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为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 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 〔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各地要严格按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批准和使用,与建设项目施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勘查、考古、文物保护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审批和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 的土地,但不得以临时用地审批取土场等项目替代采矿许可;
(二) 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优化临时用地选址
(一)建设项目施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制梁场、 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 号)中申请 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同时,临时用地单位应将临时用地占用的合理性、必要性论证,以及是否能够恢复原种 植条件等有关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
(二)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三)临时用地选址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地类认定依据,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临时用地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等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执行。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 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 4 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三)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用地使用人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如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临时用地申请表(见附件 1 ,本文印发后各地以此为准),应说明申请人基本信息、主体项目概况、拟用地现状、拟安排用途、申请使用期限、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 等;
2. 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项目建设依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主体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主体项目为地质勘查项目的,提供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勘查许可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还需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四至范围电子坐标文件(txt)、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总体布局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复垦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方案中应明确耕作表层土剥离再利用工程技术措施;涉及生态保 护红线的,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临时用地生态修复工程技术措施,以及不降低原生态功能的分析;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规范合同签订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现状地类、使用期限、损失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使用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使用人与盟市或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使用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使用人与 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对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需征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五)加强临时用地审查
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验。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组织现场勘验。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临时用地使用人,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土地复垦费专用账户上,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或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代替预存土地 复垦费;对于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采取 承诺方式代替,对纳入当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清单的项目,由考古发掘单位对其所需的临时用地出具复垦承诺书,旗县(市、 区)文物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担保。在申请人提供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支付补偿费用凭证、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在使用临时用地时按照涉及保密的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
(一)加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根据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报盟市或旗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盟市或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复垦方案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3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可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严格临时用地复垦实施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需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恢复,确属不宜复垦为林地草地的,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需按照不宜低于原(或周边)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质量与生产力水平进行复垦。土地复垦应在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完成。确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三)规范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组织自查,并向盟市或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盟市或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验收请示后,会同农牧、林草等部门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及时纳入当年变更调查台账并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及时将复垦情况备案。
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或者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临时用地复垦期限届满后根据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复垦费专用账户中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完成土地复 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承担。
六、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一)做好临时用地信息备案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临时用地项目信息备案审核工作,设专人负责临时用地备案信息的填报与审核工作。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审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 批准文件、公示网址、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录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是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使用的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 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使用的临时用地,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临时用地复垦等信息。对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
(二)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临时用地管理 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 中,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等,核实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复垦等情况。盟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复垦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厅将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对临时用地审批和复垦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将进行通报或公开。对超期 1 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 20%以上的,按规定暂停所在地 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增强工作联动。
(三)加强违法违规用地查处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于未按要求使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临时用地使用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的,按照《土 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临时用地申请表(范本)
2.临时用地审批重点审查内容
3.考古临时用地复垦承诺书(范本)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 年 4 月 30 日
附件1
临时用地申请表(范本)

附件 2
临时用地审批重点审查内容
1. 申请材料、图件是否齐全;
2.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期限的合规性,是否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是否可以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3.用地规模的合理性;
4.临时用地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是否采用以“三调” 为基础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权属
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
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要求,合同中约定 的临时用地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现状地类以及临时用途、使用期限等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合同中是否约定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是否取得其书面同意临时用地的材料;
6.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已取得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临时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土地复垦方案的复垦范围内;是否已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以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形式办理的,保函内容是否合理,担保金额是否充足,有效期限是否覆盖至临时用地复垦期满后一年);
7.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让性,是否采取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是否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8.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已提供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或国家重大项目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9.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是否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用地情况,是否已处理到位;
11.其他必要的内容。
附件3
考古临时用地复垦承诺书(范本)
|
考古发掘单位承诺意见 |
我单位需使用 镇(街道) (村)土地 平方米,用作考古发掘(□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临时性办公生活设施),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 号)等相关规定,做好耕地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并作如下保证: 1.我单位保证按照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执照开展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2.我单位保证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结束后回填发掘区域(□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特此保证。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文物主 管 部门担保意见 |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