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部门:
现将《乌拉特中旗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审计风险,节约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内审政投字〔202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以政府为建设主体,进行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可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查,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严禁由施工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或支付费用。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结算审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旗财政局、旗审计局备案,报送社会中介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基本情况备案表和结算审查报告。
第六条 旗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查报告的审定金额,备案后拨付工程款。
第七条 旗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查的审计程序、审计档案、审计结果、审计纪律及有关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审计质量监督,重点对政府投资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八条 旗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可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对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查工作进行核查,核查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旗审计局应经常性开展全旗政府投资审计人员教育培训,深刻学习领会审计相关法规、审计工作纪律等规范文件精神,增强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从审的自觉性,强化审计履责意识,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工程造价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正式、规范的审查报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聘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承接的项目转包或分包。参与工程项目前期的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结算编制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结算审查。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报告文书,内容要反映审查过程,包括:项目概况、审查程序、审查方式方法和审查结果,做到内容要素齐全、逻辑清晰、文字简洁。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要及时将结算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在接受审计机关核查时提交。旗审计局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
(一)参审社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审查报告及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合同、招投标、适用规范等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条款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查;
(五)现场踏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重要证据的否充分、可靠、合理、合法、真实;
(七)金额较大的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等计价依据的审查情况;
(八)重大争议问题及主要审增、审减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失赔偿、逾期提供结论文书、结论文书不符合国家规范等的责任追究办法。结算审查合同要明确由虚报工程造价产生审计费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核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提供的审查报告误差率在±5%及以上的;
(三)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将承接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程项目前期的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结算编制,又对同一项目进行结算审查的。
(六)不配合旗审计局实施审计核查的。
(七)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部门:
现将《乌拉特中旗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审计风险,节约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内审政投字〔202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以政府为建设主体,进行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可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查,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严禁由施工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或支付费用。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结算审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旗财政局、旗审计局备案,报送社会中介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基本情况备案表和结算审查报告。
第六条 旗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查报告的审定金额,备案后拨付工程款。
第七条 旗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查的审计程序、审计档案、审计结果、审计纪律及有关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审计质量监督,重点对政府投资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八条 旗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可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对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查工作进行核查,核查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旗审计局应经常性开展全旗政府投资审计人员教育培训,深刻学习领会审计相关法规、审计工作纪律等规范文件精神,增强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从审的自觉性,强化审计履责意识,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工程造价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正式、规范的审查报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聘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承接的项目转包或分包。参与工程项目前期的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结算编制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结算审查。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报告文书,内容要反映审查过程,包括:项目概况、审查程序、审查方式方法和审查结果,做到内容要素齐全、逻辑清晰、文字简洁。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要及时将结算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在接受审计机关核查时提交。旗审计局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
(一)参审社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审查报告及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合同、招投标、适用规范等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条款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查;
(五)现场踏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重要证据的否充分、可靠、合理、合法、真实;
(七)金额较大的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等计价依据的审查情况;
(八)重大争议问题及主要审增、审减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失赔偿、逾期提供结论文书、结论文书不符合国家规范等的责任追究办法。结算审查合同要明确由虚报工程造价产生审计费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核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提供的审查报告误差率在±5%及以上的;
(三)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将承接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程项目前期的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结算编制,又对同一项目进行结算审查的。
(六)不配合旗审计局实施审计核查的。
(七)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