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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

  • 来源:统计局
  • 时间:2023-08-3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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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28日 国统字〔1996〕268号)
黑龙江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的请示》(黑统法字〔1996〕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统计行政执法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有法律赋予的统计行政执法权。
  (二)统计检查员,原则上在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设置,也可以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中设置。
  (三)二级主管部门属行政单位编制的,可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统计机构中设置统计检查员,在小范围内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但不宜扩大到事业单位。
  (四)统计检查员对统计违法案件,只有检查权;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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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1日 来源: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28日 国统字〔1996〕268号)
黑龙江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的请示》(黑统法字〔1996〕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统计行政执法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有法律赋予的统计行政执法权。
  (二)统计检查员,原则上在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设置,也可以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中设置。
  (三)二级主管部门属行政单位编制的,可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统计机构中设置统计检查员,在小范围内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但不宜扩大到事业单位。
  (四)统计检查员对统计违法案件,只有检查权;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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