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 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旗直(驻旗)各相关部门:
现将《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简称草原补奖政策),更好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促进牧草休养生息,恢复草原植被,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全旗草原生态保护与管理现状和草原畜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保护和系统化治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和保护生态环境,深刻领会和认识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总结经验、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监管、加强协作,有效增加植被覆盖率和牧草多样性,让乌拉特中旗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推进的路子,努力实现全旗牧区社会稳定、生态好转、生活宜居。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苏木镇(中心)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是全旗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执法监督主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遇重大案件与苏木镇开展联合执法;核定并发布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并下发各苏木镇(中心)执行;不定期对禁牧休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在每年6月份、12月份组织各苏木镇(中心)对全旗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载畜量进行专项检查,抽检率达70%以上,结果公示并通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定期通报各苏木镇(中心)执法管理情况。
第六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将享受草原生态奖励补助政策的牧户信息登记造册,及时通报旗财政局和旗林业和草原局,为落实好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发放补奖资金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第七条 旗财政局及时拨付管护经费,保障管护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旗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旗农牧和科技局、旗财政局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第八条 各苏木镇(中心)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原则在禁牧、草畜平衡区平均5万亩配备一名专职草原网格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落实管理力度。
草原网格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苏木镇自主聘用草原网格管护人员523名,管护人员每年工资3.6万元。旗财政部门保障草原网格管护人员工资及管护经费,各苏木镇聘请的草原网格管护员工资,由苏木镇根据考核结果统一发放;根据草原管护面积、地类条件、管护难易程度的不同,安排必要管护经费给各苏木镇统筹支配,主要用于执法工作经费。具体为:巴音乌兰苏木40万元/年、甘其毛都镇30万元/年、川井苏木30万元/年、新忽热苏木30万元/年、呼勒斯太苏木30万元/年、温更镇30万元/年。
具体费用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一是上一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二是实施本轮草原补奖过程中的扣罚资金;三是自治区、市、旗三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 各苏木镇是草原补奖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嘎查委员会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嘎查委员会应当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让牧户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并纳入本嘎查的村规民约,使禁牧减畜工作成为广大牧民的自觉行动。建立起牧户诚信档案,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时代风尚。对积极配合、认真执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户,进行奖励并优先安排草原生态修复项目。
第三章 数据核定
第十二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规划设计院提供的数据,结合我旗实际情况,核定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期间,我旗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标准为41.88亩/羊单位。
第十三条 全旗载畜数量按照羊单位计算。具体折合数据为:骆驼折合7个羊单位、马折合6个羊单位、牛折合5个羊单位、驴骡折合3个羊单位、绵羊山羊折合1个羊单位,3个当年仔畜折合1个成年畜。本办法规定未列明的不予核定。牧户是否达到草畜平衡,以草场放牧牲畜数量为准。饲草料储备不足的牧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参与草原补奖政策的禁牧、草畜平衡户必须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严格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相关责任。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因草场未划分到户、存在草场纠纷等原因,不能参与草原补奖政策的草场或牧户,按照草畜平衡管理。
第十五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罚。
按第十七条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扣发标准如下:
(一)超载率达到10%—50%的:
1.第一次被发现超载放牧,责令限期整改;
2.第二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20%的当年补奖资金;
3.第三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50%的当年补奖资金;
4.第四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当年剩余补奖资金,依法解除本轮草原补奖合同,取消其享受本轮补奖政策资格。
(二)超载率达到50%以上的:
1.第一次被发现超载放牧,责令限期整改;
2.第二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50%的当年补奖资金;
3.第三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当年剩余补奖资金;
4.第四次被发现超载放牧,依法解除本轮草原补奖合同,取消其享受本轮补奖政策资格。
(三)在禁牧区和休牧期放牧的:
1.第一次被发现违规放牧,责令立即整改;
2.第二次被发现放牧,扣发50%当年补奖资金;
3.第三次被发现放牧,取消其享受本轮补奖政策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在禁牧和草畜平衡区查获的无人认领牲畜,一律按照无主牲畜对待。对于查获不主动认领的牲畜,对其违法行为30天内不交罚款者,牲畜按照无主畜归集体管理;对主动认领牲畜且补交罚款者,扣除牲畜寄养与管理费后,牲畜归还养殖户。
第十九条 擅自移动或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遇到严重违法、暴力抗法等重大事件,可与旗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过程中,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立案查处、强制执行等工作。涉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三)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旗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苏木镇要细化考核指标,将工作做实做细,严格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旗直相关单位和各苏木镇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与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职责规定由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与《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上级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8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乌拉特中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乌中政办发〔2022〕8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 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旗直(驻旗)各相关部门:
现将《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简称草原补奖政策),更好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促进牧草休养生息,恢复草原植被,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乌拉特中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全旗草原生态保护与管理现状和草原畜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保护和系统化治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和保护生态环境,深刻领会和认识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总结经验、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监管、加强协作,有效增加植被覆盖率和牧草多样性,让乌拉特中旗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推进的路子,努力实现全旗牧区社会稳定、生态好转、生活宜居。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苏木镇(中心)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是全旗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执法监督主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遇重大案件与苏木镇开展联合执法;核定并发布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并下发各苏木镇(中心)执行;不定期对禁牧休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在每年6月份、12月份组织各苏木镇(中心)对全旗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载畜量进行专项检查,抽检率达70%以上,结果公示并通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定期通报各苏木镇(中心)执法管理情况。
第六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将享受草原生态奖励补助政策的牧户信息登记造册,及时通报旗财政局和旗林业和草原局,为落实好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发放补奖资金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第七条 旗财政局及时拨付管护经费,保障管护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旗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旗农牧和科技局、旗财政局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第八条 各苏木镇(中心)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原则在禁牧、草畜平衡区平均5万亩配备一名专职草原网格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落实管理力度。
草原网格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苏木镇自主聘用草原网格管护人员523名,管护人员每年工资3.6万元。旗财政部门保障草原网格管护人员工资及管护经费,各苏木镇聘请的草原网格管护员工资,由苏木镇根据考核结果统一发放;根据草原管护面积、地类条件、管护难易程度的不同,安排必要管护经费给各苏木镇统筹支配,主要用于执法工作经费。具体为:巴音乌兰苏木40万元/年、甘其毛都镇30万元/年、川井苏木30万元/年、新忽热苏木30万元/年、呼勒斯太苏木30万元/年、温更镇30万元/年。
具体费用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一是上一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二是实施本轮草原补奖过程中的扣罚资金;三是自治区、市、旗三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 各苏木镇是草原补奖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嘎查委员会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嘎查委员会应当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让牧户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并纳入本嘎查的村规民约,使禁牧减畜工作成为广大牧民的自觉行动。建立起牧户诚信档案,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时代风尚。对积极配合、认真执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户,进行奖励并优先安排草原生态修复项目。
第三章 数据核定
第十二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规划设计院提供的数据,结合我旗实际情况,核定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期间,我旗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标准为41.88亩/羊单位。
第十三条 全旗载畜数量按照羊单位计算。具体折合数据为:骆驼折合7个羊单位、马折合6个羊单位、牛折合5个羊单位、驴骡折合3个羊单位、绵羊山羊折合1个羊单位,3个当年仔畜折合1个成年畜。本办法规定未列明的不予核定。牧户是否达到草畜平衡,以草场放牧牲畜数量为准。饲草料储备不足的牧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参与草原补奖政策的禁牧、草畜平衡户必须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严格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相关责任。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因草场未划分到户、存在草场纠纷等原因,不能参与草原补奖政策的草场或牧户,按照草畜平衡管理。
第十五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罚。
按第十七条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扣发标准如下:
(一)超载率达到10%—50%的:
1.第一次被发现超载放牧,责令限期整改;
2.第二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20%的当年补奖资金;
3.第三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50%的当年补奖资金;
4.第四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当年剩余补奖资金,依法解除本轮草原补奖合同,取消其享受本轮补奖政策资格。
(二)超载率达到50%以上的:
1.第一次被发现超载放牧,责令限期整改;
2.第二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50%的当年补奖资金;
3.第三次被发现超载放牧,扣发当年剩余补奖资金;
4.第四次被发现超载放牧,依法解除本轮草原补奖合同,取消其享受本轮补奖政策资格。
(三)在禁牧区和休牧期放牧的:
1.第一次被发现违规放牧,责令立即整改;
2.第二次被发现放牧,扣发50%当年补奖资金;
3.第三次被发现放牧,取消其享受本轮补奖政策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在禁牧和草畜平衡区查获的无人认领牲畜,一律按照无主牲畜对待。对于查获不主动认领的牲畜,对其违法行为30天内不交罚款者,牲畜按照无主畜归集体管理;对主动认领牲畜且补交罚款者,扣除牲畜寄养与管理费后,牲畜归还养殖户。
第十九条 擅自移动或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遇到严重违法、暴力抗法等重大事件,可与旗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过程中,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立案查处、强制执行等工作。涉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三)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旗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苏木镇要细化考核指标,将工作做实做细,严格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旗直相关单位和各苏木镇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与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职责规定由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与《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上级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8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乌拉特中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乌中政办发〔2022〕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