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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来源:政府办
  • 时间:2024年07月22日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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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和相关单位:

  为加强超采区治理及农业灌溉地下水精细化管理,提高用户节水意识,遏制地下水超采,持续恢复生态环境。现将《乌拉特旗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乌拉特中旗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水资源配置利用规划》,我旗地下水年用水量管控指标为1.61亿立方米,旗水利部门许可农业灌溉地下水量1.22亿立方米,全旗井灌区涉及耕地96.82万亩,亩均可用水量仅为126立方米,地下水灌溉供需矛盾非常突出,超采区治理形势异常严峻。为加强超采区治理及农业灌溉地下水精细化管理,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结合我旗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以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为目标,本着提高用户节水意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水,遏制地下水超采,持续恢复生态环境,有力支撑我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按照农业节水增效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用水定额管理,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定额用水采取加价收费。

  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收取水费主要用于井灌区节水工程改造和节水奖励,保障农业节水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坚持公开透明、稳妥推进。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及发改、水利等部门负责做好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相关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农业节水良好氛围。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4〕27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的通知》(内水农〔2023〕6号)、《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发改委 财政局 农牧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水发〔2023〕201号)、《乌拉特中旗水利局 发改委关于〈乌拉特中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测算方案〉的报告》(乌中水发〔2024〕46号)等法规文件编制本指导意见。

  四、分配计划

  2024年水量分配按照农业灌溉地下水许可水量作为初始水权,依据农业灌溉“大起底”面积分配到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分配到具体嘎查村及牧业分场,嘎查村及牧场分场再分配到井到户。水量分配实行计划管理:以亩均126立方米作为定额水量,超出定额水量部分执行阶梯水价,超用水量不得超过定额水量的2倍。以机电井为单元,根据灌溉面积乘以亩均计划用水分配水量。用水户在所分水量指标内,依据各自土地情况、灌溉方式和种植结构自行安排用水。

  五、水费征收

  根据《乌拉特中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测算方案》,按照井灌区运行成本水价为0.36元/立方米(不含电费),全成本水价为0.54元/立方米(不含电费),结合农民承受能力范围,基础水价不低于运行成本水价。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定价,并根据实际用水量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同一区域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亩用水量在定额水量以内的不收取水费,超出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费征收共分两个阶梯:第一阶梯,每亩用水量超出定额水量1倍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基础水价收取水费;第二阶梯,每亩用水量超出定额水量1倍以上2倍以内的,超出部分按不低于基础水价2倍收取水费。

  六、水费使用

  水费收入要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服务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励、用于农业灌溉设施的维护、计量设施的安装与升级完善和节水工程、节水技术的改造、节水宣传等。对实现节水控水目标的苏木镇、中心公司给予奖励,也可对在开展深度节水控水工作中成效显著的村组集体、企业合作组织及四级井长给予奖励,要切实加强水费征收、使用的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水价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效落实

  (二)规范协商程序。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以村组为单位,严格按程序进行协商定价,最终收费标准以协商水价为准,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等行为。

  (三)强化执法力度。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开垦耕地、取用地下水、私自破坏智能计量设施设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灌溉智能计量设备的持续稳定运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要加大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超采区治理和开展农业灌溉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等内容的宣传培训力度,让群众树立节约用水、保护生态意识。同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运用滴灌技术,特别是对井长要进行专门培训,根据分配水量进行合理灌溉,以减少水资源的损失浪费。

  (五)加大监督考核。各相关苏木镇要依据指导意见及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将农业地下水灌溉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实绩考核范围,旗纪委、旗委督查室对农业地下水灌溉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推进情况列入督查工作重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切实将井灌区农业用水控制在限额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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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2日 16:49 来源:政府办
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和相关单位:

  为加强超采区治理及农业灌溉地下水精细化管理,提高用户节水意识,遏制地下水超采,持续恢复生态环境。现将《乌拉特旗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乌拉特中旗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水资源配置利用规划》,我旗地下水年用水量管控指标为1.61亿立方米,旗水利部门许可农业灌溉地下水量1.22亿立方米,全旗井灌区涉及耕地96.82万亩,亩均可用水量仅为126立方米,地下水灌溉供需矛盾非常突出,超采区治理形势异常严峻。为加强超采区治理及农业灌溉地下水精细化管理,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结合我旗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以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为目标,本着提高用户节水意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水,遏制地下水超采,持续恢复生态环境,有力支撑我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按照农业节水增效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用水定额管理,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定额用水采取加价收费。

  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收取水费主要用于井灌区节水工程改造和节水奖励,保障农业节水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坚持公开透明、稳妥推进。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及发改、水利等部门负责做好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相关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农业节水良好氛围。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4〕27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的通知》(内水农〔2023〕6号)、《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发改委 财政局 农牧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水发〔2023〕201号)、《乌拉特中旗水利局 发改委关于〈乌拉特中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测算方案〉的报告》(乌中水发〔2024〕46号)等法规文件编制本指导意见。

  四、分配计划

  2024年水量分配按照农业灌溉地下水许可水量作为初始水权,依据农业灌溉“大起底”面积分配到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分配到具体嘎查村及牧业分场,嘎查村及牧场分场再分配到井到户。水量分配实行计划管理:以亩均126立方米作为定额水量,超出定额水量部分执行阶梯水价,超用水量不得超过定额水量的2倍。以机电井为单元,根据灌溉面积乘以亩均计划用水分配水量。用水户在所分水量指标内,依据各自土地情况、灌溉方式和种植结构自行安排用水。

  五、水费征收

  根据《乌拉特中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测算方案》,按照井灌区运行成本水价为0.36元/立方米(不含电费),全成本水价为0.54元/立方米(不含电费),结合农民承受能力范围,基础水价不低于运行成本水价。各苏木镇、中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定价,并根据实际用水量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同一区域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亩用水量在定额水量以内的不收取水费,超出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费征收共分两个阶梯:第一阶梯,每亩用水量超出定额水量1倍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基础水价收取水费;第二阶梯,每亩用水量超出定额水量1倍以上2倍以内的,超出部分按不低于基础水价2倍收取水费。

  六、水费使用

  水费收入要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服务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励、用于农业灌溉设施的维护、计量设施的安装与升级完善和节水工程、节水技术的改造、节水宣传等。对实现节水控水目标的苏木镇、中心公司给予奖励,也可对在开展深度节水控水工作中成效显著的村组集体、企业合作组织及四级井长给予奖励,要切实加强水费征收、使用的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水价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效落实

  (二)规范协商程序。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以村组为单位,严格按程序进行协商定价,最终收费标准以协商水价为准,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等行为。

  (三)强化执法力度。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开垦耕地、取用地下水、私自破坏智能计量设施设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灌溉智能计量设备的持续稳定运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苏木镇、中心公司要加大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超采区治理和开展农业灌溉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等内容的宣传培训力度,让群众树立节约用水、保护生态意识。同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运用滴灌技术,特别是对井长要进行专门培训,根据分配水量进行合理灌溉,以减少水资源的损失浪费。

  (五)加大监督考核。各相关苏木镇要依据指导意见及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将农业地下水灌溉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实绩考核范围,旗纪委、旗委督查室对农业地下水灌溉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推进情况列入督查工作重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切实将井灌区农业用水控制在限额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