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为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旗交通运输局或旗交通运输局驻派纪检组举报投诉。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必须设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旗交通运输局或旗交通运输局驻派纪检组)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交通运输局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部门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部门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旗交通运输局或旗交通运输局驻派纪检组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接办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及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信箱地址:鸿雁大街与乌加河北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
邮编:015300
来访地址:鸿雁大街与乌加河北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三楼303驻派纪检组办公室
投诉举报电话:0478-7977052
电子邮箱:wltzqzdb@163.com
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为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旗交通运输局或旗交通运输局驻派纪检组举报投诉。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必须设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旗交通运输局或旗交通运输局驻派纪检组)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交通运输局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部门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部门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旗交通运输局或旗交通运输局驻派纪检组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接办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及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信箱地址:鸿雁大街与乌加河北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
邮编:015300
来访地址:鸿雁大街与乌加河北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三楼303驻派纪检组办公室
投诉举报电话:0478-7977052
电子邮箱:wltzqzd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