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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盘活固定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旗对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关于项目固定资产
第一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标企业、单一采购等形式购置、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固定财产。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通过招投标采购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固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实行示范项目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承办企业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乌拉特中旗电商服务中心负责对本项目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项目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盘点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盘点检查工作;
(三)接受政府和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购置纳入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把资产清查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作为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加以运用,使资产清查工作步入制度化、经常化轨道,做到“家底”常明、情况常明,有效防止资产管理上的前清后乱。
(一)各承办企业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编号填码,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每年要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摸清“家底”,对资产结构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盘活存量资产,防止积压闲置,做到物尽其能,物尽其效;对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成绩显著的中标企业要予以表扬,促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过的资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各中标企业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占有、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待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 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以“先报批,后处置”为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拟处置资产须经过论证或鉴定,大型仪器设备须经由五名以上专家认证。处置资产须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商务局审核后,按处置权限进行处置。
第九条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类资产,由商务局按以下权限进行自主处置:
第十条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资产领用人按照 “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报商务局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二条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清运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达到资产处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收益,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项目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固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杈、使 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 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单位按商务局的统一部署。严格按照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并上报结果。资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部门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单位应汇总固定资产,报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盘活固定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旗对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关于项目固定资产
第一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标企业、单一采购等形式购置、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固定财产。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通过招投标采购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固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实行示范项目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承办企业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乌拉特中旗电商服务中心负责对本项目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项目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盘点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盘点检查工作;
(三)接受政府和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购置纳入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把资产清查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作为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加以运用,使资产清查工作步入制度化、经常化轨道,做到“家底”常明、情况常明,有效防止资产管理上的前清后乱。
(一)各承办企业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编号填码,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每年要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摸清“家底”,对资产结构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盘活存量资产,防止积压闲置,做到物尽其能,物尽其效;对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成绩显著的中标企业要予以表扬,促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过的资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各中标企业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占有、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待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 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以“先报批,后处置”为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拟处置资产须经过论证或鉴定,大型仪器设备须经由五名以上专家认证。处置资产须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商务局审核后,按处置权限进行处置。
第九条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类资产,由商务局按以下权限进行自主处置:
第十条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资产领用人按照 “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报商务局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二条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清运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达到资产处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收益,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项目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固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杈、使 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 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单位按商务局的统一部署。严格按照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并上报结果。资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部门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单位应汇总固定资产,报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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