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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来源:交通运输局
  • 时间:2022-11-0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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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旗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提升服务群众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将《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2、《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3、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

  拉特中旗交通运输 

  2021827    

  附件1

  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

  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服务等信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围绕公路建设运营、行业管理等重点领域,积极衔接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探索规范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到2021年底,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基本完成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效提升,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新突破。围绕与人民群众结合紧密的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积极探索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组织机构,形成规范实用、便捷高效的制度机制,达到有人员、有制度、有平台,积极发布服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稳步推进详实方案要按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要求,研究制定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将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纳入2021年信息公开重点任务清单,进行任务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确保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地落实。8月31日前,各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照此工作方案,对现有工作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交通运输局办公室302室

  (二)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指导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全面梳理当前正在实施的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清理与最新精神不一致的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有人员、有制度、有平台。及时衔接交通运输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三)编制完善公开目录。根据交通运输局工作实况,全面梳理与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相关服务信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或相关企业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对象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关于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和反应问题较多的交通运输信息以及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编制完善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并按时公开发布,方便群众办事。

  (四)严格信息公开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股室和具体负责人,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做到内容真实、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对信息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单位负责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按照务实管用,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确定公开渠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信息公开窗口通常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上公众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充分用好信息公开栏、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电子屏等公开载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公开信息及时更新。积极发挥各单位网站和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旗人民政府网站等各类宣传渠道作用,打造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公开平台,增强信息发布的广度和深度。

  (六)打造试点示范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旗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作为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试点单位,指导其不断探索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总结先进经验并向全系统推广,进而带动交通运输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七)强化信息公开监督。加强对交通运输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指导交通运输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拓展渠道,接受投诉、评议、听证、质询等群众监督,加强自我约束,促进服务效能提升。对不依规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或其他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综合运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确保信息公开责任落实。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根据《关于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乌中政公办发[2021]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细化工作措施,安排部署交通运输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二)推进落实阶段(2021年10月至11月)。指导交通运输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梳理规定、规范制度,安排人员、建立机制,完善平台、拓展渠道,探索运行、提升实践,通过加强交流培训、组织督导检查等途径,有力推动交通运输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2月)。组织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认真总结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并提出意见建议,并于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报局综合办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作为维护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来推进,成立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全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切实抓好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旗委、政府有关规定,建立责任管理体系,强化行业监管,明确信息公开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走在前、当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局机关各股室及时督促局属事业单位及交通运输监管企业,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层层传达压力,推动形成狠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三)开展督导检查。局机关相关室要加强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实施组织检查、抽查、全程跟踪督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局综合办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的汇报,对成效显著、增比进位突出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进行通报。

  附件2

  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交通运输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交通运输所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旗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局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编制局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更新相关信息;

  (五)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组织开展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八)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条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责任单位是:

  (一)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乌拉特中旗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第四条 以公开为原则,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上述适用对象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公开内容和不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工作分工;

  2.服务项目、时限、流程和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和标准、缴费方式;  

  3.服务事项、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处理办法;

  4.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二)不公开内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办事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资料汇编等形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除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合理、依法依规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第九条 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形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公开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自评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自评由各公开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书面自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得分情况;

  (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统计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督查由综合办组织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局综合办制订考核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局综合办提前15天向被考核的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并按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局综合办汇总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在全局公示;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10分);

  (二)信息公开投诉情况(10分);

  (三)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完整准确(45分);

  (四)是否按规定的形式、范围和时限公开信息(10分);

  (五)信息更新是否及时(10分);

  (六)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目录进行修订完善(15分)。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领导小组,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2.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3.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4.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5.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6.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7.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为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旗交通运输局或旗交通运输局驻派纪检组举报投诉。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必须设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旗交通运输局或旗交通运输局驻派纪检组)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交通运输局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部门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部门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旗交通运输局或旗交通运输局驻派纪检组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接办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及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信箱地址:鸿雁大街与乌加河北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

  邮编:015300

  来访地址:鸿雁大街与乌加河北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三楼303驻派纪检组办公室

  投诉举报电话0478-7977052

  电子wltzqzd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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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1日 来源: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旗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提升服务群众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将《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2、《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3、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

  拉特中旗交通运输 

  2021827    

  附件1

  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

  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服务等信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围绕公路建设运营、行业管理等重点领域,积极衔接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探索规范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到2021年底,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基本完成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效提升,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新突破。围绕与人民群众结合紧密的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积极探索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组织机构,形成规范实用、便捷高效的制度机制,达到有人员、有制度、有平台,积极发布服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稳步推进详实方案要按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要求,研究制定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将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纳入2021年信息公开重点任务清单,进行任务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确保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地落实。8月31日前,各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照此工作方案,对现有工作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交通运输局办公室302室

  (二)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指导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全面梳理当前正在实施的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清理与最新精神不一致的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有人员、有制度、有平台。及时衔接交通运输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三)编制完善公开目录。根据交通运输局工作实况,全面梳理与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相关服务信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或相关企业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对象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关于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和反应问题较多的交通运输信息以及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编制完善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并按时公开发布,方便群众办事。

  (四)严格信息公开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股室和具体负责人,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做到内容真实、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对信息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单位负责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按照务实管用,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确定公开渠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信息公开窗口通常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上公众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充分用好信息公开栏、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电子屏等公开载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公开信息及时更新。积极发挥各单位网站和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旗人民政府网站等各类宣传渠道作用,打造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公开平台,增强信息发布的广度和深度。

  (六)打造试点示范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旗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作为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试点单位,指导其不断探索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总结先进经验并向全系统推广,进而带动交通运输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七)强化信息公开监督。加强对交通运输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指导交通运输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拓展渠道,接受投诉、评议、听证、质询等群众监督,加强自我约束,促进服务效能提升。对不依规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或其他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综合运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确保信息公开责任落实。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根据《关于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乌中政公办发[2021]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细化工作措施,安排部署交通运输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二)推进落实阶段(2021年10月至11月)。指导交通运输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梳理规定、规范制度,安排人员、建立机制,完善平台、拓展渠道,探索运行、提升实践,通过加强交流培训、组织督导检查等途径,有力推动交通运输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2月)。组织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认真总结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并提出意见建议,并于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报局综合办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作为维护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来推进,成立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全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切实抓好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旗委、政府有关规定,建立责任管理体系,强化行业监管,明确信息公开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走在前、当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局机关各股室及时督促局属事业单位及交通运输监管企业,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层层传达压力,推动形成狠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三)开展督导检查。局机关相关室要加强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实施组织检查、抽查、全程跟踪督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局综合办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的汇报,对成效显著、增比进位突出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进行通报。

  附件2

  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交通运输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交通运输所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旗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局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编制局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更新相关信息;

  (五)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组织开展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八)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条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责任单位是:

  (一)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乌拉特中旗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第四条 以公开为原则,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上述适用对象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公开内容和不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工作分工;

  2.服务项目、时限、流程和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和标准、缴费方式;  

  3.服务事项、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处理办法;

  4.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二)不公开内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办事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资料汇编等形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除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合理、依法依规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第九条 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形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公开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自评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自评由各公开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书面自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得分情况;

  (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统计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督查由综合办组织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局综合办制订考核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局综合办提前15天向被考核的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并按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局综合办汇总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在全局公示;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10分);

  (二)信息公开投诉情况(10分);

  (三)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完整准确(45分);

  (四)是否按规定的形式、范围和时限公开信息(10分);

  (五)信息更新是否及时(10分);

  (六)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目录进行修订完善(15分)。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领导小组,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2.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3.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4.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5.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6.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7.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为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旗交通运输局或旗交通运输局驻派纪检组举报投诉。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必须设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旗交通运输局或旗交通运输局驻派纪检组)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交通运输局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部门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部门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旗交通运输局或旗交通运输局驻派纪检组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旗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接办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及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信箱地址:鸿雁大街与乌加河北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

  邮编:015300

  来访地址:鸿雁大街与乌加河北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三楼303驻派纪检组办公室

  投诉举报电话0478-7977052

  电子wltzqzd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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