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中旗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旗非煤矿山生产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发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52号)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巴政办字〔2025〕55号)和《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风险摸排工作的通知》(巴自然资函〔2025〕25号)要求,根据旗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全旗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风险摸排工作的通知
一、摸排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隐患,梳理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相关管理基础数据统计调查摸底,聚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日常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全旗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内容
相关单位各司其职,统筹各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矿山安监等部门分别对生产矿山的项目立项、越界采矿、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林草征占用、矿山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开展全面排查,具体排查内容如下:
1.是否按照国家、自治区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办理项目立项(新建、改扩建项目);是否存在越级立项(新建、改扩建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及内容开展建设(新建、改扩建项目)。(责任部门:旗发改委、旗工信局)
2.采矿权范围是否与其他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是否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行为;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开采方式开采。(责任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3.监督检查非煤矿山、选厂、尾矿库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否已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矿区扬尘防治措施,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
4.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是否存在未按许可要求,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仅限河道采砂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否已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取水、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旗水利局)
5.是否存在林草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旗林草局)
6.属于中小型矿山,是否已纳入机械化升级改造范围;大型矿山,是否已纳入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范围,是否按照升级改造要求时限开展升级改造;属于灾害严重、开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是否已纳入智能化建设范围,是否按照要求时限开展智能化建设;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期有效;是否依规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仅限地下开采矿山);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登记是否向社会公告,是否在矿山(井口)出入口公示;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是否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选矿厂、尾矿库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矿山、选矿厂、尾矿库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人员培训(特别是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教育培训)、各项安全措施,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相关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责任部门:旗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旗政府决定建立乌拉特中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四、排查时间及上报时间
各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摸排,2026年1月5日前,完成生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摸排。3月5日前,完成全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摸排,填报全旗非煤矿山行业摸排任务分解表和非煤矿山摸排问题清单,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深层次、源头性及根本性问题。3月25日前,各部门将全旗非煤矿山行业摸排任务分解表、摸排工作总结、摸排问题清单报旗自然资源局,并抄送市直各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深刻把握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持续强化责任担当,依托部门职能,压紧压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二)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指导本系统依据任务分工,切实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责,做好摸排检查表的审核工作,同时选派业务熟、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做好检查指导,全力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企业落实自身主体责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如实填报排查信息,对自查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推进整改到位。
(四)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第一时间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全力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同时,要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找准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跨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现有非煤矿山管理职责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严格履行相关职责,落实具体举措,密切协调配合,合理推进提升我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同时督促指导本系统同步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相关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原文下载: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旗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风险摸排工作通知(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