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水利事业服务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灌排与河湖长制工作中心、乌拉特中旗蒙江供水有限公司、乌拉特中旗嵘蒙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乌拉特中旗水利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乌拉特中旗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乌拉特中旗水利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2、《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3、《乌拉特中旗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
乌拉特中旗水利局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1
乌拉特中旗水利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信息
公开工作方案
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苦练内功、增强本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发展为重要内容,推动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深入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围绕全旗水利工程建设、水产事业发展、水资源管理、农村牧区饮水、水土保持治理、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灌溉排水、河湖长制管理、等重点领域,积极衔接旗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到2021年底,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基本完成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水利领域服务水平有效提升,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新突破。围绕与人民群众结合紧密的水利局公共企业单位,积极探索信息公开工作,形成规范实用、便捷高效的制度机制,达到有制度、有平台,积极发布服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工作制度。各二级单位、企业要按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研究制定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将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纳入2021年信息公开重点任务清单,进行任务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确保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地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照此工作方案,对现有工作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司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于12月20日前报旗水利局办公室。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指导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全面梳理当前正在实施的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清理与最新精神不一致的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有人员、有制度、有平台。及时衔接市水利局、旗政务服务局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要求,待交市水利局、旗政务服务局出台相关规章后,参照制定出台配套文件。
(三)探索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根据水利领域行业特点,全面梳理与人民群众日常相关服务信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或相关企业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和服务对象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关于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和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等五类信息,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探索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并按时公开发布,方便群众办事。
(四)加强信息公开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坚持底线思维,建立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做到内容真实、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对信息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单位负责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按照务实管用,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确定公开渠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信息公开窗口通常以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充分用好信息公开栏、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等公开载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公开信息及时更新。
(六)强化信息公开监督。加强对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指导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拓展渠道,接受投诉、评议、听证、质询等群众监督,加强自我约束,促进服务效能提升。对不依规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或其他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综合运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确保信息公开责任落实。
附件2
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二条 以公开为原则,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服务项目、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和标准、缴费方式。
(三)服务事项、工作规则、行为准则、标准、违约责任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处理办法。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五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或单位网站;
(二)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形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除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三)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五)办事公开内容弄虚作假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乌拉特中旗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为不依法履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旗水利局纪检组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纪检组)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接办理举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及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来信地址: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水利巴音街水利局,邮编:015300。
来访地址: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水利巴音街水利局二楼纪检室
投诉举报电话:0478-5910231
电子邮箱: zqswj@163.com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水利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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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乌拉特中旗水利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乌拉特中旗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乌拉特中旗水利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2、《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3、《乌拉特中旗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
乌拉特中旗水利局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1
乌拉特中旗水利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信息
公开工作方案
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苦练内功、增强本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发展为重要内容,推动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深入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围绕全旗水利工程建设、水产事业发展、水资源管理、农村牧区饮水、水土保持治理、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灌溉排水、河湖长制管理、等重点领域,积极衔接旗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到2021年底,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基本完成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水利领域服务水平有效提升,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新突破。围绕与人民群众结合紧密的水利局公共企业单位,积极探索信息公开工作,形成规范实用、便捷高效的制度机制,达到有制度、有平台,积极发布服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工作制度。各二级单位、企业要按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研究制定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将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纳入2021年信息公开重点任务清单,进行任务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确保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地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照此工作方案,对现有工作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司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于12月20日前报旗水利局办公室。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指导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全面梳理当前正在实施的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清理与最新精神不一致的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有人员、有制度、有平台。及时衔接市水利局、旗政务服务局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要求,待交市水利局、旗政务服务局出台相关规章后,参照制定出台配套文件。
(三)探索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根据水利领域行业特点,全面梳理与人民群众日常相关服务信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或相关企业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和服务对象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关于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和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等五类信息,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探索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并按时公开发布,方便群众办事。
(四)加强信息公开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坚持底线思维,建立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做到内容真实、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对信息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单位负责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按照务实管用,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确定公开渠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信息公开窗口通常以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充分用好信息公开栏、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等公开载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公开信息及时更新。
(六)强化信息公开监督。加强对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指导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拓展渠道,接受投诉、评议、听证、质询等群众监督,加强自我约束,促进服务效能提升。对不依规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或其他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综合运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确保信息公开责任落实。
附件2
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二条 以公开为原则,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服务项目、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和标准、缴费方式。
(三)服务事项、工作规则、行为准则、标准、违约责任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处理办法。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五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或单位网站;
(二)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形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除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三)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五)办事公开内容弄虚作假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乌拉特中旗水利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为不依法履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旗水利局纪检组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纪检组)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接办理举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及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来信地址: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水利巴音街水利局,邮编:015300。
来访地址: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水利巴音街水利局二楼纪检室
投诉举报电话:0478-5910231
电子邮箱: zqswj@163.com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