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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乌中政办发〔2023〕9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 来源: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时间:2025-11-26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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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中政办发〔2025〕29号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旗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旗人民政府对《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中政办发〔2023〕9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二)购买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有资质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由苏木镇(中心、公司)通过遴选或组建成立动物防疫合作社(公司),确定本辖区内的承接主体,购买期限为3年,3年后根据运行情况再行完善。”修改为“(二)购买方式: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设置与提供服务无关的资格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有资质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由苏木镇(中心、公司)通过遴选或组建成立动物防疫合作社(公司),确定承接主体,购买期限为3年,3年后根据运行情况再行完善。”
  二、将“(三)承接主体:乌拉特中旗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动物防疫专业服务组织。要确保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相对稳定,充分整合原有服务企业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资源。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合作社。”修改为“(三)承接主体:各类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服务组织,不论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域、经营规模,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平等参与。要确保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相对稳定,充分整合原有服务企业、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资源。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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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乌中政办发〔2023〕9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6日 来源: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乌中政办发〔2025〕29号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旗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旗人民政府对《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中政办发〔2023〕9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二)购买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有资质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由苏木镇(中心、公司)通过遴选或组建成立动物防疫合作社(公司),确定本辖区内的承接主体,购买期限为3年,3年后根据运行情况再行完善。”修改为“(二)购买方式: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设置与提供服务无关的资格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有资质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由苏木镇(中心、公司)通过遴选或组建成立动物防疫合作社(公司),确定承接主体,购买期限为3年,3年后根据运行情况再行完善。”
  二、将“(三)承接主体:乌拉特中旗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动物防疫专业服务组织。要确保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相对稳定,充分整合原有服务企业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资源。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合作社。”修改为“(三)承接主体:各类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服务组织,不论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域、经营规模,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平等参与。要确保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相对稳定,充分整合原有服务企业、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资源。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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