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切实兜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乌拉特中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安排,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方面都发挥了关键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旗委、旗政府历年来也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我旗2019年印发的《乌拉特中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乌中政发〔2019〕8号)制定时依据文件之一是《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民政部文件已经试行了8年多的时间,不少内容已经不能适应低保工作实际,无法满足地方工作需要,民政部于2021年7月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2012年印发的(220号)文件同时废止。2020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明确要求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完善低保制度。
随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进一步强化我旗兜底保障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精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流程,为此,我们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乌拉特中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资格条件、申请及受理、家庭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附则共八章五十二条。在具体条款上,结合我旗实际进行了细化明确。具体有以下几个变化:
(一)简化优化了审核确认流程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简化了办理环节:一是推进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了审核确认权下放的相关要求。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将取消旗县区民政局审核批复及旗县区民政局公示环节;二是不再将民主评议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必要环节,而是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只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缩减了办理时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2019年的认定办法最长办理时限为4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办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对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开展复查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家庭经济状况结束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民主评议,新的《办法》对公示无异议的将不再进行此环节;初审公示7天不变,权限下放的地区不再进行审批公示)。精简了证明材料:实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告知承诺制度,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将承诺事项的义务、内容以及不实承诺所需承担的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规范一次性告知事项,取消收入证明、残疾证明、车辆信息等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预防和惩戒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努力推动形成救助服务对象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救助格局。
(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地
不仅限于人户合一的家庭才可以申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人户分离家庭户籍条件由同一旗县辖区内放宽到全市辖区内,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及不一致的各类情形,分别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地:在我市辖区内,无法进行人户合一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或申请家庭成员在经常居住地生产生活、连续居住时间超过2年以上的家庭,且在户籍地不享受各项惠农补贴待遇的,提供居住证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申请家庭部分成员不在我市辖区内,无法进行人户合一的,可以由户籍在巴彦淖尔市且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适度拓展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是细化完善了低保“单人户”准入条件。2019年《办法》中,可以单独申请低保的情形为: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取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本《办法》细化完善了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情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旗县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是对收入、赡养费、扣减家庭支出核算方式进行了优化。
1.新增了不计入收入的内容。将“‘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各类救助款物”内容列入了不计入收入项目。
2.降低家庭收入核算。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牧区居民)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哺乳期妇女家庭、多重残疾家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家庭扣减系数由0.2降为0.15,具体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15。
3.降低劳动力系数。我旗根据残疾种类和残疾等级设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本《办法》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调整为无劳动能力人员,劳动力系数由原来的0.2降为0。
4.降低赡养费给付核算。一方面降低赡养费核算比例: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核算比例由原来的7%降低2个百分点,降为5%;另一方面降低车辆赡养费给付:子女家庭有正在使用的家庭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营运性车辆、大型农机具的,最低给付父亲或母亲一方年赡养费由原来的1000元降至500元。
5.对刚性支出核算范围做了调整。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
调整医疗费用支出扣减条件:2019年的《办法》中患重特大疾病的,经各项医疗保险保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自付医药费按30%扣减,扣减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同一家庭患慢性病,经各项医疗保险保销后,医保政策政策范围内的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个人实际自付医药费按20%扣减,扣减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0元。以上情况统一调整为:经各项医疗保险保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用,自付5000元内按20%、5001 - 19999元按30%、20000元以上按40%进行扣减。
新增残疾费用支出扣减条件:残疾人用于康复治疗以及购买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的费用,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计算,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细化教育费用支出扣减条件:2019年的《办法》中规定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及以上大学生的家庭,每年按6000元扣减家庭核算收入。本《办法》中,对供养子女数量支出教育费用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了扣减金额:同时供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在读大学生的家庭扣减10000元;同时供养一个高中生(学前教育)和一个大学生的家庭扣减6000元、同时供养二个高中生(学前教育)的家庭扣减4000元、同时供养三个在校学生(学前教育)的家庭扣减6000元。
核算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该家庭当年收入。
(五)主动申请与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相结合
苏木乡镇(街道办)、嘎查村(居)委会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六)优化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予认定情形
一是明确了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为身体健康(劳动能力系数为1)的不予认定为低保对象。二是优化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应符合的条件:家庭仅拥有一套住房(非商品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5㎡的两套房(2018年《办法》中规定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有房屋出租的、有商业用房的、高标准装修的)。有工商注册的家庭,注册金额未超过1.5万元的(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且家庭成员患重病、重残的除外;注册金额超过1.5万元的,但非本人实际注册经营,且确属无法注销、过户的,经公证或其他方式能够证明的除外)(2019年《办法》中规定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虽没有工商注册但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拥有营运性车辆、消费型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除外)、超过5万元(购置价)的大型农机具等其他情况(2019年《办法》中规定拥有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家庭拥有汽车或家庭成员名下虽没有汽车但长期使用车辆的)。三是取消了家庭收入、家庭消费、个人信用及社会责任方面的限制条件,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有限制条件。
(七)对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作了进一步调整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A类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B类低保家庭由每年核查2次调整为每年核查1次,C类低保家庭由每年核查4次调整为每年核查2次。低保对象死亡的,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都可按原享受低保金额给予3-6个月的“渐退帮扶”生活保障。
(八)新增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容错纠错机制
1.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到位,但因信息不对称、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和改革创新中导致工作失误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可从轻、减轻、免予处理。
2.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予以“容错”情形:经“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确定的低保缓退、放宽救助条件、提高救助标准等事项,事后发现为“错救”的;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核实急难对象实际生活状况,采取“先行救助”,出现“错救”的;因申请对象刻意隐瞒,虽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核查手段未能发现,导致“错救”的;其他应予容错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