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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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受 理 编 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
是否 属实 |
处 理 和 整 改 情 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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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BY202311150111 |
对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件X2NM202204110008调查核实“该公司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在手续不全时2次批取爆破品问题不属实”处理结果不满意,特默特地区、乌兰地区岩金详查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到期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无手续擅自施工作业;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以探代采20多年,为此累计24次延续探矿权。 |
甘其毛都镇、巴音乌兰苏木 |
生态 |
1.关于“对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件X2NM202204110008调查核实‘该公司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在手续不全时2次批取爆破品问题不属实’处理结果不满意,特默特地区、乌兰地区岩金详查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到期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无手续擅自施工作业”的问题不属实。 一是“该公司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在手续不全时2次批取爆破品”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2015年乌拉特中旗西京矿业有限公司与乌拉特中旗众泰爆破有限公司签订矿山爆破施工工程合同。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5年4月23日、2015年11月18日两次为乌拉特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西京矿业特默特矿区、乌兰矿区办理了探矿(槽探)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许可。 2015年6月1日到2015年11月9日,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审批乌中旗众泰爆破公司服务西京公司乌兰矿区所使用的民爆物品包括:审批炸药7次7416公斤,审批雷管3次4200发。2015年11月18日到2015年12月8日,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审批乌中旗众泰爆破公司服务西京公司特默特矿山所使用的民爆物品包括:审批炸药2次2976公斤,审批雷管2次3600发。以上民爆物品于2016年1月10日全部使用完毕。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审批乌中旗众泰爆破公司服务西京公司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所使用的民爆物品符合法律程序。 二是“特默特地区、乌兰地区岩金详查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到期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无手续擅自施工作业”的问题不属实。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特默特地区及乌兰地区岩金普查坑探工程安全设计专篇于2011年12月由长春黄金设计院编制,并于2012年1月18日由原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审通过,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批复有效期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至今,西京矿业有限公司2个探矿权每次延续时所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均经过原市国土资源局评审,《勘查实施方案》均只涉及槽探和钻探工程,不涉及坑探工程。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安监部门只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进行审查,不需对槽探和钻探工程进行审批。2013年以后《勘查实施方案》中就没有坑探工程,不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所以,不存在“特默特地区、乌兰地区岩金详查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到期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无手续擅自施工作业”问题。 2.关于“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以探代采20多年”的问题不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以探代采”正确表述应为“以采代探”。经核查,依据2022年5月旗自然资源局委托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五一有限公司提交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乌兰地区岩金矿窑口地面调查总结》,未发现西京公司在乌兰矿区以采代探违法行为。同时,经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查看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历年《勘查项目审查意见》《探矿权受理申请和监督检查责任表》《现场查看记录表》,市、旗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未发现以采代探情况。 3.关于“为此累计24次延续探矿权”的问题属实。 经核查,乌拉特中旗西京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特默特地区岩金勘探勘查许可证(证号:T15520080402005465),该矿首设期1998年6月30日,有效期为2000年4月6日至2002年3月4日,勘查面积66.09平方公里,2002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分别申请办理了13次探矿权延续及变更手续,最后一次批准有效期限为2021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2日,勘查面积4.88平方公里。 乌拉特中旗西京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乌兰矿区岩金勘探勘查许可证(证号:T15120080402005461),首设日期:2004年9月9日,面积48.72平方公里,有效期2004年9月9日至2005年9月9日。该公司在2005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分别申请办理了11次探矿权延续及变更手续,最后一次批准有效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勘查面积23.42平方公里。 该公司2个探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均依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办理。 |
部分 属实 |
责成旗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巴音乌兰苏木、甘其毛都镇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地质勘查和坑探的监督管理,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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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BY202311150112 |
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南1-2公里处212省道西,大千商贸物流公司2011年至今非法占用草场100亩,建设修车厂、停车场,破坏草原。 |
甘其毛都镇 |
生态 |
关于“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南1-2公里处212省道西,大千商贸物流公司2011年至今非法占用草场约100亩,建设修车厂、停车场,破坏草原”的问题属实。 信访人草场位于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图古日格嘎查,为信访人所承包经营的草场,该草场面积为9287.93亩。其所反映大千商贸物流公司非法占用的问题,经现场核查实际占用面积为96亩。2019年8月,乌拉特中旗原草原监督管理局对大千商贸物流公司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随后将大千商贸物流公司违法占用草场案件移送至旗公安局。2019年8月7日,旗公安局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21年11月18日,旗公安局以该案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该案。草场承包人于2022年4月1日向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内082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大千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占用96亩草原,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该草原上的建筑物,恢复草原植被。 大千商贸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大千商贸公司仍然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再审判决再次维持原判。 2023年7月3日,草场承包者向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执行案件。 |
属实 |
一是按照法院判决书,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0日前强制执行,拆除草场内的违规建筑物。 二是责成甘其毛都镇和旗林草局强化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大千商贸物流公司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并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违规占用草场的植被恢复。 |
阶段性办结 |
无 |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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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受 理 编 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
是否 属实 |
处 理 和 整 改 情 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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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BY202311150111 |
对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件X2NM202204110008调查核实“该公司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在手续不全时2次批取爆破品问题不属实”处理结果不满意,特默特地区、乌兰地区岩金详查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到期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无手续擅自施工作业;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以探代采20多年,为此累计24次延续探矿权。 |
甘其毛都镇、巴音乌兰苏木 |
生态 |
1.关于“对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件X2NM202204110008调查核实‘该公司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在手续不全时2次批取爆破品问题不属实’处理结果不满意,特默特地区、乌兰地区岩金详查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到期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无手续擅自施工作业”的问题不属实。 一是“该公司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在手续不全时2次批取爆破品”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2015年乌拉特中旗西京矿业有限公司与乌拉特中旗众泰爆破有限公司签订矿山爆破施工工程合同。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5年4月23日、2015年11月18日两次为乌拉特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西京矿业特默特矿区、乌兰矿区办理了探矿(槽探)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许可。 2015年6月1日到2015年11月9日,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审批乌中旗众泰爆破公司服务西京公司乌兰矿区所使用的民爆物品包括:审批炸药7次7416公斤,审批雷管3次4200发。2015年11月18日到2015年12月8日,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审批乌中旗众泰爆破公司服务西京公司特默特矿山所使用的民爆物品包括:审批炸药2次2976公斤,审批雷管2次3600发。以上民爆物品于2016年1月10日全部使用完毕。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审批乌中旗众泰爆破公司服务西京公司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所使用的民爆物品符合法律程序。 二是“特默特地区、乌兰地区岩金详查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到期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无手续擅自施工作业”的问题不属实。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特默特地区及乌兰地区岩金普查坑探工程安全设计专篇于2011年12月由长春黄金设计院编制,并于2012年1月18日由原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审通过,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批复有效期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至今,西京矿业有限公司2个探矿权每次延续时所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均经过原市国土资源局评审,《勘查实施方案》均只涉及槽探和钻探工程,不涉及坑探工程。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安监部门只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进行审查,不需对槽探和钻探工程进行审批。2013年以后《勘查实施方案》中就没有坑探工程,不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所以,不存在“特默特地区、乌兰地区岩金详查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到期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无手续擅自施工作业”问题。 2.关于“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以探代采20多年”的问题不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以探代采”正确表述应为“以采代探”。经核查,依据2022年5月旗自然资源局委托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五一有限公司提交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乌兰地区岩金矿窑口地面调查总结》,未发现西京公司在乌兰矿区以采代探违法行为。同时,经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查看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历年《勘查项目审查意见》《探矿权受理申请和监督检查责任表》《现场查看记录表》,市、旗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未发现以采代探情况。 3.关于“为此累计24次延续探矿权”的问题属实。 经核查,乌拉特中旗西京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特默特地区岩金勘探勘查许可证(证号:T15520080402005465),该矿首设期1998年6月30日,有效期为2000年4月6日至2002年3月4日,勘查面积66.09平方公里,2002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分别申请办理了13次探矿权延续及变更手续,最后一次批准有效期限为2021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2日,勘查面积4.88平方公里。 乌拉特中旗西京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乌兰矿区岩金勘探勘查许可证(证号:T15120080402005461),首设日期:2004年9月9日,面积48.72平方公里,有效期2004年9月9日至2005年9月9日。该公司在2005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分别申请办理了11次探矿权延续及变更手续,最后一次批准有效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勘查面积23.42平方公里。 该公司2个探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均依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办理。 |
部分 属实 |
责成旗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巴音乌兰苏木、甘其毛都镇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地质勘查和坑探的监督管理,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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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BY202311150112 |
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南1-2公里处212省道西,大千商贸物流公司2011年至今非法占用草场100亩,建设修车厂、停车场,破坏草原。 |
甘其毛都镇 |
生态 |
关于“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南1-2公里处212省道西,大千商贸物流公司2011年至今非法占用草场约100亩,建设修车厂、停车场,破坏草原”的问题属实。 信访人草场位于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图古日格嘎查,为信访人所承包经营的草场,该草场面积为9287.93亩。其所反映大千商贸物流公司非法占用的问题,经现场核查实际占用面积为96亩。2019年8月,乌拉特中旗原草原监督管理局对大千商贸物流公司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随后将大千商贸物流公司违法占用草场案件移送至旗公安局。2019年8月7日,旗公安局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21年11月18日,旗公安局以该案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该案。草场承包人于2022年4月1日向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内082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大千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占用96亩草原,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该草原上的建筑物,恢复草原植被。 大千商贸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大千商贸公司仍然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再审判决再次维持原判。 2023年7月3日,草场承包者向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执行案件。 |
属实 |
一是按照法院判决书,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0日前强制执行,拆除草场内的违规建筑物。 二是责成甘其毛都镇和旗林草局强化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大千商贸物流公司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并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违规占用草场的植被恢复。 |
阶段性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