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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宇翔、刘爱春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公告

  • 来源:乌拉特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专栏
  • 时间:2024-04-2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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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宇翔、刘爱春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公告

乌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 2024第048号

  

   刘振山于2009年4月7日将位于海流图镇海西郊北街坊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刘宇翔、刘爱春,并于同年办理了转移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房权证字第200914200号,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因土地权利人刘振山联系不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对刘宇翔、刘爱春所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乌中旗国用(2003)字第2563号依法进行转移登记。

  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0478-7139054),如未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个人申请及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乌拉特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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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宇翔、刘爱春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5日 来源:乌拉特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专栏

关于刘宇翔、刘爱春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公告

乌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 2024第048号

  

   刘振山于2009年4月7日将位于海流图镇海西郊北街坊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刘宇翔、刘爱春,并于同年办理了转移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房权证字第200914200号,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因土地权利人刘振山联系不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对刘宇翔、刘爱春所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乌中旗国用(2003)字第2563号依法进行转移登记。

  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0478-7139054),如未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个人申请及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乌拉特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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