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的通知》和《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25〕888号文件批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巴政办发〔202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项目名称: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
二、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主体: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旗境内的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决定成立乌拉特中旗G0616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组,征拆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旗交通运输局局长王岗同志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征拆协调、调度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旗交通运输局:总体负责征拆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相关程序,有序推进征拆工作;同时,根据工程进度收集征拆资料,分批拨付征拆款。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以及用地组件的审核、汇总、上报,协助做好各种耕地的地类确认和面积核量,补充耕地事宜的协调落实、土地供应、办理土地使用证、监督管理临时取(弃)土场等工作。
旗水利局:协助做好防洪灌溉等设施的规划和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工程设施征拆工作。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林草组件材料的初审、上报,林地、草地地类确认和面积查询复函,监督管理临时取(弃)土场工作。
旗文体广电局:负责办理压覆文物审批等相关手续。
旗工信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部门相关管线地缆道移的协调沟通工作。
旗信访局:做好被征拆人信访接待工作,协调督促和帮助业务部门办理回复;做好应诉和司法助诉等工作。
旗公安局:负责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施工过程中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温更镇、德岭山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负责辖区内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等具体工作,调处因征拆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发生阻工等行为;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将各类征占地实地丈量、登记、分解落实到具体产权人,依据补偿标准核算补偿金额,无异议后同被征占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及时足额拨付补偿款;协助解决项目施工中临时用地和电力通讯改移征占地;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土地的组件审核和组织上报以及其他工作。
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征拆范围内的管网、线路设施的改迁工作。
四、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地类
拟征土地位于乌拉特中旗温更镇、德岭山镇、同和太种蓄繁育中心,用地总面积为260.27公顷,其中:农用地246.94公顷、建设用地6.77公顷、未利用地6.56公顷;其中:国有土地63.08公顷、集体土地197.19公顷。
五、征地拆迁基本要求
1.公路征地拆迁过程中,本着节约土地资源、避免土地浪费的原则,公路用地界限两侧出现无法耕种的耕地形成的三角地、夹心地、回牛地和房屋拆迁后剩余的小面积宅基地,由征拆工作组与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参照补偿标准进行生产、生活经营补偿。
2.严格项目用地管理,对于公告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抢建房屋、插苗、栽树等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补偿标准
征地标准执行《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文件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二)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巴政办发〔2024〕9号文件执行。如有异议参照评估价格,由建设单位、征拆工作组、镇人民政府和产权所有人协商后予以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考以上补偿方式处理。
1.该项目用地涉及青苗、树木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遵照巴政办发〔2024〕9号文件执行。
2.房屋补偿支付
房屋补偿款: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单位后,一次性支付完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现状为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费用由产权人承担。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需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等设施,违者不予以评估拆除部分补偿。
3.房屋用途、有效面积的确认
房屋有效面积及用途的认定以有效证件(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证等)为准。无有效证件的,由所在属地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属于依法应该给予补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偿,不属于依法应给予补偿的,依法处理。
4.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5.本项目新建平交路口用地压覆乡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建设单位按设计以平交或通道等形式予以恢复正常的通行能力。
6.公路占用农田灌溉井、渠及输水管道设施,造成农田灌溉系统功能改变的,如施工图中设计的由施工单位恢复,未设计的由所在属地会同旗水利局、当地政府、征拆工作组、公路建设单位,对应恢复的农田灌溉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在不降低原灌溉功能的基础上作出井、渠或管道恢复计划,并依据本方案相应补偿标准计算恢复费用。
7.公路征占地方排灌主干渠道、拦水坝、排水管道等主要水利设施的恢复、改移工程,如施工图中设计的由施工单位恢复,未设计的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征拆办配合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偿拆除、改建所需资金。
七、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程序
沿线各相关镇和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堪技术报告及测量图,将各地类经丈量分解确认到产权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核算出补偿金额,同产权人签订协议。沿线各相关镇和单位将补偿金额汇总后向征拆工作组提出拨款申请,由征拆工作组预拨到各相关镇和单位财政账户,沿线各相关镇和单位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产权人。
八、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九、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所在属地政府和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对于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旗人民政府将依据本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法律救济又不履行的,旗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积极主动配合,确保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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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的通知》和《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25〕888号文件批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巴政办发〔202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项目名称: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
二、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主体: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旗境内的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决定成立乌拉特中旗G0616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组,征拆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旗交通运输局局长王岗同志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征拆协调、调度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旗交通运输局:总体负责征拆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相关程序,有序推进征拆工作;同时,根据工程进度收集征拆资料,分批拨付征拆款。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以及用地组件的审核、汇总、上报,协助做好各种耕地的地类确认和面积核量,补充耕地事宜的协调落实、土地供应、办理土地使用证、监督管理临时取(弃)土场等工作。
旗水利局:协助做好防洪灌溉等设施的规划和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工程设施征拆工作。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林草组件材料的初审、上报,林地、草地地类确认和面积查询复函,监督管理临时取(弃)土场工作。
旗文体广电局:负责办理压覆文物审批等相关手续。
旗工信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部门相关管线地缆道移的协调沟通工作。
旗信访局:做好被征拆人信访接待工作,协调督促和帮助业务部门办理回复;做好应诉和司法助诉等工作。
旗公安局:负责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施工过程中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温更镇、德岭山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负责辖区内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等具体工作,调处因征拆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发生阻工等行为;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将各类征占地实地丈量、登记、分解落实到具体产权人,依据补偿标准核算补偿金额,无异议后同被征占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及时足额拨付补偿款;协助解决项目施工中临时用地和电力通讯改移征占地;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土地的组件审核和组织上报以及其他工作。
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征拆范围内的管网、线路设施的改迁工作。
四、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地类
拟征土地位于乌拉特中旗温更镇、德岭山镇、同和太种蓄繁育中心,用地总面积为260.27公顷,其中:农用地246.94公顷、建设用地6.77公顷、未利用地6.56公顷;其中:国有土地63.08公顷、集体土地197.19公顷。
五、征地拆迁基本要求
1.公路征地拆迁过程中,本着节约土地资源、避免土地浪费的原则,公路用地界限两侧出现无法耕种的耕地形成的三角地、夹心地、回牛地和房屋拆迁后剩余的小面积宅基地,由征拆工作组与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参照补偿标准进行生产、生活经营补偿。
2.严格项目用地管理,对于公告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抢建房屋、插苗、栽树等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补偿标准
征地标准执行《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文件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二)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巴政办发〔2024〕9号文件执行。如有异议参照评估价格,由建设单位、征拆工作组、镇人民政府和产权所有人协商后予以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考以上补偿方式处理。
1.该项目用地涉及青苗、树木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遵照巴政办发〔2024〕9号文件执行。
2.房屋补偿支付
房屋补偿款: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单位后,一次性支付完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现状为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费用由产权人承担。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需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等设施,违者不予以评估拆除部分补偿。
3.房屋用途、有效面积的确认
房屋有效面积及用途的认定以有效证件(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证等)为准。无有效证件的,由所在属地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属于依法应该给予补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偿,不属于依法应给予补偿的,依法处理。
4.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5.本项目新建平交路口用地压覆乡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建设单位按设计以平交或通道等形式予以恢复正常的通行能力。
6.公路占用农田灌溉井、渠及输水管道设施,造成农田灌溉系统功能改变的,如施工图中设计的由施工单位恢复,未设计的由所在属地会同旗水利局、当地政府、征拆工作组、公路建设单位,对应恢复的农田灌溉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在不降低原灌溉功能的基础上作出井、渠或管道恢复计划,并依据本方案相应补偿标准计算恢复费用。
7.公路征占地方排灌主干渠道、拦水坝、排水管道等主要水利设施的恢复、改移工程,如施工图中设计的由施工单位恢复,未设计的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征拆办配合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偿拆除、改建所需资金。
七、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程序
沿线各相关镇和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堪技术报告及测量图,将各地类经丈量分解确认到产权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核算出补偿金额,同产权人签订协议。沿线各相关镇和单位将补偿金额汇总后向征拆工作组提出拨款申请,由征拆工作组预拨到各相关镇和单位财政账户,沿线各相关镇和单位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产权人。
八、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九、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所在属地政府和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对于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旗人民政府将依据本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法律救济又不履行的,旗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积极主动配合,确保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顺利实施。
原文下载: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