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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 来源:商务局
  • 时间:2022-04-01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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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拉特中旗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旗获批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企业。

  第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进展情况等工作内容,保证我旗示范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和实施进度。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四条 根据省级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印发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办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公示招投标结果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各承办企业应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各承办企业加强信息报送。并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中标金额和决策过程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对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交易和活动信息,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九条 在政府网站设立“电子商务进农村”专栏,定期公示各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绩效目标、项目承办单位名称、中标金额、完成时限等。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第三方监理对综合示范各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全省和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制定各具体项目验收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佐证材料原件、相关数据等。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的验收材料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由示范项目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未经验收的项目,如根据合同约定需预拨资金,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总额度的50%,其余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项目整体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所有项目的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各承办企业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管,联合第三方监理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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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1日 来源:商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拉特中旗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旗获批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企业。

  第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进展情况等工作内容,保证我旗示范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和实施进度。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四条 根据省级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印发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办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公示招投标结果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各承办企业应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各承办企业加强信息报送。并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中标金额和决策过程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对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交易和活动信息,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九条 在政府网站设立“电子商务进农村”专栏,定期公示各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绩效目标、项目承办单位名称、中标金额、完成时限等。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第三方监理对综合示范各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全省和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制定各具体项目验收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佐证材料原件、相关数据等。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的验收材料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由示范项目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未经验收的项目,如根据合同约定需预拨资金,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总额度的50%,其余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项目整体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所有项目的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各承办企业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管,联合第三方监理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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