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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乌拉特中旗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来源:乌拉特中旗政数局
  • 时间:2026-06-0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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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旗司法局依法梳理审核,报旗政府审批同意,现将确认的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29个)
  乌拉特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旗能源局、旗人民防空办公室)
  乌拉特中旗教育局
  乌拉特中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乌拉特中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
  乌拉特中旗民政局
  乌拉特中旗司法局
  乌拉特中旗财政局
  乌拉特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
  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
  乌拉特中旗水利局
  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旗商务局)
  乌拉特中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旗文物局)
  乌拉特中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拉特中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旗矿山安全监管局)
  乌拉特中旗审计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知识产权局)
  乌拉特中旗统计局
  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
  乌拉特中旗医疗保障局
  乌拉特中旗旗委办公室(旗档案局)
  乌拉特中旗旗委宣传部(旗新闻出版版权局)
  乌拉特中旗旗委统战部(旗宗教事务局)
  乌拉特中旗国家保密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7个)
  乌拉特中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授权)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
  乌拉特中旗消防救援大队
  乌拉特中旗气象局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烟草专卖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川井苏木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呼勒斯太苏木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巴音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温更镇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人民政府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17个)
  乌拉特中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受旗住建局委托)
  乌拉特中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乌拉特中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乌拉特中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川井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呼勒斯太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巴音乌兰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温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上述公布的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后,如涉及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设立、分立、合并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旗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报旗政府审批确认后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公告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文件均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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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乌拉特中旗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9日 来源:乌拉特中旗政数局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旗司法局依法梳理审核,报旗政府审批同意,现将确认的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29个)
  乌拉特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旗能源局、旗人民防空办公室)
  乌拉特中旗教育局
  乌拉特中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乌拉特中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
  乌拉特中旗民政局
  乌拉特中旗司法局
  乌拉特中旗财政局
  乌拉特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
  乌拉特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
  乌拉特中旗水利局
  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旗商务局)
  乌拉特中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旗文物局)
  乌拉特中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拉特中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旗矿山安全监管局)
  乌拉特中旗审计局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知识产权局)
  乌拉特中旗统计局
  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
  乌拉特中旗医疗保障局
  乌拉特中旗旗委办公室(旗档案局)
  乌拉特中旗旗委宣传部(旗新闻出版版权局)
  乌拉特中旗旗委统战部(旗宗教事务局)
  乌拉特中旗国家保密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7个)
  乌拉特中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授权)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
  乌拉特中旗消防救援大队
  乌拉特中旗气象局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烟草专卖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川井苏木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呼勒斯太苏木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巴音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温更镇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人民政府
  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人民政府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17个)
  乌拉特中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受旗住建局委托)
  乌拉特中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乌拉特中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乌拉特中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川井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呼勒斯太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巴音乌兰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温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上述公布的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后,如涉及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设立、分立、合并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旗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报旗政府审批确认后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公告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文件均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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