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5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十四五’”期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确保中央、自治区对我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政府办公室
1.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情况。负责整理评价年度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相关会议纪要(记录)。主要包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调度环境污染防治、安排城乡环境整治等内容。
2.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情况、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等领域成效类资料。
3.县域概况及其他情况说明。
(二)生态环境分局
1.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2.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监管执法情况。包括监管执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3.落实精准科学治污情况。包括“‘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文件等材料。
4.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
5.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信息、千吨万人水源地监测点信息、苏木镇水源地保护区信息。
6.苏木镇(中心、公司)生活污水收集情况。包括2025年度已开展污水收集苏木镇数量,已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立项文件,验收文件,现场照片等材料。
7.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需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
8.农村环境整治情况。提供已完成整治行政村数量、已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立项文件、验收文件以及照片等材料。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指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9.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
10.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情况。包括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基地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
(三)农牧和科技局
1.畜禽粪污、化肥施用、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2.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信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信息。
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情况。提供2025年全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及政府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等工作台账。
4.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情况。提供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情况。
5.农村环境整治情况。提供已完成整治行政村数量、已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立项文件、验收文件以及照片等材料。
6.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指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四)自然资源局
1.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沙化土地、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2.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情况。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及政府发布实施的正式文件等材料。
3.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情况。提供‘十四五’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及政府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等材料。
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提供评价年由市级或自治区级部门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包括项目批复、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情况、施工照片、竣工验收等材料。
(五)林业和草原局
1.林地、草地、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2.自然保护地建设信息。
3.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情况。提供‘十四五’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及政府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等材料。
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提供评价年由市级或自治区级部门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包括项目批复、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情况、施工照片、竣工验收等材料。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提供县域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说明以及污水管网布置图、评价年新增污水管网建设情况等材料。
2.苏木镇生活垃圾收集情况。提供苏木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的苏木镇占全旗苏木镇数量的比例;各苏木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转运全年汇总台账、月台账以及日台账和垃圾处理现场照片等材料。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提供已完成整治行政村数量、已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立项文件、验收文件以及照片等材料。
4.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指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5.洁源污水处理公司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提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水产生量和污水处理运行全年汇总台账、月台账以及日台账,照片等材料。
(七)财政局
1.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2.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要求提供评价年度经旗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八)统计局
1.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2.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3.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九)海流图镇人民政府
1.海流图镇垃圾处理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2.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提供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全年汇总台账、月台账以及日台账;垃圾场消毒记录;垃圾渗滤液收集处理记录,垃圾处理相关照片等材料。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数据统计、证明材料的填写上报工作。于11月14日前,将相关数据表格、指标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图片等佐证材料电子版报送生态环境分局指定邮箱。报送材料数据需经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统筹推进,于11月18日前完成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待数据通过系统审核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报告及相关 佐证材料。
(三)各相关部门要注意单位换算,严格按照表格、文字材料中要求的单位填报。如有不同单位,填报时需自行换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乌拉特中旗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刘晓庆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四、保障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对接,统筹推进监测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报送工作。要准确把握监测评价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对提供数据资料的把关审核,对于有变化的数据要予以说明。要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管理,对推诿扯皮、虚假报送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原文下载: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5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十四五’”期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确保中央、自治区对我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政府办公室
1.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情况。负责整理评价年度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相关会议纪要(记录)。主要包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调度环境污染防治、安排城乡环境整治等内容。
2.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情况、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等领域成效类资料。
3.县域概况及其他情况说明。
(二)生态环境分局
1.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2.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监管执法情况。包括监管执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3.落实精准科学治污情况。包括“‘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文件等材料。
4.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
5.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信息、千吨万人水源地监测点信息、苏木镇水源地保护区信息。
6.苏木镇(中心、公司)生活污水收集情况。包括2025年度已开展污水收集苏木镇数量,已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立项文件,验收文件,现场照片等材料。
7.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需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
8.农村环境整治情况。提供已完成整治行政村数量、已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立项文件、验收文件以及照片等材料。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指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9.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
10.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情况。包括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基地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
(三)农牧和科技局
1.畜禽粪污、化肥施用、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2.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信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信息。
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情况。提供2025年全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及政府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等工作台账。
4.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情况。提供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情况。
5.农村环境整治情况。提供已完成整治行政村数量、已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立项文件、验收文件以及照片等材料。
6.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指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四)自然资源局
1.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沙化土地、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2.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情况。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及政府发布实施的正式文件等材料。
3.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情况。提供‘十四五’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及政府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等材料。
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提供评价年由市级或自治区级部门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包括项目批复、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情况、施工照片、竣工验收等材料。
(五)林业和草原局
1.林地、草地、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2.自然保护地建设信息。
3.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情况。提供‘十四五’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及政府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等材料。
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提供评价年由市级或自治区级部门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包括项目批复、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情况、施工照片、竣工验收等材料。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提供县域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说明以及污水管网布置图、评价年新增污水管网建设情况等材料。
2.苏木镇生活垃圾收集情况。提供苏木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的苏木镇占全旗苏木镇数量的比例;各苏木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转运全年汇总台账、月台账以及日台账和垃圾处理现场照片等材料。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提供已完成整治行政村数量、已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立项文件、验收文件以及照片等材料。
4.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指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5.洁源污水处理公司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提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水产生量和污水处理运行全年汇总台账、月台账以及日台账,照片等材料。
(七)财政局
1.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2.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要求提供评价年度经旗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八)统计局
1.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2.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3.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九)海流图镇人民政府
1.海流图镇垃圾处理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2.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提供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全年汇总台账、月台账以及日台账;垃圾场消毒记录;垃圾渗滤液收集处理记录,垃圾处理相关照片等材料。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数据统计、证明材料的填写上报工作。于11月14日前,将相关数据表格、指标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图片等佐证材料电子版报送生态环境分局指定邮箱。报送材料数据需经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统筹推进,于11月18日前完成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待数据通过系统审核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报告及相关 佐证材料。
(三)各相关部门要注意单位换算,严格按照表格、文字材料中要求的单位填报。如有不同单位,填报时需自行换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乌拉特中旗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刘晓庆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四、保障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对接,统筹推进监测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报送工作。要准确把握监测评价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对提供数据资料的把关审核,对于有变化的数据要予以说明。要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管理,对推诿扯皮、虚假报送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原文下载: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