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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保障专项资金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乌拉特中旗商务局会同财政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要用于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促进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通过机制创新,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选择优势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具有品牌效力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示范带动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资金分配表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改造升级及运营,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及运营,旗镇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农产品上行及供应链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等。对财政资金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项目合同以及国家验收指标,在第三方监理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进度在拨付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与各承办企业企业根据工作通知要求,执行本项目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在政府网站专栏公示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度。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成效、合同任务的履行情况及上级部门发布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等,未通过考核的承办企业将不再给与补贴。
第十条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所有。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保障专项资金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乌拉特中旗商务局会同财政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要用于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促进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通过机制创新,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选择优势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具有品牌效力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示范带动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资金分配表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改造升级及运营,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及运营,旗镇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农产品上行及供应链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等。对财政资金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项目合同以及国家验收指标,在第三方监理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进度在拨付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与各承办企业企业根据工作通知要求,执行本项目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在政府网站专栏公示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度。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成效、合同任务的履行情况及上级部门发布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等,未通过考核的承办企业将不再给与补贴。
第十条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