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
乌拉特中旗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 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资金额度 |
资金占比 |
商务厅指导比例 | |
|
1 |
一、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
225万 |
15% |
≤15% |
|
2 |
苏木镇、嘎查村电商服务站点 | ||||
|
3 |
公共服务中心及站点运营 | ||||
|
4 |
二、健全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
建设和改造旗级物流配送中心 |
450万 |
30% |
≥30% |
|
5 |
建设和改造苏木镇、嘎查村快递物流站点 | ||||
|
6 |
补齐冷链基础设施短板 | ||||
|
7 |
苏木镇、嘎查村快递配送补贴 | ||||
|
8 |
三、推动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
苏木镇、嘎查村商贸流通网络 |
675万 |
45% |
≥40% |
|
9 |
现代信息技术赋能传统商贸流通 | ||||
|
10 |
品牌体系建设 | ||||
|
11 |
标准化体系建设 | ||||
|
12 |
农牧产品销售服务中心 | ||||
|
13 |
四、培育农牧区创业带头人 |
培育农牧区创业带头人 |
150万 |
10% |
≤15% |
|
14 |
合计 |
电子商务进农牧区综合示范项目 |
1500万 |
100% |
100% |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项目工作进度安排表
|
阶段划分 |
时间安排 |
工作内容 |
|
筹备阶段 |
2021年10月—2022年4月 |
制定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工作实施方案,组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具体任务。建立完善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相关程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 |
|
重点实施阶段 |
2022年4月—2022年12月 |
基本建成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培训工作。建设苏木(镇)商贸流通体系,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做好项目档案管理,迎接中期验收。 |
|
全面铺开阶段 |
2023年1月—2023年12月 |
全面建成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三级物流体系、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和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培育工作。健全完善电商政策法规,健全项目实施档案。 |
|
总结提升阶段 |
2024年1月—2024年12月 |
对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营状况、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形成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的经验模式,迎接上级验收。 |
附件1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盘活固定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旗对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关于项目固定资产
第一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标企业、单一采购等形式购置、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固定财产。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通过招投标采购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固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实行示范项目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承办企业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乌拉特中旗电商服务中心负责对本项目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项目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盘点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盘点检查工作;
(三)接受政府和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购置纳入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把资产清查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作为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加以运用,使资产清查工作步入制度化、经常化轨道,做到“家底”常明、情况常明,有效防止资产管理上的前清后乱。
(一)各承办企业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编号填码,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每年要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摸清“家底”,对资产结构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盘活存量资产,防止积压闲置,做到物尽其能,物尽其效;对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成绩显著的中标企业要予以表扬,促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过的资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各中标企业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占有、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待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 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以“先报批,后处置”为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拟处置资产须经过论证或鉴定,大型仪器设备须经由五名以上专家认证。处置资产须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商务局审核后,按处置权限进行处置。
第九条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类资产,由商务局按以下权限进行自主处置:
第十条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资产领用人按照 “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报商务局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二条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清运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达到资产处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收益,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项目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固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杈、使 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 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单位按商务局的统一部署。严格按照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并上报结果。资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部门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单位应汇总固定资产,报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拉特中旗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旗获批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企业。
第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进展情况等工作内容,保证我旗示范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和实施进度。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四条 根据省级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印发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办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公示招投标结果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各承办企业应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各承办企业加强信息报送。并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中标金额和决策过程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对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交易和活动信息,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九条 在政府网站设立“电子商务进农村”专栏,定期公示各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绩效目标、项目承办单位名称、中标金额、完成时限等。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第三方监理对综合示范各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全省和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制定各具体项目验收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佐证材料原件、相关数据等。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的验收材料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由示范项目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未经验收的项目,如根据合同约定需预拨资金,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总额度的50%,其余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项目整体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所有项目的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各承办企业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管,联合第三方监理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所有。
附件3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日常监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要求,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存在的问题,指导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实施,特制定本监管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对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进项目的承办企业进行全过程监管,覆盖设计、实施、验收、运行、维护等项目的进度、质量、效果。具体包括:服务中心、仓储物流、乡村站点、电商培训、区域品牌、农副产品上行供应链体系、宣传推广等各分(子)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情况等。
二、监管内容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进展;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性;中央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盘活固定资产。
三、督查时间
一是季度验收。每季度开展一次实地检查、督查工作,检查、督查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承办企业下发检查情况。
二是召开推进会。每月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通过汇报形式,监理点评推进项目建设。
四、督查方式
日常监管工作是推动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监管出发点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管工作,具体如下:
1.召开会议。召集承办企业,听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汇报,督促承办企业抓紧落实工作任务。
2.电话督导。编制《承办企业负责人联络表》,通过电话向承办企业了解工作任务落实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进行落实。
3.实地督查。深入建设实地,现场了解、指导、检查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促进工作任务落实。
4.发文催办。对经多次督导仍无任何进展的承办单位,我中心将印发催办通知,限时要求承办单位完成催办事项,并书面回复工作进展情况。
五、工作纪律
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2.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有关文件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明确到人,指导、督促示范项目规范、高效开展工作。
附件4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保障专项资金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乌拉特中旗商务局会同财政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要用于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促进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通过机制创新,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选择优势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具有品牌效力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示范带动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资金分配表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改造升级及运营,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及运营,旗镇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农产品上行及供应链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等。对财政资金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项目合同以及国家验收指标,在第三方监理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进度在拨付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与各承办企业企业根据工作通知要求,执行本项目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在政府网站专栏公示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度。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成效、合同任务的履行情况及上级部门发布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等,未通过考核的承办企业将不再给与补贴。
第十条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所有。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成效、合同任务的履行情况及上级部门发布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等,未通过考核的承办企业将不再给与补贴。
第十条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所有。
应链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等。对财政资金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项目合同以及国家验收指标,在第三方监理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进度在拨付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与各承办企业企业根据工作通知要求,执行本项目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在政府网站专栏公示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度。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成效、合同任务的履行情况及上级部门发布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等,未通过考核的承办企业将不再给与补贴。
第十条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所有。
乌拉特中旗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 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资金额度 |
资金占比 |
商务厅指导比例 | |
|
1 |
一、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
225万 |
15% |
≤15% |
|
2 |
苏木镇、嘎查村电商服务站点 | ||||
|
3 |
公共服务中心及站点运营 | ||||
|
4 |
二、健全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
建设和改造旗级物流配送中心 |
450万 |
30% |
≥30% |
|
5 |
建设和改造苏木镇、嘎查村快递物流站点 | ||||
|
6 |
补齐冷链基础设施短板 | ||||
|
7 |
苏木镇、嘎查村快递配送补贴 | ||||
|
8 |
三、推动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
苏木镇、嘎查村商贸流通网络 |
675万 |
45% |
≥40% |
|
9 |
现代信息技术赋能传统商贸流通 | ||||
|
10 |
品牌体系建设 | ||||
|
11 |
标准化体系建设 | ||||
|
12 |
农牧产品销售服务中心 | ||||
|
13 |
四、培育农牧区创业带头人 |
培育农牧区创业带头人 |
150万 |
10% |
≤15% |
|
14 |
合计 |
电子商务进农牧区综合示范项目 |
1500万 |
100% |
100% |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项目工作进度安排表
|
阶段划分 |
时间安排 |
工作内容 |
|
筹备阶段 |
2021年10月—2022年4月 |
制定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工作实施方案,组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具体任务。建立完善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相关程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 |
|
重点实施阶段 |
2022年4月—2022年12月 |
基本建成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培训工作。建设苏木(镇)商贸流通体系,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做好项目档案管理,迎接中期验收。 |
|
全面铺开阶段 |
2023年1月—2023年12月 |
全面建成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三级物流体系、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和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培育工作。健全完善电商政策法规,健全项目实施档案。 |
|
总结提升阶段 |
2024年1月—2024年12月 |
对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营状况、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形成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的经验模式,迎接上级验收。 |
附件1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盘活固定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旗对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关于项目固定资产
第一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标企业、单一采购等形式购置、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固定财产。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通过招投标采购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固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实行示范项目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承办企业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乌拉特中旗电商服务中心负责对本项目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项目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盘点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盘点检查工作;
(三)接受政府和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购置纳入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把资产清查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作为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加以运用,使资产清查工作步入制度化、经常化轨道,做到“家底”常明、情况常明,有效防止资产管理上的前清后乱。
(一)各承办企业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编号填码,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每年要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摸清“家底”,对资产结构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盘活存量资产,防止积压闲置,做到物尽其能,物尽其效;对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成绩显著的中标企业要予以表扬,促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过的资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各中标企业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占有、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待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 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以“先报批,后处置”为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拟处置资产须经过论证或鉴定,大型仪器设备须经由五名以上专家认证。处置资产须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商务局审核后,按处置权限进行处置。
第九条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类资产,由商务局按以下权限进行自主处置:
第十条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资产领用人按照 “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报商务局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二条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清运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达到资产处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收益,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项目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固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杈、使 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 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单位按商务局的统一部署。严格按照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并上报结果。资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部门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单位应汇总固定资产,报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拉特中旗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旗获批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企业。
第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进展情况等工作内容,保证我旗示范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和实施进度。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四条 根据省级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印发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办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公示招投标结果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各承办企业应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各承办企业加强信息报送。并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中标金额和决策过程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对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交易和活动信息,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九条 在政府网站设立“电子商务进农村”专栏,定期公示各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绩效目标、项目承办单位名称、中标金额、完成时限等。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第三方监理对综合示范各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全省和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制定各具体项目验收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佐证材料原件、相关数据等。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的验收材料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由示范项目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未经验收的项目,如根据合同约定需预拨资金,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总额度的50%,其余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项目整体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所有项目的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各承办企业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管,联合第三方监理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所有。
附件3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日常监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要求,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存在的问题,指导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实施,特制定本监管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对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进项目的承办企业进行全过程监管,覆盖设计、实施、验收、运行、维护等项目的进度、质量、效果。具体包括:服务中心、仓储物流、乡村站点、电商培训、区域品牌、农副产品上行供应链体系、宣传推广等各分(子)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情况等。
二、监管内容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进展;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性;中央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盘活固定资产。
三、督查时间
一是季度验收。每季度开展一次实地检查、督查工作,检查、督查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承办企业下发检查情况。
二是召开推进会。每月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通过汇报形式,监理点评推进项目建设。
四、督查方式
日常监管工作是推动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监管出发点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管工作,具体如下:
1.召开会议。召集承办企业,听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汇报,督促承办企业抓紧落实工作任务。
2.电话督导。编制《承办企业负责人联络表》,通过电话向承办企业了解工作任务落实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进行落实。
3.实地督查。深入建设实地,现场了解、指导、检查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促进工作任务落实。
4.发文催办。对经多次督导仍无任何进展的承办单位,我中心将印发催办通知,限时要求承办单位完成催办事项,并书面回复工作进展情况。
五、工作纪律
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2.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有关文件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明确到人,指导、督促示范项目规范、高效开展工作。
附件4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保障专项资金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乌拉特中旗商务局会同财政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要用于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促进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通过机制创新,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选择优势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具有品牌效力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示范带动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资金分配表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改造升级及运营,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及运营,旗镇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农产品上行及供应链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等。对财政资金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项目合同以及国家验收指标,在第三方监理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进度在拨付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与各承办企业企业根据工作通知要求,执行本项目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在政府网站专栏公示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度。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成效、合同任务的履行情况及上级部门发布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等,未通过考核的承办企业将不再给与补贴。
第十条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所有。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成效、合同任务的履行情况及上级部门发布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等,未通过考核的承办企业将不再给与补贴。
第十条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所有。
应链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等。对财政资金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项目合同以及国家验收指标,在第三方监理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进度在拨付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与各承办企业企业根据工作通知要求,执行本项目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在政府网站专栏公示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度。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成效、合同任务的履行情况及上级部门发布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等,未通过考核的承办企业将不再给与补贴。
第十条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