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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的通知, 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乌拉特中旗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治灾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防治的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旗区域地质环境、水文、气象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请旗直(驻旗)各有关单位、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环境恶化及生态环境破坏,直接或间接地给国家、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秩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2026年全旗地质灾害隐患点概况   2026年全旗共有56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型隐患点9处),其中,崩塌隐患点24处,泥石流隐患点31处,地面塌陷隐患点1处。   三、2025年度全旗地质灾害情况   2025年度全旗多雨,并在汛期进行了巡回监督检查。为提高群众防灾和避险意识,明确了责任人。2025年度全旗境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汛期各隐患点相对稳定。   四、2026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及重点防范区   经对我旗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分布特征及2026年5月1日-9月30日全旗大部地区降水量比往年较多的分析;预计2026年汛期地质灾害易发区易发生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我旗的S39公路、G335、省道215、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应特别注意防范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主要区段及重点防范区如下:   (一)高易发区   1.呼勒斯太苏木团结嘎查北部重点防治区,该区共有地质灾害8处。其中泥石流7处,按规模划分:中型1处,小型6处,按易发程度划分:易发6处,较易发1处;潜在崩塌1处,为小型。主要危害公路(G335)、居民房屋、农田、输电线路等以及矿山采矿设备及人员。   2.德岭山镇兴丰村北部高易发区,该区共有地质灾害4处。其中泥石流2处,按规模划分:中型1处,小型1处,均为易发;崩塌2处,均为小型。   主要威胁对象为公路(G335)、县道、居民房屋、农田、输电线路等以及矿山采矿设备及人员。   (二)中易发区   1.呼勒斯太苏木-哈日葫芦嘎查北部中易发区,该区共有地质灾害8处。其中泥石流7处,按规模划分:中型1处,小型6处,按易发程度划分:易发1处,较易发6处;崩塌1处,为小型。   2.乌加河镇北部中易发区,该区共有地质灾害4处。全部为泥石流,按规模划分:中型3处,小型1处,按易发程度划分:较易发3处,轻度易发1处。   3.德岭山镇李贵圪旦以北中易发区,该区共有地质灾害8处。其中泥石流5处,规模均为小型,按易发程度划分:易发1处,较易发4处;崩塌3处,均为小型。   中易发区内重点监测的地质灾害点有呼勒斯太苏木烂不产沟泥石流、呼勒斯太苏木独贵尔沟泥石流、呼勒斯太苏木肖布和沟泥石流、呼勒斯太苏木伊和扎拉格南沟泥石流、呼勒斯太苏木呼勒斯太沟泥石流、呼勒斯太苏木千里庙沟泥石流、呼勒斯太苏木呼勒斯太西沟泥石流、乌加河镇海其沟泥石流、乌加河镇养狼沟泥石流、乌加河镇粮台沟泥石流、乌加河镇西海林木庆沟泥石流、德岭山镇红旗村兵房沟泥石流、德岭山镇红旗村鲁大湾西沟泥石流、德岭山镇伊肯牙马沟泥石流、温更镇希日朝鲁嘎查崩塌。共15处地质灾害点,其中泥石流14处,崩塌一处。   主要威胁对象为公路(G335)、县道、居民房屋、农田、输电线路等以及矿山采矿设备及人员。   (三)低易发区   1.乌加河镇联丰奋斗村-扎木呼都格,该区共有地质灾害9处。其中泥石流3处,按规模划分,中型1处,小型2处,按易发程度划分:较易发2处,轻度易发1处;崩塌6处,均为小型。威胁对象为乡镇、村庄、G335公路、乡村道路等。   2.非易发区是指乌拉特中旗易发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共零散分布有地质灾害14处。其中泥石流3处,均为小型,按易发程度划分:易发1处,较易发2处;崩塌11处,中型1处,小型10处。威胁对象为居民点、乡村道路、输电线路等。   五、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我旗气象预报,每年5月-9月为大气降水的主要时段。因此,2026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5月1日-9月30日。旗直(驻旗)各有关单位和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要提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及时进入重点防范工作状态,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各项制度,确保安全度汛,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六、2026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   (一)主要防治任务   1.隐患排查与动态监测:全面排查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台账;对高风险区域布设监测设备,实时跟踪雨情、地质变形数据,确保隐患早发现、早防治。   2.预警预报与信息传递:联合气象、水利部门,精准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通过短信、广播、微信、群测群防员等确保预警信息直达受威胁群众,明确撤离信号与路径。   3.撤离转移与应急保障:制定科学的人员撤离方案,明确撤离路线和安置点;储备抢险物资(如救生衣、帐篷、食品),组建抢险队伍,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要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积极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主要行政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的责任机制。认真组织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和监测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做到“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危险点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控和预防。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控巡查,重点防御区段的巡视工作,要安排专人进行动态监控,重要时如暴雨、连阴雨、强对流天气要加强巡查,如发现重要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迅速向上汇报。   (二)加大宣传培训与演练力度,增强应急响应能力   旗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业局、水利局、卫生局、气象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局、武警乌拉特中旗中队、电业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积极参与各种宣传活动并在现场布置宣传咨询台,现场宣传解答地质灾害防治、预警、避险应对等基本技能知识,及时发放宣传资料,向人民群众和矿山企业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各单位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和重点企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排查任务   旗人民政府需组织各苏木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业局、水利局、卫生局、气象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局、武警乌拉特中旗中队、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区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与汛后复查工作。特别是在强降雨期间,应加强对山区城镇、村庄、旅游景区、主要交通干线、重点矿山、重要在建工程等区域的巡查力度,并进行地震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一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于新发现并经实地核实确认的隐患点,应迅速纳入防治体系,并实施监测、避让等预防措施。   (四)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更新调查工作   2026年依托专业技术队伍,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更新调查,更新划定危险区范围、受威胁对象和风险等级,完善更新地质灾害风险评价与区划成果,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变化情况,通过汛前、汛中、汛后“三查”工作方式,完善地质灾害风险区分布现状,进一步理清地质灾害隐患及风险区发育特征以及影响范围,开展隐患点及风险区群测群防员信息更新、填报,动态更新乌拉特中旗地质灾害调查数据库。   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做好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如下:   自然资源局:(1)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负责全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2)编制全旗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报旗政府批准实施;(3)对较大级以下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防治方案,报旗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旗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组织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发改委:负责安排救灾基建项目立项,协调建设资金的计划安排。   公安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   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财政局:负责审核旗自然资源局编制的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住建局:负责组织、指挥、抢修和鉴定因灾害损坏的房屋,在危房地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协调选择转移人员的住所;抢修避灾场所;组织抢修受损的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   农科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灾区供水,以及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卫健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险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   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与旗自然资源局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外事办(商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文体广电局:组织赈灾募捐义演活动,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因灾害损坏的通信基础设施和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确保重要救灾通信线路通畅。   武警乌拉特中旗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八、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及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旗直(驻旗)各有关单位及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要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群众保护环境和防灾减灾意识,尤其是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工矿企业和附近的居民,让其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突发前的征兆和发生时的紧急避让线路及方法,避免人员伤亡。   宣传和培训工作以地球日、防灾减灾日、土地日等为宣传契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水平、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灾害应急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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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2026年小麦种植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拉特中旗2026年小麦种植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2026年小麦种植补贴方案   按照《关于进一步稳定小麦生产任务的有关通知》和《2026年旗县区粮食和油料生产目标的通知粮食种植面积通知》(巴党农牧办发〔2026〕3号)文件精神,为稳定发展小麦种植面积,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快优质小麦发展,健全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结合我旗实际,制定2026年小麦种植补贴方案。   一、补贴对象和资金   (一)补贴主体   集中连片种植小麦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户等生产主体;对于集中流转土地种植小麦的主体应由实际种植者享有。   (二)补贴资金来源   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单种小麦补贴标准   水浇地小麦: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户,对300亩以下零散单种种植小麦的,每亩补贴标准为450元;连片种植面积300亩—1000亩的,每亩补贴500元;连片种植面积1000亩—3000亩的,每亩补贴550元;连片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600元。石哈河地区种植水浇地小麦不予补贴。   集中连片麦后复种燕麦草具体补贴由旗农科局饲草股根据2026年上级文件精神确定补贴办法。   旱地小麦:每亩补贴标准为60元;地下水超采区非充分灌溉耕地种植小麦参照旱地小麦补贴标准执行。   (二)小麦套种玉米(向日葵等)补贴标准   小麦套种玉米、小麦套种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小麦与套种的其他作物种植比例不低于5:5,按照实际种植两种作物计算(小麦不折纯)每亩补贴300元。   三、核查验收   由当地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三方公司,对散户种植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贴面积进行核查验收,旗农科局做好监督检查。   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 等方式发放补贴。   四、相关要求   (一)积极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大力推广国审品种“巴麦13号”等优质高产粮食品种,积极推动小麦套种晚播向日葵、小麦套种辣椒、小麦套种玉米、小麦立体匀播等高产高效技术应用,实现优质小麦标准化种植,为小麦大面积均衡增产提供技术支撑。   (二)实行订单种植。鼓励面粉加工企业提前落实订单,建立稳定的优质原料生产供应基地,科学确定订单价格,力争扩大订单面积,保障种粮农民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抓好麦后复种。 推广麦后复种燕麦草、西蓝花、大白菜等经济作物,实现“一茬保粮食、一茬促增收”。   (四)加强任务落实。各苏木镇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结合秋浇,按照渠系规划,逐级分解任务,落实到村、社、户、田,整区域推行集中连片种植。   (五)全流程管控。旗农科局负责做好种植补贴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管以及日常协调调度等工作。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种植面积登记、核实公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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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

    2026-05-29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 残膜回收挂钩实施及考核验收机制》 的通知, 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拉特中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残膜回收挂钩实施及考核验收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残膜回收挂钩实施及考核验收机制   为明确农户与经营主体责任,确保残膜及时离田,保障耕地可持续生产力。本着“公平普惠、激励导向、因地制宜、权责统一”原则,落实“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主体责任,建立与地膜使用、回收成效直接挂钩的补贴机制。享受补贴的种植主体,使用国标以上地膜(包含全生物可降解地膜)且回收处置率达到85%以上,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一、挂钩实施机制   (一)明确主体责任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人民政府是残膜回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以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强对回收工作的责任落实,明确回收主体、任务面积和进度安排。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种植主体必须使用国标以上地膜(包含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在秋收后至春播前要完成承包地块地膜全面回收清理,将回收后的废旧地膜转运至指定堆放点,杜绝丢弃、乱堆、飘散现象。   (二)加强组织管理   成立由旗市监、公安、农科、财政部门共同牵头、苏木镇(中心、公司)、嘎查村委会参与的工作专班。市监、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地膜生产企业及市场销售,杜绝非国标地膜入市下田;农牧部门负责组织苏木镇(中心、公司)开展地膜使用、回收验收、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补贴面积核定、补贴标准测算和资金发放监管等;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补贴清册,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苏木镇(中心、公司)负责组织嘎查村组落实地膜使用、回收责任,对使用和回收情况进行核查、制作补贴清册等;嘎查村组负责组织享受补贴的种植主体使用国标地膜(包含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并开展地膜回收,对使用、回收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加大宣传动员和执法力度   各苏木镇(中心、公司)加大组织力度,逐村逐户动员,以嘎查村民小组为单位,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加强废旧地膜回收十条措施等政策宣传,推广地膜污染防治技术,提升广大农牧民保护耕地和农业生态环境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旗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废旧地膜回收十条措施的通告》要求,对不回收残膜的个人,缓发或暂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取消下年农业补贴项目申请资格,列入村民组织治理“黑名单”。农业执法部门要在地膜回收关键期,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威慑态势,“以案释法”督促引导地膜使用者履行回收责任。   (四)明确残膜回收挂钩流程   回收环节。一是使用大型弹齿耙进行统一回收;二是残膜捡拾打捆一体机统一回收;三是使用者自行回收(机械+捡拾)。回收机械必须安装监测系统(北斗精细化作业管理平台或惠达农机精准作业平台),进行回收面积监测。   利用环节。一是对于杂质多,根茬缠绕、地膜破损严重、不能再利用的废旧地膜根茬混合物,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对于杂质少、较为干净的废旧地膜,由回收主体将回收的废旧地膜打捆后送至利用企业,利用企业进行清洗、破碎、造粒等处理,生产滴灌毛管、燃料等,提高回收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和资源化利用率。   补贴环节。实行“使用、回收验收,台账公示,资金拨付”闭环管理,验收合格后在本嘎查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种植主体姓名、补贴面积、地块位置、地膜使用、回收验收结果、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限不少于7天。验收达标且嘎查村组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录入清册,并在所在村对清册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天。每亩补贴30元(其中回收13元,收两遍,一遍打草,一遍搂膜;打捆转运等14元;处理3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一卡通”足额发放补贴;未按规定使用国标地膜、回收未达标的不予补贴。   温更镇、川井苏木、巴音乌兰苏木采取农户自行回收的方式进行回收残膜,不进行挂钩,不享受补贴政策。   (五)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1.规范合同条款   强制约定:所有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明确受让方为残膜回收第一责任人,约定回收比例、时限、处置方式及违约责任。   监督义务:明确出让方的监督责任,发现受让方违规应及时上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金制度完善   保证金标准:按每亩30元收取,由苏木镇统一监管,专户存储。   退还与扣除: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未达标者,扣除保证金用于第三方回收;连续两年合格者,可申请免交保证金,纳入诚信名单。   二、考核验收办法   (一)时间节点。使用验收环节针对当年地膜使用情况;回收验收环节针对上年度秋收后至当年春播前回收情况。   1.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2月—2026年3月)。各苏木镇(中心、公司)要对农用地膜回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回收主体和措施,做到每个嘎查村都有机械,每块地都有人负责、有人回收。要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讲解农用地膜污染的危害和回收的好处,增强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和参与度、配合度,营造全社会参与农用地膜回收的良好氛围。    2.集中回收阶段(2026年3月—2026年4月)。一是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农户、合作社、企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区域划定作业范围,有序开展农用地膜机械回收工作,回收之前,若委托合作社进行回收,农户需要和合作社签订委托书;同时组织合作社、企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打捆好的农用地膜(含根茬)转运到农用地膜、秸秆处理企业,以过磅单为准,不能及时转运到企业的,要转运到农用地膜回收点储存,所有程序均要留影像资料。二是苏木镇(中心、公司)、嘎查村两级要积极组织动员种植户、农机合作组织和广大群众,重点对田间地头、村庄周围、交通沿线、沟渠河道的农用地膜进行集中清理,杜绝随意填埋和焚烧处理。   3.检查验收阶段(2026年5月—6月)。苏木镇(中心、公司)和嘎查村按照验收流程进行验收,旗农科局进行抽验。   (二)考核验收办法。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本乡镇和嘎查村组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逐户、逐地块”原则,通过实地检测、影像记录等方式核查,确保种植主体使用国标以上地膜(包含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回收后田间无明显地膜碎片残留,形成可追溯的使用、回收验收台账;旗级按比例进行抽验。残膜回收工作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纳入苏木镇(中心、公司)实绩考核。   回收验收流程:农户(合作社、企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收地膜并离田后→翻地前向所在苏木镇(中心、公司)申请验收(验收时,拍照留痕,填写验收表,建立台账,农户、合作社、企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申请旗级验收→旗农科局抽验→抽验合格→农户可以进行翻地。各苏木镇(中心、公司)组织村嘎查做好回收台账,由苏木镇(中心、公司)、嘎查村盖章签字、农户签字,作为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依据。   处理利用流程:农户、合作社、企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回收后的残膜打捆送至处理利用企业后,需要利用企业建立接收、利用台账,过磅单等,并保存接收利用时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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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

    2026-03-17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乌拉特中旗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实施方案     为解决乌拉特中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小、多、散”问题巩固第二轮环保督查整改成效,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保障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21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4〕10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5〕11号)相关规定,结合乌拉特中旗矿产资源实际,制定本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实施已设小型矿山“强化整合重组一批、强化淘汰关闭一批、加快升级改造一批、优选出让一批、推进转采一批、复工达产一批”工程。全旗现有69宗采矿权、49宗探矿权,力争在“十五五”期间,通过整合重组、淘汰退出,减少15宗采矿权、19宗探矿权,消减矿业权34个,全旗矿山总数控制在65个以内。从严落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要求,帮扶指导矿山企业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持续推进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提速矿山智能化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矿山按照生产规模统计,大中型矿山占全旗矿山的比例不低于75%。推进28个矿山复工达产,复工前严格开展安全条件核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自治区级以上绿色矿山达到3个,基本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推动全旗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整合重组一批。根据矿业权分布、地质成矿条件、矿种、矿山开发利用现状,结合集中连片,集约节约利用,安全生产水平,绿色矿山修复等因素,全旗打造常兴扎嘎乌苏铁矿、284地区金矿、铸合石哈河矿区银金铅锌等19个整合区,涉及铁、铜、银、铅、金等9个矿种,具体情况,一是常兴扎嘎乌苏铁矿整合区,涉及2宗采矿权,1宗探矿权。二是新乌苏铁铜整合区,涉及1宗采矿权,1宗探矿权;三是284地区金矿整合区,涉及1宗采矿权,2宗探矿权;四是图古日格地区金矿整合一区,涉及1宗采矿权,1宗探矿权;五是图古日格地区金矿整合二区,涉及2宗采矿权,2宗探矿权;六是查干此老地区金矿整合区,涉及1宗采矿权及1宗拟设探矿权;七是张佳花岗岩整合区,涉及2宗采矿权;八是索伦山菱镁矿整合区,涉及1宗采矿权,1宗探矿权;九是乌兰西萤石整合区,涉及1宗采矿权,1宗探矿权;十是乌兰矿区金矿整合区,涉及1宗采矿权,1宗探矿权;十一是乌兰赤老铁矿整合区,涉及2宗采矿权及1宗采矿权深部探矿权,十二是浩尧尔忽洞金矿整合区,涉及1宗采矿权,1宗探矿权;十三是此老图-翁根山地区铁矿整合区,涉及3宗探矿权,2宗采矿权,十四是铎宝花岗岩整合区,涉及2宗采矿权,十五是西河村矿区铁矿整合区,涉及1宗采矿权及1宗拟设探矿权;十六是后石兰哈达铁矿整合区,涉及1宗采矿权及深部探矿权,1宗探矿权;十七是双胜美地区金矿整合区,涉及1宗采矿权,1宗探矿权;十八是铸合石哈河矿区银金铅锌整合区,涉及2宗采矿权,1宗探矿权;十九是郜北矿区铁矿整合区,涉及2宗采矿权及1宗拟设探矿权(见附件2)。整合重组后的矿山达到国家、自治区中型矿山最低生产规模要求,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实施主体: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旗应急管理局,旗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中旗分局,旗文体局,旗水利局,旗发改委,旗交通运输局,旗财政局,旗人武部,旗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淘汰关闭一批。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推动合力,依职责梳理小型矿山情况,分析研判、充分论证,对达不到管控要求,已经不符合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矿山,提请旗政府予以关闭,对长期停产且增储上产、复工复产无望,不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管控要求的7个小型矿山依法依规有序关闭退出。严格督促关闭退出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履行闭坑、注销采矿权程序。(实施主体: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旗财政局,旗市场监管局,旗公安局)  (三)加强升级改造一批。按照“就矿找矿”的工作思路,通过深挖矿山上部、深部资源潜力,增加资源储量、扩大产能规模。利用五年时间(2025-2030),推动11家小型矿山实施勘查增储工作,将小型矿山升级为符合国家、自治区中型矿山最低生产规模要求。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业开发安全水平提升。(实施主体: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旗应急管理局,旗工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中旗分局,旗文体局,旗水利局,旗发改委,旗交通运输局,旗市场监管局)  (四)优选出让一批。按照矿山资源禀赋、开发利用现状,深度挖掘现有矿山深部及夹缝资源空白区,优选出让一批具备开发潜力、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业权,推动39个矿业权协议出让及市场化出让,同步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安全生产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出让资源高效盘活。(实施主体: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自然资源局,旗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中旗分局,旗文体局,旗水利局,旗交通运输局)  (五)推进转采一批。推进整合区内23宗已完成勘查、资源储量探明、具备开采条件的探矿权及新出让探矿权转采进程,推动勘查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产能。(实施主体: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旗应急管理局,旗工信局,旗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中旗分局,旗文体局,旗水利局,旗交通运输局)  (六)复工达产一批。推动手续不全、安全整改、市场波动等原因停工停产及整合后的非煤矿山,复工达产28个具备安全条件、符合产业政策的矿山,快速恢复区域矿产资源供应能力,确保项目复工后尽快达产达效。(实施主体: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中旗分局,旗文体局,旗水利局,旗发改委,旗交通运输局,旗财政局,旗工信局,旗市场监管局)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12月底)  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为遵循,锚定“认知统一、基础铺垫、氛围营造”目标,开展全链条底数摸排,构建“旗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责”责任体系,通过分层动员与政策宣讲破解落地堵点,起草实施方案;同时,将集约节约理念前置,明确整合后矿山规模、空间布局及资源回采率要求,为后续工作打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1月至2028年12月底前)   1.整合重组一批。全旗打造常兴扎嘎乌苏铁矿、284地区金矿、铸合石哈河矿区银金铅锌等19个整合区,整合矿业权46宗,其中采矿权27宗,探矿权19宗。  2.淘汰关闭一批。对长期停产且增储上产、复工复产无望,不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管控要求小型矿山依法依规有序关闭退出,全旗共淘汰退出采矿权7宗。  3.升级改造一批。根据全旗矿业权现状,研究本行政区域升级改造矿山11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5〕11号)的要求完成升级改造。  4.优选出让一批。根据全旗整合需求,按照矿山资源禀赋情况,推动39个矿业权协议出让及市场化出让,同时规范出让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挂牌、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组织出让,明确出让年限、开发要求、生态修复责任等关键条款。  5.推进转采一批。全力推进整合区内23宗已完成勘查、资源储量探明、具备开采条件的探矿权及新出让探矿权转采进程,要求转采项目严格落实开发利用方案、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及生态修复方案,同步建立开采进度、资源利用、环境治理全过程监管台账,确保转采后项目规范运营。  6.复工达产一批。复工达产28个具备安全条件、符合产业政策的矿山,指导复工矿山优化开采计划,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加强技术改造与管理提升,达到设计产能。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9年1月至2030年12月底前)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围绕“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优选出让一批、推进转采一批、复工达产一批”目标推进,力争在“十五五”期间,通过整合重组、淘汰退出,减少15宗采矿权,19宗探矿权,力争消减矿业权34个,全旗矿山总数控制在65个以内,使28个矿山实现复工复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带动就业与产值增长。  四、各部门具体职责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业权变更、整合、关闭注销等手续办理;协助财政部门落实退出矿山企业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指导整合重组、升级改造后矿山企业完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及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征收工作;督导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  旗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矿山整合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精准统计并按要求上报整合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吊销的具体情况;指导相关企业依规完善材料、规范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变更及延续等业务;协助上级部门推进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整合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关闭矿山安全条件核查等相关审批监管工作。  旗林草局负责矿业权整合、矿山升级改造征占用草原、林地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林草管控要求,且长期拒不整改的矿山,提请政府予以关闭退出。  市生态环境局中旗分局负责审核矿业权整合、矿山升级改造等项目是否符合环境管控要求;指导矿山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且长期拒不整改的矿山,提请政府予以关闭退出。  旗文体局负责矿业权整合、矿山升级改造等项目涉及的重要风景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审核工作。  旗水利局负责矿业权整合、矿山升级改造等项目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旗发改委负责整合项目立项工作。  旗工信局负责将全旗非煤矿山的整合增储列入全旗“十五五”工业规划统筹推动及整合后新矿山不涉及产能变化的技改项目立项,同步引导企业在绿色化、智能化、无人化方面做出升级。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矿业权整合、矿山升级改造等项目涉及公路、铁路、机场等审核工作。  旗财政局牵头制定小型矿山退出补偿政策,负责退出矿山企业资产评估、补偿资金落实工作。  旗人武部军事科负责矿业权整合、矿山升级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军事管控区、国防工程设施审核工作。  旗市场监管局负责整合重组后矿山企业营业执照、股权变更等手续办理;关闭退出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等证照注销手续办理。  旗公安局负责对关闭退出矿山停止供应火工用品,并维护社会稳定。  旗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转办工作,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属地各苏木镇政府负责协调矿业权整合过程中征地涉及的社会矛盾等问题。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实施阶段,针对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政企沟通不畅、部门协同效率不足”等问题,为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建立乌拉特中旗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旗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遇紧急问题可临时加开)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速度慢,问题解决不积极、不明显,推诿扯皮的部门,予以严肃通报。(召集人:旗人民政府,参会单位:应急管理局,旗工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中旗分局,旗文体局,旗水利局,旗发改委,旗交通运输局,旗市场监管局)  (二)联合督导落实制度  由旗政府办公室牵头,抽调自然资源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中旗分局等联席会议固定参会单位业务骨干(每单位2—3人)组成,设组长1名(由旗政府分管副旗长兼任)、副组长2名(分别由自然资源局、矿山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全旗性重大议定事项。  (三)包片包干制度  在联合督导落实制度基础上,为破解“督导覆盖不全面、责任划分不具体、问题响应不及时”等问题,特建立包片包干制度。旗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旗长进行包联的政策,督导此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四)工作问效机制  在包片包干制度基础上,为避免“包联责任虚化、工作推进空转”,特建立工作问效机制。该机制以“量化  评估、动态跟踪、奖优罚劣”为核心,是包片包干制度的“效能检测器”。通过构建多维度问效指标体系,定期对包联人员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履职漏洞,推动包联任务从“完成”向“优质完成”转变,为巩固提升阶段工作成效提供刚性约束。对问效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及标准;问效工作组每半年跟踪整改进度,整改完成后组织“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延长整改期限并加倍扣分,形成“问效-整改-再问效”的闭环管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工作推动情况,如有变动,经政府召开联席会后适时调整方案,经旗政府备案印发后继续实施。  原文下载: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实施方案》的通知(详见附件)

  •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加...

      各相关部门、苏木镇(中心、公司):   为全面规范成品油市场秩...

    2026-03-17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加油站诚信经营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苏木镇(中心、公司):   为全面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经营环境,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乌拉特中旗加油站诚信经营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拉特中旗加油站诚信经营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自治区关于加强成品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智慧监管的工作要求,健全加油站全链条监管体系,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承接市级监管平台应用   严格按照市级统一标准,全面对接巴彦淖尔市加油站诚信经营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确保“平台”功能在我旗落地见效。重点落实市场监管部门作弊预警、税务部门征管数据归集、商务部门运行分析等核心功能的全量应用,主动对接市级政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与自治区经营主体数据库、我旗口岸能源流通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保障加油站经营主体信息、计量器具状态、进销存数据、税收缴纳信息等实时动态更新,实现市级“平台”与旗级监管需求的精准适配(旗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税务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精准部署站端防作弊及数据采集系统   对照市级统一建设标准,结合我旗加油站分布特点,因地制宜推进防作弊和数据采集系统部署。组织开展全旗加油站排查摸底,建立站点台账,明确设备安装清单、时间节点及责任主体,确保所有在营加油站全覆盖、无死角。主动配合市级部门做好系统调试,督促加油站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防作弊预警、进销存、计量器具运行等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汇集至市级“平台”,同时建立站端设备定期巡检制度,严防设备损毁、数据篡改、信号干扰等问题(旗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税务局牵头,各苏木镇人民政府配合负责)。   (三)严格落实资金筹措与保障   按照市级事权划分要求,将“平台”建设及运维资金纳入旗级财政预算,精准核算资金需求,保障足额到位。一是承担本旗加油站前期软、硬件安装费用及后期年度运维费用,根据全旗加油站实际数量足额筹措、按时拨付;二是按市级财政20%、旗级财政80%的比例,承担市级“平台”及相关配套费用中我旗应分摊部分,主动对接市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清算与上缴。建立资金使用监管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合规高效,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旗财政局牵头,旗市场监管局、商务局配合,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协同负责)。   (四)全力配合专项补助资金申请   严格按照自治区专项资金申请要求,在市级统一指导下,做好“平台”建设相关资料归集、运行效果评估等工作。“平台”建成后,配合市级部门完成自治区验收,持续做好“平台”稳定运行保障,确保连续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及时梳理我旗资金投入、建设进度、运行成效、口岸监管特色等情况,协助市级部门按程序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力争最大限度获得上级资金支持(旗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牵头负责)。   (五)健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   为统筹推进我旗加油站诚信经营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旗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压实各部门、苏木镇属地责任与监管职责,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确保“平台”应用、设备部署、执法监管、资金保障等工作有序推进。   旗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平台”在我旗的落地应用、数据对接,指导加油站防作弊设备安装与调试;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联合维修单位、检定机构、加油站做好现场签字确认,实现问题倒查追溯;会同财政部门配合市级做好专项资金申请,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违法行为。   旗财政局:按照全旗加油站的数量负责旗级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与监管,严格审核资金使用情况,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合规使用(全旗“平台”安装数量及费用:民营27个,每个补贴3万元,共计81万元;国营19个,每个补贴1.5万元,共计28.5万元;“平台”维护费用约63.7万元;后期维保费用约17.25万元/年)。   旗商务局:推进成品油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将加油站“平台”应用情况、诚信经营表现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配合督促加油站设备安装,做好成品油进销存数据监测与分析,联动口岸管委会强化口岸周边加油站流通监管。   旗税务局:负责加油站纳税人信息管理,依托“平台”数据强化税收征管,精准比对进销存数据与纳税申报信息,防范偷逃税款行为;配合督促加油站设备安装与数据上传,确保征管数据真实准确。   旗发改委: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协调做好加油站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动相关部门落实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旗公安局:负责查处非法存储、销售成品油及散装油品违规销售行为,强化甘其毛都口岸成品油运输监管;严厉打击恶意损毁设备、干扰系统运行、阻碍安装施工、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平台”建设保驾护航。   旗委网信办:负责“平台”建设及运行中的舆论引导与社会面管控,及时处置涉加油站监管舆情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旗应急管理局:在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日常安全检查中,同步核查加油站监管系统安装、运行情况,将系统应用纳入安全监管体系,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平台”本地化技术对接,保障数据传输安全、稳定,协助对接市级“信创云”及相关数据库,做好技术支撑。   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平台”建设、设备安装及后期运维中的消防安全监管,规范作业流程,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全过程安全可控。   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协助查处打击甘其毛都口岸非法存储、销售成品油及散装油品、恶意损毁设备、干扰系统运行、阻碍“平台”安装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1月23日前)   成立旗级专项工作组,召开部署会议,传达国务院、自治区及市级工作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完成全旗加油站排查摸底,建立站点台账,细化设备安装、资金筹措等实施方案,报市级专项工作组备案。   (二)筹备落实阶段(2026年2月28日前)   足额筹措旗级配套资金,完成资金预算审批与拨付准备。对接市级中标单位,确定我旗设备安装时间表、路线图,完成施工前技术交底与安全培训。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加油站主动配合设备安装与系统对接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3月31日前)   配合市级中标单位开展设备采购与安装,同步推进全旗各加油站“平台”安装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全程跟踪指导,做好设备调试与数据对接,确保所有在营加油站防作弊和数据采集系统全部安装到位、正常运行,数据顺利上传至市级“平台”。   (四)验收整改阶段(2026年4月15日前)   对照市级验收标准,开展旗级自查验收,梳理存在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限期完成整改。配合市级专项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做好资料提交、现场核查等准备,确保顺利通过市级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   (五)资金申请阶段(2026年10月前)   持续做好“平台”稳定运行保障,定期监测运行效果,归集“平台”建设投入、运行数据、监管成效等资料,配合市级部门按程序向自治区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六)长效运维阶段(长期坚持)   建立“平台”常态化运维机制,明确各部门运维职责与加油站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设备巡检、数据核查与系统维护。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权限管理与全流程防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数据安全可靠。将“平台”应用与日常监管、信用评价相结合,形成长效监管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苏木镇要充分认识“平台”建设对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口岸能源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重点工作统筹推进。二是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与市级部门的纵向联动,加强部门间协作,健全联合执法、信用惩戒机制,破解监管难题,构建成品油流通协同监管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严守时序节点,提升建设质效。严格对照各阶段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按时推进,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按时完成设备安装、数据对接、验收整改等任务。四是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线下宣讲、线上推送等方式,引导加油站经营者配合参与并规范经营。及时宣传“平台”建设成效与诚信案例,共同营造诚信经营、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五是筑牢安全底线,强化风险防控。强化消防安全与施工安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防数据泄露、篡改、滥用。建立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应对“平台”运行、执法监管中的突发问题,确保监管工作平稳有序。   原文下载:乌拉特中旗加油站诚信经营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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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和草原...

    2026-03-17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旗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风险摸排工作的通知, 旗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中旗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旗非煤矿山生产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发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52号)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巴政办字〔2025〕55号)和《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风险摸排工作的通知》(巴自然资函〔2025〕25号)要求,根据旗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全旗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风险摸排工作的通知   一、摸排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隐患,梳理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相关管理基础数据统计调查摸底,聚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日常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全旗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内容   相关单位各司其职,统筹各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矿山安监等部门分别对生产矿山的项目立项、越界采矿、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林草征占用、矿山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开展全面排查,具体排查内容如下:   1.是否按照国家、自治区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办理项目立项(新建、改扩建项目);是否存在越级立项(新建、改扩建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及内容开展建设(新建、改扩建项目)。(责任部门:旗发改委、旗工信局)   2.采矿权范围是否与其他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是否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行为;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开采方式开采。(责任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3.监督检查非煤矿山、选厂、尾矿库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否已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矿区扬尘防治措施,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   4.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是否存在未按许可要求,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仅限河道采砂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否已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取水、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旗水利局)   5.是否存在林草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旗林草局)   6.属于中小型矿山,是否已纳入机械化升级改造范围;大型矿山,是否已纳入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范围,是否按照升级改造要求时限开展升级改造;属于灾害严重、开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是否已纳入智能化建设范围,是否按照要求时限开展智能化建设;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期有效;是否依规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仅限地下开采矿山);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登记是否向社会公告,是否在矿山(井口)出入口公示;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是否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选矿厂、尾矿库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矿山、选矿厂、尾矿库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人员培训(特别是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教育培训)、各项安全措施,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相关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责任部门:旗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旗政府决定建立乌拉特中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四、排查时间及上报时间   各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摸排,2026年1月5日前,完成生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摸排。3月5日前,完成全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摸排,填报全旗非煤矿山行业摸排任务分解表和非煤矿山摸排问题清单,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深层次、源头性及根本性问题。3月25日前,各部门将全旗非煤矿山行业摸排任务分解表、摸排工作总结、摸排问题清单报旗自然资源局,并抄送市直各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深刻把握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持续强化责任担当,依托部门职能,压紧压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二)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指导本系统依据任务分工,切实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责,做好摸排检查表的审核工作,同时选派业务熟、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做好检查指导,全力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企业落实自身主体责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如实填报排查信息,对自查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推进整改到位。   (四)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第一时间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全力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同时,要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找准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跨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现有非煤矿山管理职责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严格履行相关职责,落实具体举措,密切协调配合,合理推进提升我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同时督促指导本系统同步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相关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原文下载: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旗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风险摸排工作通知(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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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

    2026-01-14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5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十四五’”期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确保中央、自治区对我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政府办公室  1.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情况。负责整理评价年度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相关会议纪要(记录)。主要包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调度环境污染防治、安排城乡环境整治等内容。  2.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情况、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等领域成效类资料。  3.县域概况及其他情况说明。  (二)生态环境分局  1.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2.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监管执法情况。包括监管执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3.落实精准科学治污情况。包括“‘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文件等材料。  4.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  5.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信息、千吨万人水源地监测点信息、苏木镇水源地保护区信息。  6.苏木镇(中心、公司)生活污水收集情况。包括2025年度已开展污水收集苏木镇数量,已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立项文件,验收文件,现场照片等材料。  7.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需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  8.农村环境整治情况。提供已完成整治行政村数量、已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立项文件、验收文件以及照片等材料。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指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9.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  10.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情况。包括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基地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  (三)农牧和科技局  1.畜禽粪污、化肥施用、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2.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信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信息。  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情况。提供2025年全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及政府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等工作台账。  4.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情况。提供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情况。  5.农村环境整治情况。提供已完成整治行政村数量、已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立项文件、验收文件以及照片等材料。  6.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指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四)自然资源局  1.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沙化土地、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2.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情况。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及政府发布实施的正式文件等材料。  3.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情况。提供‘十四五’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及政府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等材料。  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提供评价年由市级或自治区级部门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包括项目批复、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情况、施工照片、竣工验收等材料。  (五)林业和草原局  1.林地、草地、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2.自然保护地建设信息。  3.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情况。提供‘十四五’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及政府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等材料。  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提供评价年由市级或自治区级部门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包括项目批复、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情况、施工照片、竣工验收等材料。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提供县域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说明以及污水管网布置图、评价年新增污水管网建设情况等材料。  2.苏木镇生活垃圾收集情况。提供苏木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的苏木镇占全旗苏木镇数量的比例;各苏木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转运全年汇总台账、月台账以及日台账和垃圾处理现场照片等材料。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提供已完成整治行政村数量、已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立项文件、验收文件以及照片等材料。  4.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指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5.洁源污水处理公司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提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水产生量和污水处理运行全年汇总台账、月台账以及日台账,照片等材料。  (七)财政局  1.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2.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要求提供评价年度经旗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八)统计局  1.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2.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3.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九)海流图镇人民政府  1.海流图镇垃圾处理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2.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提供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全年汇总台账、月台账以及日台账;垃圾场消毒记录;垃圾渗滤液收集处理记录,垃圾处理相关照片等材料。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数据统计、证明材料的填写上报工作。于11月14日前,将相关数据表格、指标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图片等佐证材料电子版报送生态环境分局指定邮箱。报送材料数据需经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统筹推进,于11月18日前完成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待数据通过系统审核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报告及相关  佐证材料。  (三)各相关部门要注意单位换算,严格按照表格、文字材料中要求的单位填报。如有不同单位,填报时需自行换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乌拉特中旗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刘晓庆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四、保障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对接,统筹推进监测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报送工作。要准确把握监测评价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对提供数据资料的把关审核,对于有变化的数据要予以说明。要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管理,对推诿扯皮、虚假报送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原文下载: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乌拉特中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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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

    2026-01-14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的通知》和《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25〕888号文件批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巴政办发〔202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项目名称: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  二、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主体: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旗境内的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决定成立乌拉特中旗G0616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组,征拆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旗交通运输局局长王岗同志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征拆协调、调度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旗交通运输局:总体负责征拆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相关程序,有序推进征拆工作;同时,根据工程进度收集征拆资料,分批拨付征拆款。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以及用地组件的审核、汇总、上报,协助做好各种耕地的地类确认和面积核量,补充耕地事宜的协调落实、土地供应、办理土地使用证、监督管理临时取(弃)土场等工作。  旗水利局:协助做好防洪灌溉等设施的规划和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工程设施征拆工作。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林草组件材料的初审、上报,林地、草地地类确认和面积查询复函,监督管理临时取(弃)土场工作。  旗文体广电局:负责办理压覆文物审批等相关手续。  旗工信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部门相关管线地缆道移的协调沟通工作。  旗信访局:做好被征拆人信访接待工作,协调督促和帮助业务部门办理回复;做好应诉和司法助诉等工作。  旗公安局:负责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施工过程中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温更镇、德岭山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负责辖区内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等具体工作,调处因征拆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发生阻工等行为;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将各类征占地实地丈量、登记、分解落实到具体产权人,依据补偿标准核算补偿金额,无异议后同被征占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及时足额拨付补偿款;协助解决项目施工中临时用地和电力通讯改移征占地;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土地的组件审核和组织上报以及其他工作。  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征拆范围内的管网、线路设施的改迁工作。  四、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地类  拟征土地位于乌拉特中旗温更镇、德岭山镇、同和太种蓄繁育中心,用地总面积为260.27公顷,其中:农用地246.94公顷、建设用地6.77公顷、未利用地6.56公顷;其中:国有土地63.08公顷、集体土地197.19公顷。  五、征地拆迁基本要求  1.公路征地拆迁过程中,本着节约土地资源、避免土地浪费的原则,公路用地界限两侧出现无法耕种的耕地形成的三角地、夹心地、回牛地和房屋拆迁后剩余的小面积宅基地,由征拆工作组与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参照补偿标准进行生产、生活经营补偿。  2.严格项目用地管理,对于公告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抢建房屋、插苗、栽树等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补偿标准  征地标准执行《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文件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二)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巴政办发〔2024〕9号文件执行。如有异议参照评估价格,由建设单位、征拆工作组、镇人民政府和产权所有人协商后予以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考以上补偿方式处理。  1.该项目用地涉及青苗、树木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遵照巴政办发〔2024〕9号文件执行。  2.房屋补偿支付  房屋补偿款: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单位后,一次性支付完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现状为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费用由产权人承担。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需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等设施,违者不予以评估拆除部分补偿。  3.房屋用途、有效面积的确认  房屋有效面积及用途的认定以有效证件(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证等)为准。无有效证件的,由所在属地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属于依法应该给予补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偿,不属于依法应给予补偿的,依法处理。  4.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5.本项目新建平交路口用地压覆乡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建设单位按设计以平交或通道等形式予以恢复正常的通行能力。  6.公路占用农田灌溉井、渠及输水管道设施,造成农田灌溉系统功能改变的,如施工图中设计的由施工单位恢复,未设计的由所在属地会同旗水利局、当地政府、征拆工作组、公路建设单位,对应恢复的农田灌溉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在不降低原灌溉功能的基础上作出井、渠或管道恢复计划,并依据本方案相应补偿标准计算恢复费用。  7.公路征占地方排灌主干渠道、拦水坝、排水管道等主要水利设施的恢复、改移工程,如施工图中设计的由施工单位恢复,未设计的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征拆办配合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偿拆除、改建所需资金。  七、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程序  沿线各相关镇和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堪技术报告及测量图,将各地类经丈量分解确认到产权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核算出补偿金额,同产权人签订协议。沿线各相关镇和单位将补偿金额汇总后向征拆工作组提出拨款申请,由征拆工作组预拨到各相关镇和单位财政账户,沿线各相关镇和单位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产权人。  八、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九、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所在属地政府和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对于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旗人民政府将依据本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法律救济又不履行的,旗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积极主动配合,确保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顺利实施。  原文下载: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高速公路工程(中旗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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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

    2025-11-10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乌拉特中旗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乌拉特中旗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拉特中旗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助力我旗法治政府创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结果如下:   一、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3 件,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3 件(目录详见附件 1 、2)。   二、凡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清理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乌拉特中旗本级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 2025 年 9 月1日)      2.乌拉特中旗本级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5年9月1日)   附件1   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新文件目录   (截至2025年9月1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试行日期 有效期至     1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乌中政办发〔2022〕1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城乡公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18   2027.1.18   2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乌中政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2022.4.15   2027.4.15       3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乌中政办发〔2015〕140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旗级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10.29       2025.10.29   附件2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25年9月1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试行日期 有效期至     1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乌中政办发〔2020〕51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阿尔其山叉枝圆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5.29   2025.5.29   2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乌中政办发〔2020〕52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海流图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5.29   2025.5.29       3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乌中政办发〔2015〕61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保障性住房实现统筹建设并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10.29       2025.10.29     原文下载:乌拉特中旗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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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

    2025-09-02 朗读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牧洋海牧场有限公司,旗直及驻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拉特中旗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中旗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   为更好更快解决全区偏远农牧民和边防哨所等用电问题,切实满足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用电需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0号)要求。为确保工程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结合乌拉特中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加快实施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的通电升级工程,补齐农村牧区电力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提高偏远农牧户和边防哨所的生活质量及生产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常态化推动农村牧区电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供电力保障。   二、实施范围   本次通电升级工程面向乌拉特中旗偏远农牧户和边防哨所等。以上用户可根据本方案及实际情况自愿申报电网延伸或实施新能源供电系统工程满足用电需求。同时,对禁牧休牧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内生产生活的用户进行积极引导,鼓励其搬迁至电网覆盖区域;无搬迁意愿、不具备搬迁条件的用户以及生态脆弱区内的用户,原则上通过新能源供电系统供电。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新能源供电系统为主,全力保护生态环境。充分考虑全区草原生态屏障脆弱及牧民居住分散的实际,坚持“新能源供电系统为主,电网延伸通电为辅”原则,分类解决偏远农牧户和边防哨所用电问题。电网延伸通电方面,原则上需不影响生态环境、严控占用草原,通网电后用户末端电压质量达到最新国家标准,且户均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对不满足电网延伸通电条件的用户,主要通过实施新能源供电系统予以解决。   (二)坚持以满足“两个基本”为目标,竭力保障用电需求。立足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既要满足一般家用电器同时使用的需要,又要满足农牧户铡草等基本生产需求,不断提升牧区生活生产水平。统一设定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升级容量标准为2千瓦,原则上对每个牧户长期居住的定居点只提供1套新能源供电系统,短期放牧点不予安排。   (三)坚持以尊重用户意向为原则,助力解决用电问题。农牧户申报新建、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和用户共同筹措;边防哨所申报新建、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全力保障祖国北部边疆稳固可靠。   四、工作安排   (一)摸排需求。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苏木、发改委、自然资源局,逐一入户开展需求摸排工作。根据入户摸排情况建立无电户台账,电网延伸通电工程台账、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台账,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能源局。   (二)建设规划。2025年完成需求摸排工作,形成电网延伸通电工程、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或升级至2千瓦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台账;新能源供电牧户转网电需求由盟市政府提出,并提供确户名单。对满足电网延伸通电条件的农牧户,由供电公司常态化自行开展新能源供电牧户转网电项目的前期工作。2025年完成47户牧户电网通电项目,投资692.9万元,新建10千伏架空线路43公里,0.4千伏架空线路2.9公里,柱上变压器39台,总容量1340千伏安,单项计47块。2026年计划完成89户牧户电网通电项目,新建10千伏架空线路67.7公里,0.4千伏架空线路14.5公里,柱上变压器63台,总容量3150千伏安,单项计89块。2027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0号)要求对符合通电条件的农牧户进行通网电。同时由政府完成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任务。   (三)工程实施。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或升级工程通过统一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电网延伸通电工程由电力公司组织实施。   原文下载:乌拉特中旗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docx