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拉特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乌拉特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9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在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旗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旗县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
(3)霍乱在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旗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49人以下,或者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旗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波及2个以上旗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市级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地(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且疫情已扩散到旗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旗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旗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在我旗流行并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旗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管理原则。旗、苏木(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旗、苏木(镇)两级人民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1 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旗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政府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成员由卫健、交通、公安、财政、民政、教育、市监、发改、宣传、文体旅游广电、农科、林草、住建、人社、工信、民族宗教、生态环境、红十字会、电力、电信、武警等部门组成。
2.2 各部门职责
卫健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调动和协调旗内卫健技术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开展卫生学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涉及的范围、程度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启动预案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甲、乙类重大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并优先运送紧急救助物资、有关标本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人员。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和卫生学调查处理车辆的通畅,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隔离观察以及传染病疫点疫区现场的强制封锁等;密切监控互联网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协助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落实有关措施的行为。
发改部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资金;落实农牧民和城镇困难群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按相关规定报销后不能负担的诊疗等相关费用。
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贫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教育部门:落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负责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对各级各类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市监部门:负责药品市场的监督,杜绝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假药、劣药流入市场;加大各类药械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商品、药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努力防止发生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名义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行为;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宣传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大众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
农科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林草部门: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支付参加医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确属医疗救助和疾病预防工作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简化审核程序;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救助费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工信部门:负责协调原材料供需矛盾,组织生产、流通企业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负责统一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提供治疗、预防、控制所需药械及调运生活必需物资;协调交通等部门保证及时优先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会同和协调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药械和防护、消毒、生活等用品的市场秩序。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民族宗教人士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协助落实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措施、方案、民族语言文字材料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少数民族患者遗体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环境工作的监管,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维护环境安全。
住建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督促用工单位落实针对民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文体旅游广电部门(旅游服务中心):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督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内各涉外宾馆、饭店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的捐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电力部门: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单位等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
电信部门:保持通讯畅通,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武警部队:负责营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协助和支持旗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健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救治、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卫健执法机构:主要协助卫健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国家已建立统一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海关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 预警
旗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健执法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1)旗级及以上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旗卫健行政部门;
(4)旗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旗卫健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旗卫健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要进行总结性报告。
旗卫健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旗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符合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按规定要求上报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自治区卫健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3.5 信息通报与发布
接到通报的旗卫健行政部门应视情况有选择地向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健执法机构进行传达。
旗各级各部门和各系统,对已经发生的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旗卫健行政部门通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旗卫健行政部门接到旗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要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旗内发生,并服从市卫健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进行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疾病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在交通站点建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旗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6)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7)开展群防群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协助卫健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和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健部门
行政工作: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健执法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2)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负责对全旗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5)技术规范培训:按照国家卫健委针对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相应培训。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医疗工作: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和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运转、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检测或送市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应急培训或派出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培训。
卫健执法工作: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健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在旗卫健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健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3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旗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要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或兄弟省市给予支援。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响应措施
4.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旗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旗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健委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支持。
旗卫健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联防联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4.5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旗政府或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旗卫健行政部门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旗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
5.2 奖励
旗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旗人民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活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旗范围内建成符合旗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活、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依托120急救平台,建立相应规模的急救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苏木(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3 卫健执法监督体系
旗卫健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健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监督人员加强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6.1.4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旗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2)专业队伍的建设
各地均应成立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宣传动员和疫情信息报告分析及检验检测队伍。现场调查处理队伍:由卫健、公安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医疗救治队伍:由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组成。
宣传动员队伍:由旗委宣传部牵头,卫健、公安、教育、新闻等相关部门组成。
疫情信息报告分析队伍:卫健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检验检测队伍:由卫健、公安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旗卫健行政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急救中心、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室)为主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其急救反应能力。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旗卫健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5 演练
旗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旗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按照自治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建立旗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储备保供制度,确保物资储备充足和供应渠道顺畅。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2 经费保障
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根据实际需求,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保障资金当年部门预算已安排的,应及时根据有关部门申请拨付到位;当年部门预算未安排的,应根据有关部门申请,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或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予以解决。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4 法律保障
旗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体系。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订、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旗卫健行政部门制订,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并定期进行评价,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乌拉特中旗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鼠疫疫情发生、流行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旗社会经济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应对、依法防控;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拉特中旗行政区域内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
的控制应急处理。
1.5 鼠疫疫情的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指挥全旗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级别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
2.1.1 旗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旗人民政府旗长担任旗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旗卫健委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旗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农牧和科技局、林草局、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卫健委、商务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政府外事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汽车站、旗红十字会等。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鼠疫应急指挥部的成员。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疫区卫生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依法发布鼠疫疫情信息。
发改部门:制定鼠疫应急控制工作发展规划;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向疫区提供用于紧急疫情处理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工信部门:紧急动用旗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和政务网络畅通。
财政部门: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交通部门:(汽车站):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农科部门:负责做好疫区鼠疫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林草部门:负责疫区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商务部门: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监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文体广电旅游部门: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协助职能部门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疫情的关注及协助接待国际组织的考察事宜。
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宣传部门: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地区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储备、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旗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旗鼠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疾控中心分管主任和卫健委疾病预防与卫生应急办主任担任。
2.1.2 苏木镇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苏木镇鼠疫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人群聚集活动和动物活动的控制:鼠疫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和可疑携带病原的动物的活动。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交通卫生检疫:按照规定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旗卫健委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6)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开展群防群控:街道、苏木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健委、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旗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机构和监督机构及其任务
2.3.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旗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由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旗卫健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2.3.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医疗救治机构都是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旗人民医院为我旗救治医院。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所有污染物,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3 卫健执法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的法定监督机构。
具体任务:在旗卫健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 监测与预警
3.1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日常鼠疫监测工作。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应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 旗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旗卫健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旗卫健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国家卫健委,Ⅱ级为自治区卫健委,Ⅲ级为市卫健委,Ⅳ级为旗卫健委。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旗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迅速开展和认真落实各项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组织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按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组织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旗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旗卫健行政部门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 旗卫健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卫健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自治区卫健行政部门。
5.4.3 旗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旗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并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5 Ⅳ级预警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 旗人民政府建立疫区处理组织。旗卫健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健行政部门。
5.5.2 旗卫健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旗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请示,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并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旗卫健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健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时,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我旗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6.1.1 按本方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健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健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盟市卫健行政部门或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旗县卫健行政部门或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
6.1.2 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旗卫健行政部门在做出确认应急反应等级的同时,可报请市卫健行政部门,并由市卫健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等级是否升级的确认。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的终止分别由自治区、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旗卫健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旗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健委和自治区、市、旗卫健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旗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积极开展鼠疫监测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国家统一制订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鼠疫疫源地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鼠疫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积极推广和应用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其中包括:救治、灭鼠、灭蚤、消毒药品,应急防护装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 经费保障:保障鼠疫防治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3 队伍建设
加强鼠疫防治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开展各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培训工作,确保鼠疫防治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8 预案的制订、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根据《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10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拉特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乌拉特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9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在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旗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旗县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
(3)霍乱在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旗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49人以下,或者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旗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波及2个以上旗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市级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地(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且疫情已扩散到旗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旗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旗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在我旗流行并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旗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管理原则。旗、苏木(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旗、苏木(镇)两级人民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1 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旗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政府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成员由卫健、交通、公安、财政、民政、教育、市监、发改、宣传、文体旅游广电、农科、林草、住建、人社、工信、民族宗教、生态环境、红十字会、电力、电信、武警等部门组成。
2.2 各部门职责
卫健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调动和协调旗内卫健技术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开展卫生学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涉及的范围、程度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启动预案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甲、乙类重大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并优先运送紧急救助物资、有关标本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人员。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和卫生学调查处理车辆的通畅,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隔离观察以及传染病疫点疫区现场的强制封锁等;密切监控互联网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协助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落实有关措施的行为。
发改部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资金;落实农牧民和城镇困难群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按相关规定报销后不能负担的诊疗等相关费用。
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贫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教育部门:落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负责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对各级各类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市监部门:负责药品市场的监督,杜绝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假药、劣药流入市场;加大各类药械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商品、药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努力防止发生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名义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行为;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宣传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大众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
农科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林草部门: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支付参加医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确属医疗救助和疾病预防工作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简化审核程序;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救助费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工信部门:负责协调原材料供需矛盾,组织生产、流通企业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负责统一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提供治疗、预防、控制所需药械及调运生活必需物资;协调交通等部门保证及时优先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会同和协调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药械和防护、消毒、生活等用品的市场秩序。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民族宗教人士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协助落实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措施、方案、民族语言文字材料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少数民族患者遗体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环境工作的监管,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维护环境安全。
住建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督促用工单位落实针对民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文体旅游广电部门(旅游服务中心):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督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内各涉外宾馆、饭店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的捐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电力部门: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单位等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
电信部门:保持通讯畅通,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武警部队:负责营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协助和支持旗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健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救治、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卫健执法机构:主要协助卫健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国家已建立统一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海关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 预警
旗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健执法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1)旗级及以上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旗卫健行政部门;
(4)旗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旗卫健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旗卫健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要进行总结性报告。
旗卫健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旗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符合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按规定要求上报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自治区卫健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3.5 信息通报与发布
接到通报的旗卫健行政部门应视情况有选择地向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健执法机构进行传达。
旗各级各部门和各系统,对已经发生的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旗卫健行政部门通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旗卫健行政部门接到旗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要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旗内发生,并服从市卫健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进行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疾病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在交通站点建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旗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6)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7)开展群防群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协助卫健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和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健部门
行政工作: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健执法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2)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负责对全旗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5)技术规范培训:按照国家卫健委针对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相应培训。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医疗工作: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和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运转、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检测或送市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应急培训或派出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培训。
卫健执法工作: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健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在旗卫健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健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3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旗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要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或兄弟省市给予支援。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响应措施
4.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旗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旗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健委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支持。
旗卫健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联防联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4.5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旗政府或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旗卫健行政部门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旗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
5.2 奖励
旗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旗人民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活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旗范围内建成符合旗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活、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依托120急救平台,建立相应规模的急救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苏木(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3 卫健执法监督体系
旗卫健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健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监督人员加强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6.1.4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旗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2)专业队伍的建设
各地均应成立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宣传动员和疫情信息报告分析及检验检测队伍。现场调查处理队伍:由卫健、公安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医疗救治队伍:由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组成。
宣传动员队伍:由旗委宣传部牵头,卫健、公安、教育、新闻等相关部门组成。
疫情信息报告分析队伍:卫健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检验检测队伍:由卫健、公安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旗卫健行政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急救中心、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室)为主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其急救反应能力。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旗卫健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5 演练
旗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旗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按照自治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建立旗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储备保供制度,确保物资储备充足和供应渠道顺畅。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2 经费保障
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根据实际需求,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保障资金当年部门预算已安排的,应及时根据有关部门申请拨付到位;当年部门预算未安排的,应根据有关部门申请,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或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予以解决。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4 法律保障
旗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体系。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订、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旗卫健行政部门制订,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并定期进行评价,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乌拉特中旗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鼠疫疫情发生、流行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旗社会经济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应对、依法防控;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拉特中旗行政区域内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
的控制应急处理。
1.5 鼠疫疫情的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指挥全旗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级别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
2.1.1 旗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旗人民政府旗长担任旗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旗卫健委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旗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农牧和科技局、林草局、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卫健委、商务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政府外事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汽车站、旗红十字会等。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鼠疫应急指挥部的成员。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疫区卫生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依法发布鼠疫疫情信息。
发改部门:制定鼠疫应急控制工作发展规划;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向疫区提供用于紧急疫情处理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工信部门:紧急动用旗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和政务网络畅通。
财政部门: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交通部门:(汽车站):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农科部门:负责做好疫区鼠疫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林草部门:负责疫区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商务部门: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监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文体广电旅游部门: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协助职能部门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疫情的关注及协助接待国际组织的考察事宜。
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宣传部门: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地区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储备、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旗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旗鼠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疾控中心分管主任和卫健委疾病预防与卫生应急办主任担任。
2.1.2 苏木镇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苏木镇鼠疫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人群聚集活动和动物活动的控制:鼠疫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和可疑携带病原的动物的活动。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交通卫生检疫:按照规定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旗卫健委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6)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开展群防群控:街道、苏木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健委、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旗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机构和监督机构及其任务
2.3.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旗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由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旗卫健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2.3.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医疗救治机构都是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旗人民医院为我旗救治医院。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所有污染物,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3 卫健执法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的法定监督机构。
具体任务:在旗卫健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 监测与预警
3.1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日常鼠疫监测工作。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应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 旗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旗卫健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旗卫健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国家卫健委,Ⅱ级为自治区卫健委,Ⅲ级为市卫健委,Ⅳ级为旗卫健委。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旗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迅速开展和认真落实各项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组织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按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组织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旗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旗卫健行政部门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 旗卫健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卫健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自治区卫健行政部门。
5.4.3 旗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旗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并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5 Ⅳ级预警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 旗人民政府建立疫区处理组织。旗卫健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健行政部门。
5.5.2 旗卫健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旗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请示,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并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旗卫健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健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时,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我旗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6.1.1 按本方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健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健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盟市卫健行政部门或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旗县卫健行政部门或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
6.1.2 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旗卫健行政部门在做出确认应急反应等级的同时,可报请市卫健行政部门,并由市卫健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等级是否升级的确认。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的终止分别由自治区、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旗卫健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旗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健委和自治区、市、旗卫健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旗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积极开展鼠疫监测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国家统一制订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鼠疫疫源地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鼠疫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积极推广和应用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其中包括:救治、灭鼠、灭蚤、消毒药品,应急防护装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 经费保障:保障鼠疫防治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3 队伍建设
加强鼠疫防治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开展各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培训工作,确保鼠疫防治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8 预案的制订、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根据《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10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