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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02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乌中政办发〔2024〕49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06日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时间:2024年06月10日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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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摸清我旗境内土地、矿山、规划领域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增量、清存量,持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维护自然资源领域良好秩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大起底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67号)文件要求,经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行动,制定本方案。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6

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专项整治暨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考察巴彦淖尔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未批先建等突出问题,持续采取严起来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资源安全底线,切实维护我旗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全力提升自然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任务目标

(一)排查违法违规用地方面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大起底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4号)文件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自主摸排为主,结合日常巡查、审计、巡视及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全面排查全旗范围内的违法用地问题,要充分摸清事实,明确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主体、地类面积等基本信息。在排查违法违规用地行动中重点排查整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特别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房问题;超出用地手续批准范围少批多占的;未取得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其他非法占地行为;排查全旗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是否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使用、改变规定的批准用途、超期使用、到期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全旗范围内设施农业项目是否依法批准使用,用地主体是否按要求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存在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苏木镇政府是否存在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行为。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农牧和科技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二)排查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方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67号)文件要求,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围绕矿权审批、矿业用地监管、矿产开采、生态修复等方面,对全旗范围内的各矿山企业及易发生盗采矿产资源的地区,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违规审批、登记出让矿业权问题

排查整治全旗范围内违规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影响公开公平竞争出让;未按照公告要求公告;未按照招拍挂价格限定条件及相关规则确定受让人;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新设矿业权;新设战略性矿产资源矿业权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问题。

2.未按照规定进行生态修复治理问题

排查整治全旗范围内矿山企业未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未按照年度治理计划开展矿山治理;未按期足额计提基金;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年度评估意见或验收材料等问题。

3.矿业违法占地、私挖盗采违法占地问题

排查整治全旗范围内矿业权范围内的采坑、排土场、工业广场、洗选矿厂违法占地问题(违法占地项目仅有部分位于矿业权范围内的,不进行拆分,项目整体纳入排查整治范围);排查整治因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导致的违法占地问题。

4.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开采等矿产资源问题

排查整治全旗范围内私挖盗采矿产资源问题;矿山企业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开采矿产资源问题;矿山企业仅取得勘查许可证而实施开采矿产资源问题或无证勘查问题;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改变开采方式开采问题;是否存在以各类工程为名违法盗采矿产资源问题;矿山企业是否按照要求设立标识牌及范围界桩、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的违法违规行为;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新忽热苏木、石哈河镇、温更镇、德岭山镇、乌加河镇、呼勒斯太苏木、甘其毛都镇、川井苏木、巴音乌兰苏木、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

(三)排查规划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方面

1.排查辖区范围内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2.排查辖区范围内企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整改2022年、 2023年自然资源例行督察未整改到位问题、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未整改到位问题和2022-2023年度卫片执法发现违法用地问题

1.2022年耕地保护督察我旗有1个尚未整改到位问题;2023年自然资源例行督察我旗有3个尚未整改到位问题;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我旗有4个未整改到位问题。各相关苏木镇、旗直相关单位要落实落细整改主体责任,形成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共同推进问题整改。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严把入口关,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可靠,符合销号要求。

2.2022年至2023年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尚未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问题共计175个。核实确属违法违规问题的、达到立案条件的,各相关苏木镇、旗直相关单位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完成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查处到位后,符合完善用地条件的,在完成查处后,5日内报有关部门审批;需拆除复耕的,原则上在完成查处后1个月内完成拆除复耕。对于完成整改的问题,需在消除违法状态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执法督察综合系统内进行举证销号。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新忽热苏木、石哈河镇、海流图镇、温更镇、德岭山镇、乌加河镇、呼勒斯太苏木、甘其毛都镇、川井苏木、巴音乌兰苏木、牧羊海牧场、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农牧和科技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法院、公安局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2024430-531日)

围绕重点任务部署启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迅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全面排查全旗范围内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未批先建等突出问题相关线索,针对突出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梳理,建立问题台账,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清理整治阶段

202461-731日)

牵头单位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严把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进度、实行销号管理,全面依法依规完成对各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并完善相关手续。涉及到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该复耕的要坚决复耕并恢复耕种条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持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确保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三)总结提升阶段

20248月底前)

认真总结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按照一案一册要求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实效,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提升专项行动成果。同时,要认真总结自然资源监管、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完善耕地保护、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制度机制,提出完善制度意见建议,健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形成自然资源领域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全力做好工作推进。要建立专人负责制,持续跟踪,保质保量按期推进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各单位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亲自安排部署,统筹做好力量调配、责任分工、任务细化、进度安排等工作,及时解决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打防结合,保持长效。要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群策群力,齐抓共管,保障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全旗自然资源秩序的持续稳定向好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鼓励社会监督,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加强砂石资源日常监管和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导检查,压实属地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期间,旗人民政府将组织政府办及相关部门、纪委监委成立联合督导组定期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进行督导检查,切实提高专项行动质效。对摸排、整改工作进展慢、完成质量差的地区进行通报,同步移送纪委监委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全力推动专项行动纵深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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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0日 16:49 来源: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摸清我旗境内土地、矿山、规划领域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增量、清存量,持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维护自然资源领域良好秩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大起底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67号)文件要求,经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行动,制定本方案。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6

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专项整治暨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考察巴彦淖尔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未批先建等突出问题,持续采取严起来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资源安全底线,切实维护我旗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全力提升自然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任务目标

(一)排查违法违规用地方面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大起底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4号)文件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自主摸排为主,结合日常巡查、审计、巡视及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全面排查全旗范围内的违法用地问题,要充分摸清事实,明确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主体、地类面积等基本信息。在排查违法违规用地行动中重点排查整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特别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房问题;超出用地手续批准范围少批多占的;未取得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其他非法占地行为;排查全旗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是否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使用、改变规定的批准用途、超期使用、到期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全旗范围内设施农业项目是否依法批准使用,用地主体是否按要求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存在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苏木镇政府是否存在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行为。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农牧和科技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二)排查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方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67号)文件要求,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围绕矿权审批、矿业用地监管、矿产开采、生态修复等方面,对全旗范围内的各矿山企业及易发生盗采矿产资源的地区,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违规审批、登记出让矿业权问题

排查整治全旗范围内违规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影响公开公平竞争出让;未按照公告要求公告;未按照招拍挂价格限定条件及相关规则确定受让人;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新设矿业权;新设战略性矿产资源矿业权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问题。

2.未按照规定进行生态修复治理问题

排查整治全旗范围内矿山企业未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未按照年度治理计划开展矿山治理;未按期足额计提基金;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年度评估意见或验收材料等问题。

3.矿业违法占地、私挖盗采违法占地问题

排查整治全旗范围内矿业权范围内的采坑、排土场、工业广场、洗选矿厂违法占地问题(违法占地项目仅有部分位于矿业权范围内的,不进行拆分,项目整体纳入排查整治范围);排查整治因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导致的违法占地问题。

4.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开采等矿产资源问题

排查整治全旗范围内私挖盗采矿产资源问题;矿山企业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开采矿产资源问题;矿山企业仅取得勘查许可证而实施开采矿产资源问题或无证勘查问题;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改变开采方式开采问题;是否存在以各类工程为名违法盗采矿产资源问题;矿山企业是否按照要求设立标识牌及范围界桩、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的违法违规行为;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新忽热苏木、石哈河镇、温更镇、德岭山镇、乌加河镇、呼勒斯太苏木、甘其毛都镇、川井苏木、巴音乌兰苏木、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

(三)排查规划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方面

1.排查辖区范围内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2.排查辖区范围内企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整改2022年、 2023年自然资源例行督察未整改到位问题、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未整改到位问题和2022-2023年度卫片执法发现违法用地问题

1.2022年耕地保护督察我旗有1个尚未整改到位问题;2023年自然资源例行督察我旗有3个尚未整改到位问题;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我旗有4个未整改到位问题。各相关苏木镇、旗直相关单位要落实落细整改主体责任,形成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共同推进问题整改。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严把入口关,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可靠,符合销号要求。

2.2022年至2023年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尚未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问题共计175个。核实确属违法违规问题的、达到立案条件的,各相关苏木镇、旗直相关单位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完成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查处到位后,符合完善用地条件的,在完成查处后,5日内报有关部门审批;需拆除复耕的,原则上在完成查处后1个月内完成拆除复耕。对于完成整改的问题,需在消除违法状态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执法督察综合系统内进行举证销号。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新忽热苏木、石哈河镇、海流图镇、温更镇、德岭山镇、乌加河镇、呼勒斯太苏木、甘其毛都镇、川井苏木、巴音乌兰苏木、牧羊海牧场、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农牧和科技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法院、公安局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2024430-531日)

围绕重点任务部署启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迅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全面排查全旗范围内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未批先建等突出问题相关线索,针对突出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梳理,建立问题台账,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清理整治阶段

202461-731日)

牵头单位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严把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进度、实行销号管理,全面依法依规完成对各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并完善相关手续。涉及到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该复耕的要坚决复耕并恢复耕种条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持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确保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三)总结提升阶段

20248月底前)

认真总结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按照一案一册要求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实效,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提升专项行动成果。同时,要认真总结自然资源监管、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完善耕地保护、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制度机制,提出完善制度意见建议,健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形成自然资源领域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全力做好工作推进。要建立专人负责制,持续跟踪,保质保量按期推进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各单位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亲自安排部署,统筹做好力量调配、责任分工、任务细化、进度安排等工作,及时解决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打防结合,保持长效。要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群策群力,齐抓共管,保障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全旗自然资源秩序的持续稳定向好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鼓励社会监督,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加强砂石资源日常监管和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导检查,压实属地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期间,旗人民政府将组织政府办及相关部门、纪委监委成立联合督导组定期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进行督导检查,切实提高专项行动质效。对摸排、整改工作进展慢、完成质量差的地区进行通报,同步移送纪委监委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全力推动专项行动纵深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