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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网
  • 时间:2022-10-3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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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进一步明确
  近日,巴彦淖尔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作出详细要求,并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作出明确规定。
  为给已经填报限制招生范围民办学校的家长留出足够时间调整报名信息,全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报名时间延长至5月22日17:00;公办学校报名时间延长至6月2日17:00。
  《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效化解“大校额”“大班额”问题,稳定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源,现就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条件
  各旗县区根据“巴彦淖尔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服务平台”采集的适龄儿童信息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定入学片区,确定招生条件顺位,招生时应优先安排本旗县区户籍且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学,然后再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在辖区内统筹安排其他适龄儿童入学。若出现片区学校学位不能满足本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情况,则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或统筹安排至指定学校入学。
  具有我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适龄儿童的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住宅)地址一致(简称“两个一致”;户主和房产所有人均为法定监护人;此处房产是指完全房产,不包含分割房产,且要求实际居住)。
  (二)适龄儿童的户籍出生时随其法定监护人一方一同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户口无辖区外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无房产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符合“两个一致”要求),视为符合“两个一致”的要求。
  (三)自建住房未能办理房产证且在当地无其他住房(房产在户籍所在地,以市房管局房产登记信息为准)的适龄儿童,经旗县区教育局核实、公示无异议,视为符合“两个一致”的要求。
  (四)因拆迁原因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无固定房产,按户籍地入学(以市房管局房产登记信息为准)。
  (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以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住宅)地址为准。
  (六)已入住新购房屋但暂未办理房产证、小产权房且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网签合同、正式发票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等有效证明材料,按适龄儿童在已入住的新购房屋(住宅)地址就近入学。
  (七)本市的孤儿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二、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一)片区学校学位不能满足本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片区内适龄儿童则通过电脑随机录取,未被录取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指定学校就读。
  (二)同一套住房学段内(小学六年、初中三年、九年一贯制九年)只能有一名适龄儿童在片区内的学校就读(一个家庭多个孩子除外)。中途房屋如有出售或转租,但原学生未毕业,则该套房屋不予办理新生就读,直至原学生在片区内学校正常毕业。
  (三)随法定监护人购房落户的适龄儿童,落户时间截止到2022年5月1日。
  (四)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参加“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时,家长可自愿提出双胞胎(多胞胎)绑定“阳光招生”“阳光分班”申请。
  (五)学校招生顺序排列如下(优先安排第一顺序位,在第一顺序位没有招满的情况下,依次安排剩余顺序位):
  1.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住宅)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
  2.因拆迁原因法定监护人无固定房产,按户籍地入学。
  3.法定监护人购买公寓(不含商用)落户的适龄儿童。
  4.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5.非当地户籍且法定监护人在当地购买住宅的适龄儿童。
  6.随法定监护人一方投靠亲属或租房落户,以及集体户且法定监护人无固定房产的适龄儿童。
  7.非当地户籍且法定监护人在当地租房的适龄儿童。
  8.其他情况。
  三、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按照教育部、自治区相关要求:“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原则上应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的,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盟市招生。各民办学校须按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报名”。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该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网上报名后直接录取。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学校

  小学

  初中

所在地

  招生计划

所在地以外旗县招生计划

所在地

招生计划

所在地以外旗县招生计划

衡越实验学校

  180

  -

  260

  120

鸿文实验中学

  -

  -

  320

  -

旭日学校

  80

  -

  100

  -

竹林学校

  160

  -

  200

  -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跨旗县区招生,以小学毕业学校为依据,不以户籍或居住地为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教育局要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制定小学招生计划,并根据网上信息采集数据和招生计划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旗县区教育局要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续接工作,小学新生学籍注册信息务必真实准确。
  (三)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要求,统一招生时间和程序,按时完成招生,坚决禁止私自招生。如学校违规录取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并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四)各旗县区教育局必须对各项入学材料严格审核,如有疑问必须实地调查。若入学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由旗县区教育局按相关规定重新分配至指定学校。
  (五)各旗县区要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学校多方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五、本文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小学入学招生工作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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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31日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网
  巴彦淖尔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进一步明确
  近日,巴彦淖尔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作出详细要求,并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作出明确规定。
  为给已经填报限制招生范围民办学校的家长留出足够时间调整报名信息,全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报名时间延长至5月22日17:00;公办学校报名时间延长至6月2日17:00。
  《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效化解“大校额”“大班额”问题,稳定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源,现就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条件
  各旗县区根据“巴彦淖尔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服务平台”采集的适龄儿童信息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定入学片区,确定招生条件顺位,招生时应优先安排本旗县区户籍且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学,然后再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在辖区内统筹安排其他适龄儿童入学。若出现片区学校学位不能满足本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情况,则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或统筹安排至指定学校入学。
  具有我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适龄儿童的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住宅)地址一致(简称“两个一致”;户主和房产所有人均为法定监护人;此处房产是指完全房产,不包含分割房产,且要求实际居住)。
  (二)适龄儿童的户籍出生时随其法定监护人一方一同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户口无辖区外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无房产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符合“两个一致”要求),视为符合“两个一致”的要求。
  (三)自建住房未能办理房产证且在当地无其他住房(房产在户籍所在地,以市房管局房产登记信息为准)的适龄儿童,经旗县区教育局核实、公示无异议,视为符合“两个一致”的要求。
  (四)因拆迁原因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无固定房产,按户籍地入学(以市房管局房产登记信息为准)。
  (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以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住宅)地址为准。
  (六)已入住新购房屋但暂未办理房产证、小产权房且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网签合同、正式发票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等有效证明材料,按适龄儿童在已入住的新购房屋(住宅)地址就近入学。
  (七)本市的孤儿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二、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一)片区学校学位不能满足本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片区内适龄儿童则通过电脑随机录取,未被录取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指定学校就读。
  (二)同一套住房学段内(小学六年、初中三年、九年一贯制九年)只能有一名适龄儿童在片区内的学校就读(一个家庭多个孩子除外)。中途房屋如有出售或转租,但原学生未毕业,则该套房屋不予办理新生就读,直至原学生在片区内学校正常毕业。
  (三)随法定监护人购房落户的适龄儿童,落户时间截止到2022年5月1日。
  (四)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参加“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时,家长可自愿提出双胞胎(多胞胎)绑定“阳光招生”“阳光分班”申请。
  (五)学校招生顺序排列如下(优先安排第一顺序位,在第一顺序位没有招满的情况下,依次安排剩余顺序位):
  1.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住宅)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
  2.因拆迁原因法定监护人无固定房产,按户籍地入学。
  3.法定监护人购买公寓(不含商用)落户的适龄儿童。
  4.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5.非当地户籍且法定监护人在当地购买住宅的适龄儿童。
  6.随法定监护人一方投靠亲属或租房落户,以及集体户且法定监护人无固定房产的适龄儿童。
  7.非当地户籍且法定监护人在当地租房的适龄儿童。
  8.其他情况。
  三、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按照教育部、自治区相关要求:“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原则上应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的,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盟市招生。各民办学校须按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报名”。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该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网上报名后直接录取。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学校

  小学

  初中

所在地

  招生计划

所在地以外旗县招生计划

所在地

招生计划

所在地以外旗县招生计划

衡越实验学校

  180

  -

  260

  120

鸿文实验中学

  -

  -

  320

  -

旭日学校

  80

  -

  100

  -

竹林学校

  160

  -

  200

  -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跨旗县区招生,以小学毕业学校为依据,不以户籍或居住地为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教育局要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制定小学招生计划,并根据网上信息采集数据和招生计划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旗县区教育局要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续接工作,小学新生学籍注册信息务必真实准确。
  (三)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要求,统一招生时间和程序,按时完成招生,坚决禁止私自招生。如学校违规录取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并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四)各旗县区教育局必须对各项入学材料严格审核,如有疑问必须实地调查。若入学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由旗县区教育局按相关规定重新分配至指定学校。
  (五)各旗县区要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学校多方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五、本文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小学入学招生工作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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