业自行组织,按计划在全旗开展有偿免疫服务。   8.信息共享工作。按时间要求做好免疫周报、月报、进展报告和总结,并及时上报所在地苏木镇(中心、公司)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9.整合资金、整合人员力量,协助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做好辖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采样、巡查等方面工作。   10.协助官方兽医,提供辖区有关检疫工作所需各类证明和协检工作。   11.创新培训方式,提高服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农牧部门要与服务合作社联合开展防疫工作专业技术培训,强化各项免疫操作规范、免疫技术知识技能等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为推动我旗动物防疫工作再上新台阶和保障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2.其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完成苏木镇(中心、公司)、业务部门交办的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其他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外调畜监测等工作。   (二)畜牧业领域其他社会化服务   1.人工授精社会化服务;   2.饲草料的统购统销调运社会化服务;   3.种畜调运三方检测社会化服务;   4.引进全国知名畜牧服务、兽药经营企业等社会化服务;   5.其他直接服务于畜牧业相关社会化服务;   6.牲畜及畜产品销售。   七、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统筹使用上级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及自治区安排的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经费,不足部分旗人民政府承担。   (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兑付由旗农牧和科技局按照购买服务合同和考核验收结果,一次性或分次兑付。   (三)所需资金:   全年动物防疫所需资金共计760万元。其中:   1.服务组织所需劳务费(按150人计算,3.6万/人、年)54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工资每月2000元+绩效考评工资每月500元+社会保险每月500元(社保工资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社平工资的60%档次,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不足部分个人承担)。   2.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服务组织业务经费12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助防、交燃、办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防护用品等日常业务支出,以实际工作量及辖区牲畜头数进行资金分配,其中基础经费占60%,绩效考评经费占40%。   3.全旗所需的疫苗及防护物资购置经费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2023年为100万元,防疫所需疫苗和物资由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供应。   4.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加强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指挥平台建设,建立数字化畜牧业指挥中心。   5.增加疫苗不足经费投入,由于2025年将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但我旗以散养户为主,因此还需动态调整。   八、工作安排   (一) 3月1日前,启动阶段。各苏木镇(中心、公司)通过采购确定承接主体,在旗农牧和科技局指导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苏木镇(中心、公司)人民政府协助承接主体做好基层防疫员人员分流、录用等工作,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承接主体自行制定工作标准、工资待遇、日常管理等相关制度,签订劳务合同,落实社会保险等政策。   (二)3月1日-11月20日,实施阶段。承接主体按照合同内容组织实施,开展春、秋防疫大会战等相关工作,并做好平时补防补免工作,时间要求与区、市、旗动物防疫工作同步开展。原三方公司防疫员工作补贴,合作社承接后进行发放。   (三)12月-总结阶段。验收考核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各集中进行一次,并与平时监督检查挂钩。由旗政府组织安排,旗农牧和科技局及相关单位配合,对全旗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在春秋防结束时进行,到年底针对全年兽医社会化服务开展情况,总结经验。   九、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乌拉特中旗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云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刘海东   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杜俊龙   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斯庆毕力格 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柴贵明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王俊龙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健委分管领导各一名,各苏木镇(中心、公司)主要领导一名。   建立旗政府统一领导,农牧和科技局牵头,财政、审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苏木镇(中心、公司)等协同配合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旗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和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斯庆毕力格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协调办公室日常事务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各苏木镇(中心、公司)也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及存在问题,做好社会矛盾化解。   相关部门和苏木镇(中心、公司)职责:   旗财政局负责服务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审核。   旗审计部门负责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相应服务主体纳入年检、执法以及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监管体系。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解决好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落实工作;指导企业用工劳务合同的签订工作。   旗卫健委组织开展人间疫情监测及防治工作;协同农牧部门共同开展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做好人畜共患病有关知识的宣传。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核实服务公司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监督、指导动物防疫服务工作全过程,保障防疫物资供应、资金筹措,适时组织人员开展防疫服务质量考核验收。   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任务下达、物资、疫苗配送、技术指导、抗体效价评估、疫情监测、疫情上报、过敏死亡汇总上报和数字畜牧业指挥中心的建立运行等工作。   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动物防疫执法,严肃查处非法调运、私屠乱宰、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中心、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一是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领导,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落实“政府保密度”动物防疫工作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和溯源工作。二是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辖区内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管理指导检查和初验工作,共享防疫设施设备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突出问题。三是苏木镇要充分发挥官方兽医的组织、督查、检疫、培训等作用,严格对辖区官方兽医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及考评。四是发生动物疫情及日常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工作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   各承接主体在苏木镇(中心、公司)的领导下,在旗农牧和科技局的指导监管下,具体实施所购买服务事项相关工作,完成重大疫情处置及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管理,稳定动物防疫员队伍,以现有的动物防疫员为主体,通过苏木镇综合考评,优胜劣汰,择优选聘,督促其依法依规落实各项待遇(包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待遇,为防疫员解除后顾之忧),奖优罚劣,动态管理,制定严格的考核机制。对新聘用人员要报农牧和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查备案管理。   (二)加强经费保障。合同签订后政府预付30%作为启动资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旗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另行配套处置经费。   (三)强化监督检查。旗农牧和科技局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督查、指导。制订考核指标,实时跟踪问效,与苏木镇(中心、公司)联合成立考核组,对承接主体开展绩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重要依据。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组织考核验收并通报相关部门。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要联合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确保动物防疫经费专款专用。

  •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2023年水肥一体化 推广工作实...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相关部门:   为全面...

    2023-04-06 朗读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2023年水肥一体化 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相关部门:   为全面提升农田水分生产效率和化肥利用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解决农业面源污染等突出问题,结合我旗实际,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乌拉特中旗2023年水肥一体化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随文下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为加快推进我旗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切实解决河套灌区农业灌溉水利用效率低,化肥用量大、利用率低,地下水用量大、农业面源污染等突出问题,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乌拉特中旗2023年水肥一体化推广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旗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切实解决河套灌区农业灌溉水利用效率低,化肥用量大、利用率低,地下水用量大、农业面源污染等突出问题,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充分利用水渠、池塘、排水沟等河套灌区灌溉优势,大力推广引黄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实现节水、节肥、节药、省工、省时、省力,即“三节三省”的目的,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的灌溉条件和立地条件,统筹配置引黄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多种水源,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技术模式,发展引黄澄清滴灌、引黄直滤滴灌、喷灌等多种模式水肥一体化灌溉技术。按照耕地土壤类型、气候特点、作物需水规律等,加强分类指导和科学管理。   (二)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统筹考虑生态环境、准确勘测地下水位、合理布局发展区域,将水肥一体化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相协调,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三)坚持典型示范,整体推进。坚持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在全面普及推广的同时,要注重突出重点、树立典型,综合发挥典型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带动总体工作全面开展。   (四)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发挥项目资金带动效应。鼓励企业、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目标任务   2023年,全旗推广可移动式黄河水直滤设备300台,新增应用水肥一体化种植面积8万亩,全面推动水肥一体化技术应用。   四、工作措施   (一)实施方式   主推移动式黄河水直滤水肥一体化农业灌溉技术装备300台,每台(套)补贴最高1万元,补贴资金300万元。补贴对象为在示范园区开展水肥一体化建设的农牧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优先补贴在德岭山镇、乌加河镇、石哈河镇、牧羊海牧场实施水肥一体化种植的新型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   (二)任务分解   为加大推广力度,根据各地耕地面积和往年水肥一体化开展面积,进行任务分解(具体任务见附件2),各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   (三)资金来源   整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或其他项目资金。   (四)补贴方式   按照“定额补贴”方式,由购机者提出申请,填写附件3或附件4,提交镇审核公示后,由各地上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审批后,购机者方可按照补贴后的金额购买。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水肥一体化推广工作,旗政府成立以分管副旗长任组长,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羊海牧场有限公司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乌拉特中旗水肥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和科技局,具体负责水肥一体化推广应用指导、补贴资金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   由农牧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以村社提出申请,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羊海牧场有限公司审核后进行公示,然后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审批,审批后方可到生产企业购买。严格要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严格资金管理   旗财政局、农牧和科技局、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羊海牧场有限公司主加大补贴资金监管力度,补贴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对于骗取、套取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

    2022-12-09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创业带动就业是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途径。为全面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优化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围绕推进内蒙古优化营商环境就业扩容提质工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持续推进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就业新空间,打造发展新引擎,为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就业导向。充分发挥经济发展拉动就业作用,坚持鼓励创业与促进就业相结合,营造创业新格局,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带就业,最大限度发挥倍增效应。   ——坚持政府激励。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最大限度挖掘创业潜力。   ——坚持社会支持。集中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支持创业,坚持外部激励和内生发展相结合,强化市场运作,最大限度释放创业活力。   ——坚持自主创业。积极营造创业氛围,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坚持推进创业与实现共同富裕相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创业动力。   (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创业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得到全面优化,劳动者创业能力明显提升,创业载体功能发挥更加充分,创业人才集聚效应更加凸显,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重点群体创业机会更多、渠道更广,高层次、多元化、全领域的创业生态基本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全区扶持创业12万人以上,带动就业35万人以上。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政策支撑促创”计划。   完善落实金融、财税和产业等创业政策,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力争到2025年,全区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0亿元以上。具体任务措施:   1.加强金融政策支持。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落实国家金融支持优惠政策,拓展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健全投资生态链,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作用,加大初创期、种子期投入。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推出支持创新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充分发挥自治区区域股权市场功能,孵化培育创业企业改制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自治区范围内申请贷款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个人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个人1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获得盟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招用符合条件人员降低比例政策,促进创业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财税政策落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扶持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的支持,认真落实自治区创业发展资金投入政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完善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场租补贴等政策,对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农牧民工、残疾人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产业政策融合。积极探索建立创业扶持政策与重大项目对接机制,依托各地区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创新创意产业、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牧业、公益服务等领域,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扶持。结合自治区产业布局和区域发展规划,在呼和浩特市探索建设“呼包鄂乌”产业政策融合支持创新创业试验区,在通辽市、赤峰市分别探索建设“双子星”产业政策融合支持创新创业试点,并从自治区新兴产业创业引导资金中给予奖补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服务全程优创”计划。   线上线下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各类创业服务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运用,服务手段和方式更加多样化,创业者创业全程能够享受到便捷、畅通、高效的优质服务。具体任务措施:   1.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全面推行“一窗办”线下实体服务,可通过部门联合、人员调剂等方式,推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专兼职人员进驻政务服务窗口,为创业者提供便捷、畅通、高效的创业服务。充分发挥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完善平台功能,集聚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效能。加大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力度,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创业、人才、法律、投融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拓展创业服务内容。各地区要加快构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跟踪服务等贴心暖心服务机制,为城乡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鼓励引导各级各类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四众”创业市场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见习+孵化”相结合的创业见习实践服务。对参加“见习+孵化”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创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创业服务模式。全面推行创业服务“一网办”,集聚各部门公共创业服务和社会力量创业服务资源,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方式,依托专业社会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各类小微创业组织提供创业辅导、项目孵化培育、技术创新、融资服务、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创业政策宣传、创业咨询等纳入“人社APP”线上服务范围,并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至高校,建立高校创业指导站,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便捷创业服务。(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护航提升助创”计划。   到2025年,全区创业项目库储备创业项目1.5万个以上;全区高水平创业培训讲师(含创业实训讲师、网络创业培训讲师)规模达到1000名以上;全区组织开展创业培训10万人以上。具体任务措施:   1.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各地区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化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各类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同步链接“创业内蒙古”公共创业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发布,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创业选择。各地区通过项目推介、项目巡展、信息发布等形式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创业项目,组织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项目展示活动。每个旗县(市、区)开发、收集符合当地创业条件的创业项目不少于100个。(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对自治区征集公布的“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各盟市和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由当地成功企业家、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师)、创业成功典型等组成的创业导师服务团,发挥专家优势,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做好创业回访、创业指导等服务记录,切实有效地为创业者开展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旗县(市、区)创业导师服务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各地区可按照相关规定,对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创业培训和教育。深入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加强对创业师资人员的选拔培养,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办学优势,支持院校教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范围,规范培训管理,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鼓励高校、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开发适合青年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教育部门要将创业培训纳入自治区高校创业理论教育课程,围绕不同层次的大学生创业者,积极开展初创企业入门培训、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继续推广“互联网+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可采取全程网上培训、网上考核方式组织开展,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筑巢孵化育创”计划。   到2025年,力争建成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8个以上、众创空间60个以上;建成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70个以上、众创空间210个以上。具体任务措施:   1.建设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服务供给方式,依托自治区“四众”创业市场现有资源,汇集全区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引导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化相结合,开发公共创业服务网站,打造集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交流、跟踪服务于一体的“创业内蒙古”公共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技术、市场支持,推动实现各类创业活动线下线上融合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升级创业园孵化基地。鼓励各地区依托各类资源建设入乡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加大“以奖代补”支持力度,培育打造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特色化、功能化、高质量的创业平台载体,自治区每年安排不低于6000万元的奖补资金,由盟市通过绩效评估方式给予奖补。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工作,对新公布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依法设立、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各类创业园孵化基地,可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带动就业质量好、人员留用率高的在孵企业,可按每新增1人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上述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盟市自行确定。政府开发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应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符合条件的创业群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总户数50%及以上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可申请为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打造多元创业载体。充分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区域示范基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企业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园区、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优化运营机制和业务模式,向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专业服务型、创客孵化型等方向转型升级。积极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创建工作,培养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业载体品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重点群体扶创”计划。   到2025年,组织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4万人以上,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力创业培训3万人以上,强化以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等为主体的重点群体创业帮扶,推动更多群体积极投身创业。具体任务措施:   1.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启航专项活动。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分类指导,通过实践引导、跟踪帮扶等,促进积极、理性创业,实现就业。依托自治区“2+N”公共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专场招聘、创业论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形式,全方位开展青年创业服务活动。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人员范围调整为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集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训练营“多维一体”的自治区级大学生创业(模拟)实训基地征集公布工作,并给予就业创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农牧民工返乡入乡创业扶持力度。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专项计划,落实农牧民工返乡入乡创业支持政策,带动更多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积极落实现代农牧业组织化经营专项奖补、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以及扶持合作社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各地区要把返乡农牧民工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村镇建设总体布局,抓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农牧民工返乡入乡创业成本,允许农牧民工利用承包土地、房屋、林地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更多群体积极投身创业。发展小店经济、城镇商业综合体、商联体平台,打造升级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小店集聚区,支持早夜经济、地摊经济等特色经营,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自主创业、分时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等自主创业,落实贷款、场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大创业帮扶力度。按规定将重点群体创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和救助体系,建立重点群体创业主动服务机制,将现行创业扶持政策“打包”,纳入各级各类就业援助服务活动范围,使其创业有后盾、能致富。(自治区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场监管局、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引才育才智创”计划。   通过培养、支持和吸引高层次人才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先进生产力要素作用,拓展创业新产业、释放市场新活力,激活和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质量水平。具体任务措施:   1.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离岗创业期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人员可在离岗创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继续发放基本工资。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的科研人员,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回区创新创业。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支持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区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健全归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开通“绿色通道”,提升归国人才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创业型人才培育力度。教育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践,设置合理的创业课程学分,允许有意向创业的大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在教学考核、职务聘任、培训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机构,积极探索开发适合本校特点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支持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创新性实验、创业计划和创业模拟活动,丰富创业教育形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厚植生态宜创”计划。   到2025年,促进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机制日趋成熟,全区各类创业活动日益活跃,创业带动就业的环境氛围更加浓厚。具体任务措施:   1.优化创业环境。加快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升级版,持续优化充满活力、能创宜创的良好创业生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一网通办”,启动“一网统管”,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现社保和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和“跨省通办”。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强化创业者权益维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投诉通道,解决趋利执法制约创业问题。组织开展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旗县(市、区)创建活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打造创业品牌。着力打造“创业内蒙古”创业品牌,统一品牌形象、统一对接服务资源、统一信息发布渠道,强化创业品牌对创业者的号召力、影响力以及对优质社会资源的吸引力。将自治区组织的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等各类创业活动全部统一冠名“创业内蒙古行动”,自治区每年培养100名各类创业者典型,每个盟市至少培育1个有影响力、叫得响的地区性创业品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活动形式。举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内蒙古主场,扎实开展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品牌打造等推介活动,以及创业讲堂、项目路演、创业文化节、创业沙龙、创业故事宣讲等主题活动,丰富创业活动、激发创业热情,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和激励更多劳动者积极投身创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拓展线上、线下创业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全媒体手段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创业政策的报道解读,扩大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知晓度。发挥创业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宣传促进创业的经验做法和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大力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引导各类劳动者树立正确创业观,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创业、支持创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协作推进,重点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切实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抓好方案的具体实施。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支持创业相关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做好资金保障。各高校要统筹安排落实好面向大学生创业的专项资金,加大对创业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安全,推动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加强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就业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方案,定期调度汇总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加强统计分析,确保相关数据信息真实准确,为研判创业就业形势提供重要参考。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密切关注本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加强宏观指导,做好年度创业工作计划与本方案目标任务的衔接,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采取实地督导、第三方评估、信息通报等方式,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创业内蒙古行动”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城...

      乌拉特中旗城乡公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

    2022-04-01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城乡公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拉特中旗城乡公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公共交通秩序,加强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旗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严格市场准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城乡公共汽电车客运的运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加快发展我旗城乡公共交通事业。   第三条 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遵循服务民众、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城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乡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乡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共交通管理工作。旗人民政府指定旗交通运输局为城乡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公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共交通管理具体工作。   旗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工信、网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保障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在城乡公共交通中优先发展。   城乡公交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线网规划。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明确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   第六条 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保养场、停车场等场站及其配套设施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规划、配置和建设城乡公共交通枢纽和首末场站。新建的城区、规模居住区、商业中心、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配建公共交通设施。   配套设施选址、工程设计征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专业意见;投入使用前,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七条 城乡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名称以所在道路、居住区、标志性建筑、公共设施、旅游景区、文物古迹等的标准名称规范命名,同一站点的名称统一。   城乡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按照统一标准设置线路站牌。站点和站牌的建设、管理、命名、变更由城乡公交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乡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公交运营管理   第九条 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城乡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特许经营期限为六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城乡公交主管部门根据规定重新确定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经营者。   取得线路运营权的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与城乡公交主管部门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运营权后,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   第十条 申请城乡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除前款条件外,聘用的驾驶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城乡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城乡公共交通场站、配套设施设备等建设内容,还需明确以下具体内容:   (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   (二)运营服务标准;   (三)公交运营车辆保险投保标准、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四)执行的票制、票价;   (五)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六)履约担保;   (七)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八)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九)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调解方式;   (十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三)双方认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城乡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附件。   第十三条 获得城乡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乡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乡公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运营企业按照城乡公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乡公交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十四条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及时书面告知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第十五条 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旗人民政府对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以及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予以补贴。   旗人民政府加大对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站点站牌、停车场站政策扶持和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需新增公交线路时运营企业要向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公交运营服务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车辆,并报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备案。运营企业购买充足的公交运营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未投保以上种类保险的,城乡公交主管部门有权停止该车辆运营。   运营企业应当每日对运营车辆的行驶里程进行登记造册,并由当班驾驶员签字确认。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将不定时检查里程并进行核实;运营企业每月对线路公交车调换时,提前3日向城乡公交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便利、稳定的服务,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三)公示并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落实减免票政策。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及城乡公交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首末站和中途站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安装低地板无障碍设备等;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驾驶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方可上岗。运营企业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遵守以下规定:   (一)文明驾驶,统一着装,按照规定佩戴服务标志,保持车辆整洁;   (二)履行相关服务标准;   (三)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追抢客源、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四)在运营中不得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六)维护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七)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九)遵守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运营。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依据城乡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并报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备案。运营企业履行约定的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并如实记录、保存线路运营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及时向城乡公交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运营企业人员、资产等信息,场站、车辆等设施设备相关数据,运营线路、客运量及乘客出行特征、运营成本等相关数据,公共交通汽电车调查数据,企业政策与制度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因交通管制、城乡建设、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城乡公共交通线路正常运营时,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因相关部门未及时告知城乡公交主管部门造成公交车无法正常运行的,由造成影响的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按照城乡公交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输措施: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举行重大公共活动;   (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秩序乘车,主动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   (二)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不得在公共交通汽电车内有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车辆,不得有影响车辆正常运营、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乡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等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乘车;   (五)不得携带动物乘车。(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六)其他危害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进入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场站等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在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不得擅自停放非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车辆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驾驶员、乘务员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导乘客,并及时报告运营企业。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利用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广告设置不得有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妨碍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 公交运营安全   第三十二条 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履行城乡公共交通汽车客运安全运营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营组织机构,配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   (二)定期召开安全运营例会,加强对驾驶员、调度员、安全管理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三)保障安全运营经费投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并组织培训、演练,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   第三十三条 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巡查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四条 运营企业对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要求运营企业每月开展一次公交车辆上线检测工作,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第三十六条 运营企业在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在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在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四)其他影响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可以征用运营企业车辆承担紧急转移、疏散受灾人员的任务,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有义务承担旗人民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紧急疏散等运送任务,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公交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乡公交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城乡公共交通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了解情况时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向相关组织和个人出示相关证件,相关组织和个人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条 城乡公交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受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   对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线路,城乡公交主管部门责令运营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第四十二条 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分别建立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三条 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推进信息技术在城乡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督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促进城乡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运营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5号令)、《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妨碍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乡公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城乡公共汽电车客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