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修改版)

  • 来源:投促中心
  • 时间:2024-03-2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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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乌拉特中旗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乌中政发〔2022〕1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予以公布。一、将文件第一条中“依法在乌拉特中旗注册、纳税”修改为“落户我旗”。增加“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对乌拉特中旗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方面有显著促进作用的项目”的内容。

  二、将文件第四条中“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修改为“对优先发展且符合用地标准的产业项目”。

  三、将文件第六条中“从纳税年度起,可以连续五年给予奖励”修改为“从项目盈利年度起给予奖励。”

  四、将文件第十条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励”修改为“企业团队奖励”;将“可以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励”修改为:“可以给予企业奖励,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乌拉特中旗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修改版)

 

  乌拉特中旗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

  优惠政策(修改版)

  为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到乌拉特中旗投资兴业,加快乌拉特中旗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相关政策,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落户我旗,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达到1亿元(含)以上(农畜产品精深加工3000万元<含>以上、现代服务业1000万元<含>以上)及电商产业等轻固定资产投资的其他服务业新建项目,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投资强度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用地标准的新建项目。重点支持现代装备制造、储能、文化旅游、外贸与商贸流通、新材料与特色材料、生态环保、石材高端加工、境外资源转化、现代物流、乡村振兴建设、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等等对乌拉特中旗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方面有显著促进作用的项目。   

  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填补地区产业空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以及上市企业总部设立或搬迁至本旗的,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进行奖励。

  第二条 享受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投资项目办理各类前期手续由投资促进部门全程盯办、职能部门限时快办、监督部门跟踪督办。

  第三条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免费提供“一张蓝图”“区域评估”“政府信息共享”等成果,落实“网上审批”“联合审批”,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第四条 保障土地供应。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使用土地,并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优先发展且符合用地标准的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70%执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使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按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内容、规模、建设期限开工建设并投产运营后,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按照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 投资贡献奖励,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6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从项目盈利年度起给予奖励。

  第七条 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项目,自运营之日起,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餐饮类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外贸类企业年进口额3亿元(含)以上并就资源落地加工的,电商类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并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新引进的大型文旅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家政,汽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其他服务业解决就业30人以上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从纳税年度起,可以连续五年给予奖励。

  第八条 扩链技改奖励,现有企业不新增用地,且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扩链技改项目,按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重组并购奖励,投资方一次出资1亿元以上重组并购旗内企业,且股权不低于51%,实现要约目标的,可以给予投资方收购资金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属于重组并购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或僵尸企业,从重组并购恢复生产经营年度起,可以连续两年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团队奖励,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6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以给予企业奖励,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且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企业不超过5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且全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不超过3人,一次性奖励6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且全年纳税1000万元(含)、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6000万元(含)以上且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不超过2人,一次性奖励40万元: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子女可在巴彦淖尔市公立中小学选择优质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技能培训奖励。需要对新招员工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且人数规模达到相关要求的,报旗就业部门组织第三方培训机构给予免费培训。

  第十二条 土地资源节约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超亿元制造业企业(项目),实施“亩均效益”评价,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含),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专精特新支持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已认定和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应与政府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以及奖补的具体比例或额度,人数等,作为各类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优惠政策享受主体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补贴)的,须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并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争取新能源开发指标消纳项目均不在享受范围内。

  第十六条 旗财政局要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本优惠政策中所有奖补资金均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解决,并于次年兑现。本优惠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实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通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旗两级同一类别优惠政策奖励。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旗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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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修改版)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5日 来源:投促中心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乌拉特中旗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乌中政发〔2022〕1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予以公布。一、将文件第一条中“依法在乌拉特中旗注册、纳税”修改为“落户我旗”。增加“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对乌拉特中旗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方面有显著促进作用的项目”的内容。

  二、将文件第四条中“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修改为“对优先发展且符合用地标准的产业项目”。

  三、将文件第六条中“从纳税年度起,可以连续五年给予奖励”修改为“从项目盈利年度起给予奖励。”

  四、将文件第十条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励”修改为“企业团队奖励”;将“可以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励”修改为:“可以给予企业奖励,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乌拉特中旗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修改版)

 

  乌拉特中旗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

  优惠政策(修改版)

  为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到乌拉特中旗投资兴业,加快乌拉特中旗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相关政策,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落户我旗,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达到1亿元(含)以上(农畜产品精深加工3000万元<含>以上、现代服务业1000万元<含>以上)及电商产业等轻固定资产投资的其他服务业新建项目,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投资强度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用地标准的新建项目。重点支持现代装备制造、储能、文化旅游、外贸与商贸流通、新材料与特色材料、生态环保、石材高端加工、境外资源转化、现代物流、乡村振兴建设、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等等对乌拉特中旗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方面有显著促进作用的项目。   

  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填补地区产业空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以及上市企业总部设立或搬迁至本旗的,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进行奖励。

  第二条 享受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投资项目办理各类前期手续由投资促进部门全程盯办、职能部门限时快办、监督部门跟踪督办。

  第三条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免费提供“一张蓝图”“区域评估”“政府信息共享”等成果,落实“网上审批”“联合审批”,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第四条 保障土地供应。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使用土地,并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优先发展且符合用地标准的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70%执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使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按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内容、规模、建设期限开工建设并投产运营后,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按照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 投资贡献奖励,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6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从项目盈利年度起给予奖励。

  第七条 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项目,自运营之日起,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餐饮类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外贸类企业年进口额3亿元(含)以上并就资源落地加工的,电商类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并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新引进的大型文旅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家政,汽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其他服务业解决就业30人以上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从纳税年度起,可以连续五年给予奖励。

  第八条 扩链技改奖励,现有企业不新增用地,且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扩链技改项目,按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重组并购奖励,投资方一次出资1亿元以上重组并购旗内企业,且股权不低于51%,实现要约目标的,可以给予投资方收购资金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属于重组并购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或僵尸企业,从重组并购恢复生产经营年度起,可以连续两年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团队奖励,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6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以给予企业奖励,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且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企业不超过5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且全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不超过3人,一次性奖励6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且全年纳税1000万元(含)、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6000万元(含)以上且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不超过2人,一次性奖励40万元: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子女可在巴彦淖尔市公立中小学选择优质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技能培训奖励。需要对新招员工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且人数规模达到相关要求的,报旗就业部门组织第三方培训机构给予免费培训。

  第十二条 土地资源节约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超亿元制造业企业(项目),实施“亩均效益”评价,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含),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专精特新支持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已认定和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应与政府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以及奖补的具体比例或额度,人数等,作为各类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优惠政策享受主体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补贴)的,须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并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争取新能源开发指标消纳项目均不在享受范围内。

  第十六条 旗财政局要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本优惠政策中所有奖补资金均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解决,并于次年兑现。本优惠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实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通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旗两级同一类别优惠政策奖励。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旗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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