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6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乌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 2023第109号
王五更于1994年12月7日将位于变电街坊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马叶频(马艳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转移登记;马叶频(马艳萍)于2011年7月20日依据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文号:(2003)乌中民初字第272号及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号:(2003)乌中民初字第272号将此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云楚涵,并于同年办理了转移登记,领取了房屋产权证,证号:蒙房权证乌拉特中旗字第106021101008号,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因土地权利人王五更联系不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对云楚涵所持乌中国用(2001)字第604805号依法进行转移登记。
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0478-7139054),如未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个人申请及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乌拉特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