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乌拉特中旗招商引资商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服务接待工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招商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招商引资商务服务接待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二)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三)保证重点项目,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条 招商引资商务接待服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管理,严格审批流程,严控支出标准,严格审计监督。
第二章 接待服务范围
第四条 招商引资接待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请进来到我旗投资考察的区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区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
走出去开展招商引资、参加推介会、对接会、洽谈会、恳谈会、座谈会、发布会、展会等经贸活动,以及小分队招商、项目对接、项目策划研究、客商拜访、商务考察等。
第三章 招商接待服务流程
第五条 信息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将来访企业相关考察信息及投资意向报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建立客商信息库和项目信息库,并根据各企业产业方向推送至各分管副旗长。
第六条 企业来访考察:
(一)无相关凭证(邀请函、拜访函、电子邮件、上级通知)的招商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对临时主动前来对接洽谈项目的客商,可视考察项目内容安排接待,但事后应当及时补办完善接待手续。
(二)各分管副旗长确定接待方案(包括座谈会、考察行程、考察路线),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推送至合作交流中心。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做好沟通对接,预订酒店安排食宿等事项,并根据客人风俗和习惯确定就餐饭店,明确就餐人数,就餐标准、审定菜单。并提前检查餐具、餐桌、餐椅、地毯,卫生,照明、打印就餐座签。
第七条 外出招商考察活动标准:
(一)商务活动期间如需安排商务宴请,餐叙费人均开支标准不超过300元。
(二)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标准执行。招商活动期间组团单位可以根据任务需要租用大巴车、中巴车、商务车及小轿车,费用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标准凭据报销。租用社会车辆后不再重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三)住宿标准比照《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内财行〔2016〕685号)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商务接待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在“公务接待费”预算中列支、分账核算。接待单位应当加强商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要加强预算硬约束,在核定预算范围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商务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商务接待。
第九条 对商务来访人员,接待单位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合作交流协议,区分为全部接待、部分接待和宾客自理。
第十条 接待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商务接待经费,不得扩大商务接待范围,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
第十一条 制定接待费用的内部审批、报销流程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对能够合并的商务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原始消费明细单、正规票据、来访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接待任务清单和商务接待审批单。商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及时依据接待任务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来宾缴费收款收据等票据、来宾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如实填写《公务接待任务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公务活动时间、内容、场所以及住宿、用餐、用车和其他接待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后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部分管理办法参照《鸟拉特中旗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合作交流中心、投资促进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乌拉特中旗招商引资商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服务接待工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招商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招商引资商务服务接待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二)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三)保证重点项目,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条 招商引资商务接待服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管理,严格审批流程,严控支出标准,严格审计监督。
第二章 接待服务范围
第四条 招商引资接待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请进来到我旗投资考察的区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区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
走出去开展招商引资、参加推介会、对接会、洽谈会、恳谈会、座谈会、发布会、展会等经贸活动,以及小分队招商、项目对接、项目策划研究、客商拜访、商务考察等。
第三章 招商接待服务流程
第五条 信息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将来访企业相关考察信息及投资意向报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建立客商信息库和项目信息库,并根据各企业产业方向推送至各分管副旗长。
第六条 企业来访考察:
(一)无相关凭证(邀请函、拜访函、电子邮件、上级通知)的招商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对临时主动前来对接洽谈项目的客商,可视考察项目内容安排接待,但事后应当及时补办完善接待手续。
(二)各分管副旗长确定接待方案(包括座谈会、考察行程、考察路线),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推送至合作交流中心。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做好沟通对接,预订酒店安排食宿等事项,并根据客人风俗和习惯确定就餐饭店,明确就餐人数,就餐标准、审定菜单。并提前检查餐具、餐桌、餐椅、地毯,卫生,照明、打印就餐座签。
第七条 外出招商考察活动标准:
(一)商务活动期间如需安排商务宴请,餐叙费人均开支标准不超过300元。
(二)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标准执行。招商活动期间组团单位可以根据任务需要租用大巴车、中巴车、商务车及小轿车,费用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标准凭据报销。租用社会车辆后不再重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三)住宿标准比照《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内财行〔2016〕685号)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商务接待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在“公务接待费”预算中列支、分账核算。接待单位应当加强商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要加强预算硬约束,在核定预算范围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商务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商务接待。
第九条 对商务来访人员,接待单位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合作交流协议,区分为全部接待、部分接待和宾客自理。
第十条 接待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商务接待经费,不得扩大商务接待范围,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
第十一条 制定接待费用的内部审批、报销流程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对能够合并的商务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原始消费明细单、正规票据、来访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接待任务清单和商务接待审批单。商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及时依据接待任务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来宾缴费收款收据等票据、来宾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如实填写《公务接待任务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公务活动时间、内容、场所以及住宿、用餐、用车和其他接待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后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部分管理办法参照《鸟拉特中旗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合作交流中心、投资促进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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