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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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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1-0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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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交通运输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交通运输所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旗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局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编制局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更新相关信息;

  (五)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组织开展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八)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条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责任单位是:

  (一)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乌拉特中旗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第四条 以公开为原则,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上述适用对象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公开内容和不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工作分工;

  2.服务项目、时限、流程和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和标准、缴费方式;  

  3.服务事项、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处理办法;

  4.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二)不公开内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办事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资料汇编等形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除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合理、依法依规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第九条 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形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公开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自评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自评由各公开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书面自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得分情况;

  (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统计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督查由综合办组织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局综合办制订考核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局综合办提前15天向被考核的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并按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局综合办汇总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在全局公示;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10分);

  (二)信息公开投诉情况(10分);

  (三)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完整准确(45分);

  (四)是否按规定的形式、范围和时限公开信息(10分);

  (五)信息更新是否及时(10分);

  (六)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目录进行修订完善(15分)。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领导小组,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2.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3.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4.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5.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6.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7.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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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1日 来源: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交通运输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交通运输所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旗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局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编制局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更新相关信息;

  (五)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组织开展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八)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条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责任单位是:

  (一)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乌拉特中旗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第四条 以公开为原则,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上述适用对象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公开内容和不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工作分工;

  2.服务项目、时限、流程和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和标准、缴费方式;  

  3.服务事项、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处理办法;

  4.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二)不公开内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办事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资料汇编等形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除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合理、依法依规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第九条 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形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公开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自评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自评由各公开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书面自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得分情况;

  (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统计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督查由综合办组织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局综合办制订考核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局综合办提前15天向被考核的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并按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局综合办汇总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在全局公示;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10分);

  (二)信息公开投诉情况(10分);

  (三)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完整准确(45分);

  (四)是否按规定的形式、范围和时限公开信息(10分);

  (五)信息更新是否及时(10分);

  (六)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目录进行修订完善(15分)。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领导小组,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2.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3.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4.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5.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6.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7.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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