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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等办法

  • 来源:自然资源局
  • 时间:2023-11-3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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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暂行办法
《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分配使用<br>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0月9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乌中政办发〔2023〕5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据

  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入市土地收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操作指南>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旗自然资源起草了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暂行办法;旗财政局起草了《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旗农牧和科技局起草了《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履行的法定程序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三个办法已经通过文件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在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征求意见经过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对该办法的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并经2023年旗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1.旗自然资源起草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条,内容包括总则,入市主体、途径及条件,入市方式及入市程序,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开发管理,转让、转租和抵押,法律责任、附则等个部分内容。明确了入市前期准备工作和后期建设管理,规范我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2.旗财政局起草《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共十七条,内容包括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收取比例及方式等内容规范了我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3.旗农牧和科技局起草《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共条,内容包括入市土地净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等内容,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规范我旗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行为

  重点说明的事项

  1.入市范围。对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主要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

  2.入市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苏木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苏木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入市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4.收益调节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及再转让方履行缴纳义务。具体缴纳比例由财政局另行制定。

  5.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规定比例留归集体后,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合理使用或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具体分配规则由旗农牧和科技局另行制定。

  四、有效期说明

  上述三个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年,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如办法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冲突,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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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等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 来源:自然资源局
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暂行办法
《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分配使用<br>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0月9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乌中政办发〔2023〕5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据

  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入市土地收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操作指南>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旗自然资源起草了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暂行办法;旗财政局起草了《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旗农牧和科技局起草了《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履行的法定程序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三个办法已经通过文件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在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征求意见经过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对该办法的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并经2023年旗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1.旗自然资源起草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条,内容包括总则,入市主体、途径及条件,入市方式及入市程序,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开发管理,转让、转租和抵押,法律责任、附则等个部分内容。明确了入市前期准备工作和后期建设管理,规范我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2.旗财政局起草《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共十七条,内容包括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收取比例及方式等内容规范了我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3.旗农牧和科技局起草《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共条,内容包括入市土地净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等内容,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规范我旗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行为

  重点说明的事项

  1.入市范围。对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主要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

  2.入市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苏木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苏木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入市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4.收益调节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及再转让方履行缴纳义务。具体缴纳比例由财政局另行制定。

  5.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规定比例留归集体后,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合理使用或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具体分配规则由旗农牧和科技局另行制定。

  四、有效期说明

  上述三个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年,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如办法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冲突,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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